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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犯罪与腐败的关系分析
发布日期:2010-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纵观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大多数犯罪组织活动范围都比较固定,称霸一方,甚至从不忌惮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暴力,却竟能横行数年甚至10年之久,若说当地公安政法机关事先毫无觉察,有谁相信?因此很难相信他们的背后没有各式各样的保护伞,可以说我国的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犯罪都是与腐败相联姻的,对此我们有必要予以关注。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与腐败联姻的成因分析
  
  首先,从黑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来看,他们需要权力的庇护。在我国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中有一个“专有”名词叫“保护伞”,它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政治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阻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的行为,也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庇护行为。黑社会性质犯罪跟腐败为什么会这么紧密联系在一起,究其成因,可以说腐败的庇护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保障。
  各种类型的犯罪团伙和集团要生存、要发展,必然挖空心思向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渗透,编造“关系网”,寻求“保护伞”。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获得良好的生存环境、并逐步完成罪恶的“原始积累”后,就会不甘于地下,开始直接向经济、政治领域渗透,寻求新的发展。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来讲,在经济领域,他们注定不可能公平地从事正当经营,而只会采取种种非法手段(诸如走私贩私、倒卖枪支、贩毒、拐卖人口、弄虚作假搞行业垄断等)去迅速攫取暴利。而要使这些非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或为之提供足够的掩护,也只能借助于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
  历史证明,罪恶的力量一经得到合法权力的翼护,就必然会形成“权威”。而无论合法还是非法的“权威”,一经形成,社会就不可能无视它的存在和效力。大多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深知“两手都要硬”:一手要心狠手辣,一手要寻求“保护伞”,只有这样才能发展才能坐稳江山。第一手不硬难于敛财起家,第二手不硬难于长期立足。在这些“官人”的暗中照应下,一些地方的黑社会组织获得了宽松的生存环境,“借树蓄阴”,“茁壮成长”。 浙江苍南以许海鸥为首的“托运部”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就设立了专门从事拉拢腐蚀干部的“公关部”,其负责人张明清对当地党政各部门的主要领导的阅历、爱好、社会关系、家庭情况烂熟于胸,一天到晚忙于迎来送往、请吃行贿、歌舞娱乐,腐蚀了一批干部。
  国家干部尤其是政法干部为何心甘情愿替黑社会充当“保护伞”?主要是利益驱动和情色诱惑。现今社会人们生活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追求享受为很多人所期盼。国家干部做为有权阶层很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手中握着权力却只能得到相对“微薄”的工资,面对花花世界却不能得到应有的物质和精神满足。在这种社会环境和心理作用下,这些人群在外界诱惑下就很容易丧失抵制力,一旦尝到甜头也就欲罢不能,一部分人群甚至会主动想方设法得去进行权钱交易,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力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从腐败分子的物欲膨胀心理来看,黑社会组织的“孝敬”正好填补了其欲壑。而部分腐败分子还需要黑社会组织这样的隐形杀手为自己的权力发展扫除障碍。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也深知这个道理,所以他们编织“关系网”的手法也非常原始却非常有效,主要靠钱色牵针引线。部分思想变质、品行败坏、生活堕落的干部极容易被黑社会犯罪集团的“糖衣炮弹”所俘获。
  一些蜕化变质、腐败堕落的党政干部和政法干警往往一拍即合,黑社会势力一经得到“保护伞”的翼护,就无异于与腐败分子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从而筑起一道逃避法律制裁的屏障。正是在各种“关系网”和“保护伞”的推波助澜、助纣为虐作用下,一个个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才得以横行城乡,危害一方,为非作恶,肆无忌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又进一步促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许多参加“反黑”工作的司法办案人员愤愤坦言:哪里的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猖獗,哪里的腐败现象就严重。两者相互影响,相互滋养,相互勾结,相互利用,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
二、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对策
  
  研究犯罪无非就是要防止犯罪,寻找预防和惩治对策,争取有效控制不良态势的发展。目前,我国的腐败现象,尤其是司法腐败恰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机会。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取最大经济、政治利益,通过物质引诱、金钱收买、美色勾引,甚至利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在政府及司法机关寻找“合作伙伴”,寻求保护。一些手握国家权力的人为满足个人欲望,置国家法律、人民利益于不顾,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撑腰助阵。不难看出,腐败现象在我国的根除将是漫长而艰巨的,因而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间斗争的不断加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将不断与腐败勾结,以维护其生存与发展。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整个社会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预防和惩治它们如果单用严厉打击这一手,而社会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不能得到切实的落实,难免有“打不胜打”之患,这就必须强调“打黑除恶”要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
  首先,要切实加大反腐力度,深挖黑社会组织“保护伞”。必须高举反腐败之利剑,打碎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腐败本身并不产生黑社会,但一旦黑社会性质犯罪与腐败相结合,两者必将“相辅相成,共促发展”。一方面,腐败为黑社会性质犯罪“保架护航”;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犯罪为腐败提供无穷的动力。因此,一是要加强各类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在广大基层组织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既要防止基层干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撑腰打气,也要防止基层干部自身堕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或骨干成员。二是要加强党政领导部门的廉政建设。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与某些党政领导干部相互勾结,篡夺重要的权力职位。三是要加强公、检、法部门的廉政建设,坚决治理司法腐败。
  司法机关是反黑斗争的最前沿,其内部的腐败分子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勾结,直接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正义得不到伸张,人民利益得不到保护,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也必然籍此更加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因此,凡是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牵连、助纣为虐的司法人员,一经发现,应坚决清除出公、检、法队伍,构成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跨国跨地区有组织犯罪及其惩治与防范[J].政法论坛,1997,(4).
  [2]游伟,肖晚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因初探[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4).
  [3]陈显容,李正清.犯罪与社会对策——当代社会犯罪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
  [4]杨春洗.刑事政策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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