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会因为工作岗位、劳动能力、企业效益好坏存在一定差异,在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工作,工资水平可能会高一些,相反在一些效益不太好单位或从事的工作比较简单,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就可能低一些。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经营较好的单位故意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目前我国的劳资关系中,用人单位还是处于强势一方,有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企业利益,他们有时会给劳动者很低的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有没有最低标准的限制呢?
【案例一】马某是一名外地农民工,2006年8月1日,马某来到北京,在一家保洁公司从事清洁工作,与公司领导约定每月工资600元,虽然马某觉得工资有点低,但考虑到自己刚来北京,人生地不熟,找份工作不容易,先干着再说吧。正式工作后,马某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圆满地完成了公司交给自己的任务。工作满一个月发工资的时候,马某领到了约定的600元工资。后来有人告诉马某,单位这样做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支付马某至少640元,马某找到公司领导协商,但公司领导拒绝向马某支付640元,表示600元的标准是双方自愿的,还威胁马某愿意干就干,不想干就走人。
【案例二】老张是北京市一家工厂正式职工,2006年10月份,由于生产任务紧急,厂里有几次安排老张加班加点,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加班加点工资为200元。而在平时的工作中,老张按时上班,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到了月底领工资的时候,老张拿到了700元的工资,其中包括200元的加班加点工资。老张觉得自己有点亏,但也不知道用人单位有什么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
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 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
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
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
规定处理。
【律师提示】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属于劳动法中的基准法,比如妇女、未成年工等的保护规定,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突破或变通实施,即使借口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也是无效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工资数额,如果劳动者患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并且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依照上述国家有关规定案例一的情况,按照当时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640元公司少付马某每月40元,公司有义务补足并不能以此为由辞退马某。案例二的情况,老张2006年10月份的工资700元扣除200元的加班加点工资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老张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老张不但可以索要差额部分,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数额为差额部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