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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国际私法》第一阶段复习讲义:分论(一)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利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法院地法、属人法);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属人法及两个例外——不动产、商务活动)

  3、法****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内国法)

 

涉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

(1)《民法通则》
第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
①第179条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②第180条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③第181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民通意见》第184条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民通意见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三、物权的法律适用

  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及其例外

  a.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3)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决定物权的取得、转 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5)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b.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范围的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 旗国法;(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4)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做法。

  2.我国相关法条的规定

1.不动产物权

①《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②《民通意见》第186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2.船舶物权

(1)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270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2)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271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地的法律。
(3)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272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民用航空器物权

(1)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法》第185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2)航空器抵押权:《民用航空法》第186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3)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187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例题)71.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

  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

  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四、债权的法律适用

  1.合同

  (1)几个理论问题

  分割论与单一论;主观论与客观论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通常有:(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客观标志说;(3)最密切联系说;(4)特征性履行方法(5)合同自体法。

  (2)我国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之规定

  条约优先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三资合同和《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1)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的条款除外。

(2)意思自治原则

①《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例外情形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2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b.《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c.《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第25条及其实施细则第34条 除中国银行同意者外,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

(3)最密切联系原则

《民法通则》第145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法院实践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保险合同——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所在地;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劳务合同——劳 务实施地;成套设备供应合同——设备安装运转地;代理合同——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不动产租赁、买卖、抵押合同——不动产所在地;动产租赁——出租人营业 所所在地;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

  例题: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A.某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

  B.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C.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D.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法国航空某公司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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