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0-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申办《建设项目址意见书》的范围
凡在昌都地区范围内的一切重点、重要的建设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已取 得土地使用权、但须改变原用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较大的临时用地项目,向地区有关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相应的各项申请表,经地区有关机关同意后,一般项目 签审批意见,大中型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的文件图纸、资料有:建设项目定点选址 申请报告、经批准的项 目建议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或地区(自治区)政府的批准文件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批件,或外商项目的批准文件、经认定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 地位置以及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有效地形图二份(大中型建设项目地形图比例为1:5000,一般项目为1:1000)、原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用地批文 和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3)申办程序:须持建设单位的委托书及与个人相符的身份证提交上述有关文件、图纸、资料;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领取《建设项目址意见书》。
(4)注意事项
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六个月;
②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向规划部分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否则《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