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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1、分类管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划分为三类: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委托有环评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2、分级审批
  2004年4月14日,为规范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区实际,西藏自治区拟定了《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以藏环发〔2004〕72号下发执行。
  3、审批原则
 (1) 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2) 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3)必须符合清洁生产。
 (4)必须做到污染源达标排放。
 (5)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6)必须符合生物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
 (7)必须能维持或改善地区环境质量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4、审批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   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批复
    环境影响报告表   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批复
    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批复
  注: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5、项目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生产内容等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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