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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发布日期:2010-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项目序号 7
项目名称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实施机关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
实施依据 中国气象局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
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 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 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 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 行验收。
办理联系方式 政策法规处:扎西  黄静  电话:0891—6336372 633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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