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达与韩兴系同村邻居,双方的房子呈东西走向毗邻。冯达的房屋在西边,韩兴的房屋在东边,两所房子之间留有一块空地,那是两户人家共同的通道。1995年8 月,两家人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经村公所和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对通道使用作出明确约定。自该次调解后,多年来两家人共同行走 该条通道。后双方又因琐事产生较深积怨,2010年8月,韩兴趁冯达不在家的情况下,先后两次砌起长10多米的砖墙导致了冯达家的大门无法打开,南至北的 通道完全阻塞。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冯达遂将韩兴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会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案中冯达从该道路通行已有20多年,因原、被告为琐事产生积怨, 韩兴不能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采取不正当行为,砌墙堵塞了原告唯一的通道,导致原告无法生产、生活。针对韩兴的明显违法行为,为了让冯达的合法权益即 时得到保护,法院依法判决韩兴及时拆除所建的砖墙,恢复通道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