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今年4月,家住在浙江省西塘镇的王先生买了台太阳能热水器,由于地处旅游景区,安装有限制,于是就装在了北面简易房的屋顶上。但是这个位置却离韩先生的住房正南面阳台相距不到1.7米,且刚好超过阳台栏杆。炎炎夏日,王先生幸福地享受着阳光赐予的热水,而韩先生却得整日忍受从太阳能贮水罐上反射过来的刺目光线,苦不堪言。经交涉无果,韩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拆除太阳能或另行安装。王先生答辩称太阳能热水器是群众普遍使用的产品,且自己的房屋座落在旅游景区,安装太阳能受到景区整体规划的限制,无法移动位置。
评析:
太阳能作为一种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在节省能源、减少污染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如今用电普遍吃紧的情况下,更值得大力提倡。但是随之而来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屋顶上一排排的太阳能热水器在阳光下白晃晃的一片,乃至形成了光污染;安装不当,还可能对屋顶的防水、隔热层产生破坏。今年夏天,对于热水器反光的投诉成了不少城市的一大投诉热点,在有些地方,太阳能热水器竟然遭到封杀。
据有关资料显示,阳光强烈照射城市建筑物的幕墙玻璃、金属等形成的反射光线眩眼夺目,会形成光污染。长时间在白色光亮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使人头晕心烦,产生失眠、食欲下降、情绪低落、身体乏力等症状。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给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从韩先生提供的照片,并经现场查看,王先生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确实给他人的生活带来了明显的不良影响。因此,原告提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拆除或另择址安装有理有据。
对于本案如何适用法律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灯光扰民案,将案由定为光污染,将其作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案件。原告起诉的依据是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中关于照明的有关规定,而且这个规范也仅仅是个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业标准。但是象本案中的情况,太阳能或幕墙玻璃的炫光,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人的生活、影响了人的健康,环保法律、法规中并无明文规定。如定为光污染案件来处理,势必会造成举证上的困难。现在法院将其列为相邻纠纷,从相邻权的角度出发,对法律中相邻关系的种类适当作了扩大了解释,从而使以日常的生活经验即可判断案件是非曲直,比较顺利地解决了法律适用和举证问题。
本案中该太阳能热水器确实已没有移位的余地,被告又不愿放弃太阳能给自己生活带来的便利,更不愿拆除太阳能而蒙受损失。最终经过法官的调解,由被告给太阳能热水器表面刷上亚光油漆,从而明显减少了反光,最终达成了比较圆满的解决方案。
本案给生产厂家、销售安装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一个新课题,在应用新技术的时候,该如何既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又充分考虑到其可能的不利影响,未雨绸缪,认真应对。比如昆明市就强制规定,房屋在建设时就应考虑到这些因素,太阳能热水器嵌入斜屋顶,采热板成为斜屋顶的装饰,并采取相应技术避免光污染,正在制订的《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也将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些作法值得借鉴。
钱骏徐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