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在乙承租期间,乙的儿子玩火,导致火灾,造成邻居丙、丁房屋内的财产被烧毁。现丙、丁分别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损失。经查,乙在事发后不久,去向不明。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以下几种观点:
1、以相邻法律关系来处理,判令甲承担责任。
2、甲不是侵权人,不承担责任,乙承担责任。
3、甲、乙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甲出租给乙的房屋有火灾隐患或对火灾的发生有过错,则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5、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又分两种:①甲承担全部损害的补充赔偿责任,不可向乙追偿;②甲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补充赔偿责任,并且有权向乙追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五种的第二个观点,即甲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补充赔偿责任,并且有权向乙追偿。
本案是一起因过失侵权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确定甲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时,应适用利益衡量的思考方式,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因为甲将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给乙后,在转租期内已失去对房屋的使用权和控制权,且邻居丙、丁房屋内的财产损害事实系乙的儿子玩火导致火灾造成,也即丙、丁财物受损的后果与甲转租房屋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甲对火灾的发生和邻居丙、丁房屋内的财产损害并没有违约或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过错责任。但是,甲作为房屋转租人,通过转租房屋而获得收益;同时,乙在事发后又去向不明。所以,如果不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仅以甲没有侵权过错责任为由驳回丙、丁的诉讼请求,将会导致丙、丁在遭受房屋内的财产损失并且又支付了一定数量的诉讼费用后,因得不到司法的救济反而扩大损失范围,与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所以,在丙、丁的财产利益受损却又实际无法获得补救的情况下,适用利益衡量的思考方式,对权利背后所蕴涵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实质判断后,由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在特殊情况下按公平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法的价值精神的重要体现,这样的处理结果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但同时,基于利益的平衡,让甲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应把握尺度,即不能让甲承担丙、丁财产损害的全部损失。因为如果让甲承担全额的补充赔偿,就会造成新的利益失衡问题。所以,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结果,本案甲只承担适当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样也利于恢复邻里的和谐、友好关系。当然,甲在承担了适当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由于其所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是指代替有过错的乙履行了侵权之债,因此其可以向侵权人乙行使追偿权。(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杨慧文 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