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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幼子坠楼身亡女婿告岳父 法院劝其放下怨恨
发布日期:2010-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怨恨只能产生痛苦和伤害,虽然法律化解不了怨 恨,但法院希望法律上的裁判能够成为这次不幸事件的终点。”今天上午,石景山法院法官吴海涛用一段少见的充满深情的判决给女婿告岳父看管不力致使幼子坠楼 身亡一案画上句号。一年前,李先生3岁的儿子在岳父看管下,从阳台坠楼身亡。李先生向岳父张先生索赔30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孩子坠楼纯属意外,但考虑到 原告的感情,张先生补偿1万元。

  法院:孩子坠楼属意外

  今天上午,李先生和前妻张女士准时来到法院等待宣判。由于身体不好,张女士的父亲作为被告没有亲自到庭。张女士的姑父在旁听席上告诉记者,孩子出事后,姥爷特别自责,老想自杀。孩子他妈妈虽然难过,但憋着不敢哭,生怕让父亲听见。

   2009年10月26日下午,3岁的乐乐睡午觉醒来,趁姥爷张先生不在身边,溜到阳台,从12层楼上坠落身亡。张女士的姑姑告诉记者,事发当天,妈妈曾 抱着他在阳台上往楼下看爸爸。也许孩子醒来后又想去阳台看爸爸,才摔下楼去的。事发后,作为家里独生子的李先生无法接受儿子死亡的事实,与妻子离婚,随后 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开庭时,李先生曾愤怒地指责,他每月给岳父1000元,由其负责看护孩子。事发当天,岳父没送孩子上幼儿园,将孩子安置在家中看护。孩子坠楼时,岳父竟在睡觉!而且,岳父家安装的护栏是横栏,为孩子攀爬提供了条件,还没有关好阳台窗户,对孩子坠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认为,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看护和费用问题有协议,张先生事发时照顾孩子是基于特定的血缘关系,而非获得经济利益。事发当天,李先生夫妇将孩子 送到岳父家中,没送幼儿园与张先生无关。李先生知道岳父家安装护栏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张先生在确认孩子午休后,去客厅休息符合常理,并无不当。因此, 法院认定孩子坠楼是一起极为不幸的意外事件,张先生并无过错。

  不过,这个不幸的事件给原、被告均带来巨大心灵痛苦。李先生作为孩子的父亲,其精神痛苦及相关损失更非常言所能表达。因此法院酌情判令被告张先生给付1万元补偿款。

  原告:不服判决没给孩子公道

  听到判决之后,乐乐的妈妈张女士说:“法律是公正的,我们不会上诉。乐乐会在天上看,看他爸爸怎么花这一万元钱。”

  张女士比半年前开庭时更加憔悴,她告诉记者,孩子出事后,她受到的打击很大,还被丈夫抛弃。一年来她不敢上班,一直照顾父亲,生怕他想不开。张女士眼泪打转,甚至有些恍惚地说:“我还梦见孩子给我托梦,说他在西藏,已经转世投胎了。”

  告岳父的李先生在这起案件被报道后也承受了一些来自舆论的压力。他告诉记者,他打这起官司的初衷就是为孩子的生命权讨个说法。作为当时唯一的监护人,张先生对孩子的死负有责任。不能考虑双方有亲属关系就不追究他的责任,这样的判决对孩子不公平。

  上周二正是乐乐一周年的祭日,李先生说自己的感情很复杂。“孩子妈妈也是受害者,希望她也能好好地生活下去。”

  法官:写判决书时我很沉重

   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吴海涛在判决书中除了释明法理之外,用了大段浓情文字劝解双方化解怨恨,重新开始生活。这种寓情于判的判决书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很 少见。吴海涛表示,写判决时他很沉重,一个鲜活的生命离开了,但法律却化解不了所有的矛盾。如果用生硬的文字,可能还会激化矛盾。

  部分判决书内容

  “人的生命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无论何种方式,都不可能弥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失去亲人的创伤,更无法挽回此次不幸事件所造成的后果。”

   “在乐乐短暂的人生历程中,曾经给三个家庭带来了快乐和希望,虽然一场意外让这些停止下来,但快乐可以创造、希望可以延续、生活还要继续。如果在这场不 幸中还有一丝欣慰,则是孩子的父亲、母亲还很年轻,你们有能力和义务,让暂停的快乐和希望继续下去,让亲人受伤的心灵得到抚慰,这是对逝去生命最好的怀 念,也是一切善良人们的共同期望。本院也希望因这次不幸事件受到伤害的,乐乐的父亲、母亲、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以及所有爱护、关心乐乐的人们,都 能化解怨恨、忘却伤痛,让明天好好地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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