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板中小企业上市流程详解(三):保荐上市期
一、初步实现产业化
实现产业即是公司达到正常的生产能力,有自己的营销渠道,形成稳定的利润增长。为以后上市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寻找保荐人
保荐人基本条件(香港创业板)
(1)保荐人必须是一家根据《公司条例》成立或根据《公司条例》第XI部分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2)保荐人必须是依照《证券条例》注册的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或是由证监会宣布为受豁免证券商。
(3)保荐人必须曾经保荐过首次公开招股交易及拥有其他有关企业财务经验。
(4)具备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缴足股本或不可分配的储备;或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没有财务负担的、并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有形资产净值。
(5)保荐人所属集团内的公司或联交所认可机构为保荐人负债出具提供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
(6)保荐人至少需有两名执行董事全职从事其在香港的公司财务业务。
(7)签署以《上市规则》附录7b所订格式声明的主要主管须在做出声明日期前五年受聘于曾保荐在主板或创业板的机构,曾至少在两宗已完成的主板或创业板首次公开招股的交易中担任重要角色;并且须有来自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其他有关公司财务经验。
(8)除主要主管外,保荐人必须至少有两名其他职员,全职从事保荐人在香港的公司财务业务。
(9)保荐人必须具备适当的内部管理,确保所有职员在各自为保荐人履行任务时受到充分的监督及管理,而积极参与提供企业财务意见的职员在行事时均不得超过恰当权限,这些内部管理规定应以书形式列明,并应收入最新资料。如联交所提出要求,应向联交所提供这些资料。
(10)申请成为保荐人的公司、董事及职员提出申请前五年内未受到过公开谴责。当保荐人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持续有形资产净值低于港币1000万元时,不得为任何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担当新的保荐角色,或持续作为保荐人向任何新申请人提供意见,直至其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持续有形资产净值回复至不低于港币1000万元为止。保荐人须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其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持续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港币500万元。如果因任何理由跌至低于该水平,保荐人须采取措施立即补救,并需在30天内将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持续有形资产净值回复至不低于港币500万元。设置本项规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决定逐渐淡出保荐人业务的保荐人,在剩余任期内须具有不少于500万元的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持续有形资产净值。如果保荐人不再符合保荐人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则不可为任何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担当新的保荐人,或持续作为保荐人向任何新申请人措供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保荐人必须立即通知联立所,联产所视个别情况,决定保荐人持续参与的程度。保荐人须指定其两名执行董事作为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联交所他们的联络方法,包括办事处、流动及住宅电话、传真机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保荐人需继续聘用足够数目的员工,以确保其随时可妥善地履行其作为保荐人的责任。保荐人须按联立所要求的方式和限期向联交所提供有关保荐人本身、保荐人所代表的发行人或创业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的资料。了解保荐人曾经从事过的业务记录,与保荐人商谈以股权支付费用的问题。保荐人的名单可以从交易所公布栏里查到。
三、财务法律梳理
财务法律梳理包括:
(1)有关优惠政策:有关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等。
(2)财务策划:财务管理制度、如依法减免税。
(3)法律文件:公司一般文件、上市文件等等。
四、拟定发展计划
了解产品信息,拟定未来发展计划。(香港创业板)
根据香港联交所创业板的建议文件,企业需要提出未来两年的业务目标和达到目标的详细计划。在该计划中,企业要列出公司的整体目标、市场潜力及预期的财务状况,并如实地指出企业作出这样一些预期的主要假定前提和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针对企业在"活跃业务"中的各项记录,企业还要就这些具体业务,结合企业可能面临的经营环境,给出具体的业务目标,在说明每个业务目标时,要对如下内容做出重点说明。
(1) 企业达成各项目标的策略、主要途径及该途径中的分阶段目标。公司还需要就其未来的业务发展中可能有的与其他团体的合作给出说明,并就可能的合作情况及合作的性质给出解释。
(2)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源及非人力资源的供给情况。并需就该等资源的支出情况做出预算。
(3)提供企业市场层次和地域层次的背景材料,以增加企业上市的分析依据。根据联交所创业板咨询文件中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企业需要在股票后的两个年度内,将实际业务进展情况不断地与企业的原定目标进行比较,并对两者可能的偏差给出原因。
五、全面整合人际资源
在完成了上述工作后,保荐人应帮助公司整合人际资源。包括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上市小组和有关上市部门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