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机动车转移登记
发布日期:2010-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申请转移登记的程序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交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2、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6)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地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7)机动车来历凭证;
①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②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③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④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⑤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⑥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⑦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⑧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3、机动车转入
机动车转入本地区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确认和检验地点和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办理: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档案。
4、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9)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10)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1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13)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14)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