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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对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
发布日期:2010-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指南:

  (1)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 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2)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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