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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三章第四节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四节 无效合同 invalid contract/ineffective contract/nullity of contract/void contract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concept and character

  无效合同,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国家保护的合同。它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 但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如当事人订立非法的买卖枪支弹药的合同、订立“洋垃圾”的合同就属 于违法的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自始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是不具法律约束力,并非以合同无效原因发现之日起或合同无效原因确认之日起,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

  2、绝对无效。订立时起无效,此后的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变为有效。如内容违法,即使履行完毕也不受法律保护。

  3、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无效,也不论是否经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都无效。闹事将房出租开鞭炮作坊,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违法,都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范围kinds of invalid contract

  (一)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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