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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PK360的背后——浅谈网络安全和网络隐私问题
发布日期:2010-11-09    作者:110网律师
腾讯PK360的背后
                     ——浅谈网络安全和网络隐私问题
(王延军  网络与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的使用已经普及,随之而来计算机的安全问题和网络隐私问题成为广大用户一直担心的问题。各地“艳照门”事件频繁出现,给广大网络用户敲响了警钟,现实环境下的各种隐私信息,都有可能在网上上传,如何保障网络公共安全,保护网络隐私,已成为互联网络继续发展所要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网络安全     网络隐私   网络隐私权
 
腾讯与360之争,从最初的口水战上升为互联网实战对决,腾讯公司的二选一,360暴腾讯超级黑名单,更有金山、搜狗、傲游、可牛、百度5家公司联手宣布,将不兼容360系列软件。原本两家公司为一己之私而争,演变成互联网行业的“汶川大地震”。
腾讯QQ用户在使用QQ聊天软件过程中,突然跳出您的电脑上装有360的电脑将停止运行QQ,随后就强制下线了。360隐私保护器,暴腾讯偷窥用户隐私,暴所谓的超级黑名单,对网络用户使用360隐私保护器实行单方界定和检测隐私内容,一键完成,这到底是方便用户还是为其自身收集竞争对手的互联网用户不得而知。两家公司相互PK的行为,就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暂还不能下结论,但是运用技术手段进入广大网络用户的计算机平台进行监视或检测,已侵犯了广大互联网用户的网络隐私权利,危害了互联网络公共安全。
互联网的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扩展了传统贸易模式,电子商务这一新兴领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当然随之而来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问题也引起了广大网络用户的重视。计算机网络安全是指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资源和信息资源不受自然和人为有害因素的威胁和危害,即指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和泄露,确保系统能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使网络服务不中断。计算机网络安全从其本质上来讲就是系统上的信息安全。
由于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的飞速普及,中国目前已经成为炙手可热的黑客攻击目标。201010月底义乌江东街道电子商务协会10多家大型批发网站遭到了黑客攻击,网站图片几乎都不能显示,每天至少流失上百万元的订单,还好经过几天拉锯战,黑客们暂时停止了攻击,网站也差不多恢复了正常,客户资料也损失不多。这次黑客攻击暴露出中国网络用户在互联网安全知识方面还很薄弱,给广大网络用户一极大的警示。腾讯PK360虽不是一起黑客侵入计算机系统进行的攻击,但其波及全国,极大影响了广大网络用户对计算机的正常使用,不亚于当年的“熊猫烧香”和“三聚氰胺”事件,也再次提醒网络用户自己的计算机网络并不安全,计算机系统内的隐私资料随时有可能被窃取。计算机网络已经普及,但国家对计算机网络立法相对滞后,很多都是以规章的形式出现的,不具有强大约束力,以致在该事件发生之时,众多国家机关部门中没有一个部门介入,要求停止,当然在很大程度上是无确切法可依,对应适用哪部法律来规制把握不准,怕管错了出现问题,进行行政追责。笔者认为,腾讯PK360事件波及全国,影响千万用户,已不再是两个互联网企业因争夺商业利益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的业务竞争,而是危害了互联网公共安全,如果单位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主体,这两家单位利用网民在电脑上安装的软件侵入他人计算信息系统,造成不特定网民计算机软件无法正常使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互联网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查看并收集计算机硬盘数据资料,有可能查看和暴露网络用户存储于计算机硬盘上的个人隐私内容,既威胁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又侵害着他人的个人隐私。互联网公司如果将他人存储于计算机硬盘上的个人隐私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公布于网上,那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不得而知,介于此,笔者觉得有必要谈一下网络隐私的问题,以使广大网民对网络隐私能有更深入的了解。
网络隐私是指自然人将个人隐私信息数字化,并保存于私密的网络空间环境中。将隐私资料数字化并上传至网络空间,形成了一种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即“网络隐私权”),这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互联网络具有虚拟性、技术性、开放性、数字化等一系列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征。因此,互联网在方便网络用户自由上网的同时,也成为网络隐私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根源。互联网无国界,具有开放性,在相应的软件开发出来以后,就很容易收集和存储相关信息。根据侵权行为的方式来分,主要有:
一、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
二、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具体包括黑客的攻击、网络监视及窃听、垃圾邮件泛滥、专门的网上调查业务等内容。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侵犯他人隐私行为提供信息通道服务、信息平台服务或直接为网络用户提供涉及他人隐私信息的内容
四、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在自己提供或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伏笔,用于收集消费者(包含网络用户)的隐私。
前三种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是侵权行为;就第四种侵权行为,法定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因此一些软硬件提供商都为自己的产品埋下收集网络用户信息的通道,收集用户的个人隐私,正如腾讯和360,他们都能通过各自公司开发的软件随意进入网络用户的电脑收集个人信息,而不被追究法律责任。长此以往,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只靠自律的话,那就有可能为广大网络用户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目前,我国对网络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还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为了满足人们对网络私有空间的需求,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在现有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法,以法律保护为主,行业自律和政策指导为辅,规范互联网经营者、使用者的行为,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从而达到保护公民网络隐私,保障国家互联网络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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