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正,就不会有社会和谐。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完善法制是对和谐社会的支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法治保障的有序的、民主的、公正公平的、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的社会。刑事法治作为法治的重要一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刑法作为国家统治的有力武器,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又有着与一般法律不同的作用和特征。
一、刑事法治更多地更为直接地关注社会和谐的方面,即“冲突”与“斗争”。
思考问题,常常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尤其是反面问题不能不加以思考。在全社会高呼“和谐社会”的同时,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听到不同的声音?
和谐的反面是什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和谐”的解释是“配合得适当的匀称”。那么,它的反面,就是不配合,就是不适当,也不匀称。换言之,就是冲突,用中国人常用的一个词,就是斗争。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巩献田教授在《谈社会和谐——“法治、政治和德治”建设和创新》一文中,对“斗争”一词在经典文献中的运用作了一个统计:在《邓小平文选》中,第一卷有273个,第二卷中140个,第三卷有48个:江泽民著作中有“斗争”一词491个;中共十六大报告有“斗争”一词5个;新党章有 “斗争”一词2个,“奋斗”一词5个。为了我们整个社会的和谐,我们应该按照江泽民说的去做,即“我们共产党人的哲学是奋斗的哲学,要为党、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的利益而不懈奋斗。”要社会和谐就需要斗争,需要奋斗。
刑法,是国家统治的有力武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刑法的功能就是打击和预防犯罪,保护人民。因此,刑法更多地更直接地关注社会中的矛盾冲突,关注社会中的黑暗面,而在“和谐与冲突”这一对矛盾体中,通过与不和谐的现象作斗争,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
二、刑法不是通过妥协达到表面的和谐,而是通过更为有效和更为有力的打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和谐社会”的新思路提出后不久,温家宝总理即在3月5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第五部分“积极发展社会事业和建设和谐社会” 中指出: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特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构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又在记者招待会上回答德国记者关于死刑问题时表示:出于国情,中国不能够取消死刑,但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由此可见,和谐并不意味着妥协,而是在程序正义、实体公正的基础上,更为严厉地打击社会中的不和谐现象,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
三、和谐社会中,刑事法治的新展望
(一) 为了国家安全和和平统一,必须更为有力地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当前,中国社会态势良好,但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对国家安全的威胁依然存在,一些犯罪组织试图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或者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或者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于这些现象我们绝对不能掉以轻心。虽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由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很少接触此类案件,但在当前情势下,积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侦破案件,防止“法轮功” 的发展与泛滥,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二) 为缓和社会矛盾维护政治稳定,必须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犯罪。腐败是社会存在的毒瘤,是导致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最大政治风险源,它直接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度。据统计,由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为主要原因产生的社会利益矛盾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已占到社会矛盾纠纷的70%-80%,成为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由此带来的犯罪案件、经济纠纷、侵权案件、民事纠纷、信访数量的增长同样是飞速的。比如信访,由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处理民事申诉来信和来访共83700件(人)次,到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人)次,上升了近504倍!这一数据是惊人的。如此大规模申诉信访,表明在社会结构的微观层面即基层蕴藏、积压着大量人际矛盾和社会矛盾,这也是社会结构基础层面不够稳定、不够和谐的信号。当然,造成这一结果除社会存在的腐败原因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开展反腐败斗争,就是通过查处腐败分子,维护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保证社会财富合理、公正地分配。
(三)刑事法治不仅要关注打击犯罪,更要注重预防犯罪和将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和谐社会中的一员。打击仅仅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尽力消除不和谐因素从而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并将已经犯罪的公民改造成为和谐社会的一员才是刑事法治的追求。我国目前共有监狱670多所,在押罪犯150多万名,监禁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万分之十二。目前,重新犯罪率仍在10%左右,值得关注。对于服刑人员,我们需要进一步营造和谐的改造环境,待其出狱后予以和谐的社会接纳,才能有效地进行特殊预防。与犯罪分子做坚决的斗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对已经改造好的刑满释放人员予以关怀和帮助,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湖南大学法学院·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