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银行交易不能的法律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0-10-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由于互联网的特性,依赖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网络银行在业务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易不能的情况。交易不能的原因主要有网络银行方面造成的交易不能,客户方面造成的交易不能,不可抗力造成的交易不能和第三方过错造成的交易不能。本文对造成交易不能得几种情况的民事责任承担做出分析,作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民事归责原则。
关键词:网络银行 交易不能 民事归责
一、网络银行交易不能及其原因分析
(一)网络银行交易不能
1.网络银行概念
网络银行,是指通过因特网或其它电子通讯手段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或虚网站。网络银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提存款服务、信贷服务、理财服务、电子单据支付服务,资金转帐服务、外汇交易服务、金融分析服务等。其中,网络银行最重要的服务功能是交易功能。
2.网络银行交易不能发生原因
网络银行的蓬勃发展,能使资金的转移高效、快捷、方便、低成本的进行,但同时由于互联网的高度互联和开放性,与传统的银行业务不同,依赖于互联网的网上银行业务是由客户通过因特网连接得电脑进入银行得电脑主机设备得终端与银行进行得,因此虽然网上银行交易关系的主体是银行及其客户,但其还涉及到网络通讯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以及第三方例如电脑黑客和未经银行许可进入银行系统得第三者。因此导致网络银行业务交易存在很大的安全性问题。
(二)网络银行交易不能原因分析
1.网络银行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情况
第一,由于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有缺陷或瑕疵的情况造成的交易不能。
第二,由于网络银行整体技术不匹配或技术能力不足以支持整体系统的运行,导致支付、资金转帐及其它服务出现延迟或者错误造成的交易不能。
第三,由于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利,掌握客户的信息或商业秘密从事损害客户利益而造成的交易不能。
2.客户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情况
由于因客户不慎或故意向他人泄漏了认证密码而导致银行错误划拨或支付的风险;或者由客户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失或者网上交易没有完成的风险。
3.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不能的情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在网络银行交易中出现的不可抗力事件,如通讯系统出现大面积的故障,供电系统突然停电等情况。
4.第三方过错造成交易不能的情况
第一,由于因网络银行系统的硬件出现技术故障而对客户造成损害的风险。
第二,由于网络系统经营主体和通讯线路出现故障而给客户造成损害的风险。
第三,由于不法分子即“黑客”侵袭网络银行系统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网络银行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民事责任规责原则
当前对于网络银行的规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另外还有免责条款。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规责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旨在要求善尽对他人的义务以达到避免损害结果的目的。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使处在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责任,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
3.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补偿又显失公平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受损害轻的当事人对受损害重的当事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
(二)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原则的适用
根据上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作者对交易不能的几种情况分别做了分析:
1.网络银行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对于上文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应由银行承担责任,由于网络银行的技术能力直接关系到网上银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诸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安全认证技等。银行负有提供准确,安全的服务的义务,因此银行也负有提供足以支持系统运行的技术条件的义务,如果银行的有关技术条件不足,则自然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网上银行的业务是否符合安全性的标准问题难以确认,银行在此时的责任承担应是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则客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无法掌握网上银行的业务系统信息和安全性指标来证明网上银行存在安全隐患,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第三种情况,作者认为应该由银行基于过无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因为网络银行本身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应有网络银行承担客户损失后再由银行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追究责任。
2.客户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这种情况是由于客户本身存在过错,网络银行无任何过错,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客户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3.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对于不可抗力,网络银行的服务条款中都有明确规定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此,银行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而应该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对客户的损失承担部分的责任。
4.第三方过错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承担
对于第三方过错中的第一种情况,由于网络银行是依赖于互相网和计算机而展开业务,计算机等硬件的正常运行成为网络银行正常运转的保证,硬件存在问题则可能带来银行客户的损失。由于法律一般都规定银行有义务保障对当事人服务的及时和准确,因此由服务硬件所导致的错误或不能,也应由银行负责。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确定银行对迟延、不当、失败履行支付命令时,银行有义务向资金移动的受益人或支付指令发出者支付利息。该法典并未对发生迟延、不当或失败的原因作具体限定。硬件的技术故障显然应该包含在其中。所以应该对网络银行实行严格责任的规则原则,由银行承担责任,如果硬件所引发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设备本身的质量不合格所致,则银行在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后,可向设备提供者、生产者追究有关责任。
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网络交易需要通过网络系统与相应的通讯线路进行连接,这就涉及到网际网路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如果在运行种网络系统与通讯系统发生故障,致使银行与客户遭受损失,ISP原则上应该负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该由银行向客户承担无过错责任,再由ISP向银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第三种情况,由于黑客侵入网络系统导致网络银行与客户均遭受损失,黑客应该向银行和客户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网络本身的技术性,瞬时性等特点和黑客的隐蔽性,在实践中,客户很难确认其主体身份并提起诉讼,不利于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且由于黑客攻击网络系统致使网络银行系统不能履行其银行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应该由银行对客户承担责任。
三、总结
网络银行对客户的责任适用原则,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严格责任原则有助于矫正客户与网络银行之间实力的显著不对称,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利益,彰显社会公平与实质正义”。
作者认为,虽然客户在和银行相比种属于弱势地位,对客户利益进行倾斜性保护有其必要性,由网络银行承担黑客侵入系统造成的损失也能促进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但在银行已经尽最大义务来保障网络安全的前提下,仍被黑客侵入并造成客户的损失,由银行承担全部的损失是不合理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为网络银行设定了一个免责条款,即只要网络银行能够证明其安全措施已达到特定技术标准,就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推定过错原则会使客户在交易中需要自行负担黑客侵袭所造成的风险,对网络银行交易失去信心而远离网络银行交易,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采用公平责任原则。该观点认为黑客攻击网络银行系统而致客户损失的,应该由银行和客户根据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作者认为,当黑客攻击网络银行系统而致使客户损失的,在网络银行的安全技术措施达到既定的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其与客户都是没有过错的,将全部的责任归由网络银行或客户来承担,都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可以由网络银行与客户按公平责任的原则对此种风险进行分担,以达到平衡双方的损失和利益。
综上所述,虽然上文中三种情况皆为第三方原因引起的责任。但是由黑客侵入系统引发的责任与硬件设施和通讯线路所引发的责任是不同的。硬件设施供应商与ISP是特定主体,且与银行订立了相关协议,二者之间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即可向该第三方追偿。然而由黑客侵入引发的责任,由于可黑客具有瞬时性隐蔽性等特点,银行经常因无法确认侵权人而在承担客户的赔偿责任后无法追偿,蒙受巨额财产损失。如果对黑客侵入系统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不利于我过网络银行业的发展,因此作者认为应该对第三种观点采取公平责任原则。
参考文献:
[1]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 ]第5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2条之规定。
[2]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2008:679-680.
[3]李金泽.网上银行业务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金融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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