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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督与公正效率
发布日期:2005-03-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人大应当对司法机构行使监督权与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原则。这两者是相互统一、相互依存、并行不悖的,对任何一种权力的忽视或损害都是与宪法规定不符的,也不利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要保障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工作的行之有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所谓审判独立,简单地说是指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我国,审判独立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的审判独立,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应置于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讨论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不仅不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反而会通过对司法的监督更进一步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实现。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公正实现的保障,因为审判独立本身是最公正的程序规则。而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只要适当,对保证司法严格执法、公正裁判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通过人大对涉及司法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的案件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程序的案件进行监督,将有利于司法公正。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的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具有共同的目标。

  媒体的角色

  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 雅克·弗莱蒙

  在加拿大,很长的时间内没有法官受到处罚。法官怎么会有这样优良的表现呢?我们更倾向于将法官的良好表现,归功于他们已经将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内在化了。这一过程是理解对司法机构进行监督的关键。

  在99%的情况下,法官是在善意的基础上做出适当裁决的。但要做到公正,仅有善意是不够的。我们承认法官也是人,也有感情,但法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中立。简言之,法官与普通的市民不同,他们的行为准则不应当受到任何质疑。他们也不能做那些会使他们受到质疑的事,包括其私生活。

  在监督程序中,加拿大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有的司法程序(除个别涉及家庭或未成年人的案件外)都是对公众开放的,包括媒体。媒体有专门的记者负责报道司法事务。此外,文档及录像形式的法庭记录也是对公众开放的。这意味着记者可以了解法庭内发生的任何事;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其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公开的评论;媒体可以对法官在法庭内的某些言论发表一系列的评价。该言论或行为然后会在各个媒体上被广泛的讨论,往往在这个时候,某一方当事人、公众成员或者司法部长就会向司法委员会对该法官提出投诉。

  显然,公众通过媒体所实施的这种监督是广泛和影响深远的。这意味着法官可能受到媒体关注并最终受到公众评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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