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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
发布日期:2004-02-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千年轮回,世纪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公正与效率”确定为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这一主题的确定,生动地体现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明确了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本文试就“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得到司法界和法学界同志们的指正。

  一、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需求

  作为一种价值的追求与选择,“司法公正与效率”并不是一种偶然的选择,而是对近年来中国司法改革与建设成就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中国司法工作矛盾运动与发展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法院的地位、作用和职能进一步强化,审判组织体系不断完善,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初步形成了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提高队伍素质为着力点,以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为根本目标的工作格局。但是,随着人民法院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司法工作面临的深层次矛盾与困难也日益突出,这种矛盾与困难集中体现为司法需求的扩展性、司法评价尺度的多元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这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对人民法院在新世纪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司法需求的扩展性,表现为人民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司法职能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更加重要,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最终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调整,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持续大幅度上升,审判工作的领域更为宽广,几乎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司法评价尺度的多元性,主要表现为国家及社会各界对司法的职能作用寄予很高的希望,从不同角度提出要求,进行评价。从国家的角度讲,主要是要求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从社会角度看,随着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及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值在上升,已不再满足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平合理的价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准确理解和把握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做出符合社会各方面对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判断需求的选择,日益成为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司法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主要表现为影响和制约司法职能作用发挥的因素长期存在。在现阶段,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转型期”,这使得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所必需的司法条件、司法环境、司法依据受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条件的制约。

  面对和解决人民法院发展进程中遇到的上述矛盾,必须全面审视和确立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价值取向。“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选择顺应了这一时代需求,提供了解决这一现实矛盾的正确途径。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要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扩展的司法需求和多元的司法评价尺度之间探索一条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平衡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评价尺度相同的情况下,以最少的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好的司法公正效果,或在司法资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同样多的资源耗费取得最大的司法公正效果。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观,就是要在现有司法资源和司法环境条件下,通过积极的探索、大胆的实践和卓有成效的工作,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现实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资源耗费,在法定审限内尽快结案,使争议的法律关系尽早得以确定,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价值。

  二、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内涵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就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对国家、对社会公众、对法院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积极意义。其内涵集中体现为“有效率的司法公正”。

  审判实践表明,司法公正应当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历史公正和形象公正四个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方面各有其自身的价值内涵。

  坚持实体公正就是要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实体法律,确保对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的公平和公正。

  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它大大增强了司法实体公正的可能性,它要求诉讼活动的过程应充分满足和体现独立、公开、平等、中立、民主、权威、统一、及时和严明等多方面的要求。

  司法的历史公正是更高层次的公正,它体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蕴含了现实评价标准和历史评价标准的有机结合。司法活动是国家、社会、当事人及法院相互作用的互动关系,坚持司法公正,就不能不考虑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和国家、社会对司法工作的评价内容与尺度。审判工作除了严格依法办案以外,还应在正确适用法律基础上贯彻执行好有关政策,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解决好法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努力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从社会整体上最大程序地伸张正义,使裁判在消弥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稳定方面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司法的形象公正是司法裁决过程和结果作用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后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公正司法的主观感受。法官在审判中表现出的文明、公道和正直,其本身就是司法公正的组成部分。法官必须加强道德修养,以外在的形象公正提升司法公正的公信度,进一步丰富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

  司法效率价值具有独立性也具有依附性。它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有效率的司法公正才具有完整的价值内容。

  从“有效率的司法公正”这一价值标准来看,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既是一个统一的主题又各有明显不同的要求,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把握公正和效率价值时代内涵,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制改革的方方面面都要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在审判工作中既要讲求办案质量,又要提高办案效率;在队伍建设上既要培养办案能手,又要培养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在法院改革上既要追求程序公正及实体公正,又要追求司法效率、司法的历史公正和形象公正。同时,要相应处理好法院工作的内外部关系,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机制,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三、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构成

  构成之一:司法的独立。司法的独立表现为司法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外部独立,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上下独立等多个方面。为了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要求,必须规范审判组织的内外部关系,在建立有效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上,赋予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改变依行政方式管理审判工作的习惯,切实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和主审法官负责制等具体措施,解决审与判的脱节问题。法院和法官要增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和抗干扰能力。完善司法体制的设置,正确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响独立司法的现实问题,为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及身份保障。

  构成之二:司法的中立。法院审理和裁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公平对待,居中裁判,通过审判活动,给予每一个诉讼主体公平公正的关注,对各方的权益给予平等的对待,即使对那些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也必须尊重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为了确保司法的中立性,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依法维护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严格执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区回避等规定,维护法官的公正裁判地位。在庭审方式的设置上,应合理分配法官与当事人的角色,摆正法官居中裁判地位,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有可能影响中立地位的职权调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理分解审判职能,将容易影响中立地位的立案、调查、监督、执行等职能从裁判职能中分离出来,实行立审分立、审调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从而有效的维护和树立裁判的中立性。

  构成之三:司法的公开。坚持这一价值标准可以将审判工作有效的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防止和避免司法腐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有效地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提升司法公信度。司法公开的范围,一是公开司法依据,将各种办案规则、案卷资料、司法解释向社会开放;二是公开审判过程,做到一切审判活动都在法庭进行,公开举证、质证和认证,对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三是公开审判组织的组成,允许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提出回避申请;四是公开审判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审判过程并提供适当的便利;五是公开审判结果,法庭的裁判文书应当向公众展示,允许公民查阅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应当公开说理,如实记载和反映裁判过程。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宣判,以公开保公正。

  构成之四:司法的民主。司法民主要求审判活动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以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非经公正审判不得强制定罪,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减少不适当的司法干预活动。司法过程必须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正当监督,体现公民对国家权力的民主参与。审判组织的组成必须符合民主化的要求,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肃慎重地讨论决定审判工作事宜,人民陪审制度应当发挥实际的作用。

  构成之五:司法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来源于法律的权威和强制力,而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公众的共同意志和普遍的遵行。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司法活动必须追求权威性的价值,这是司法公正的不可或缺的要求。它要求合理设置司法程序,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确立司法的终局裁决地位,不得随意改变审判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司法程序是行政争议、仲裁争议的最终程序,法院受理的所有案件,必须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作出终结性的裁判结果。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必须得到遵守和执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蔑视法庭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构成之六:司法的统一。司法的统一首先要求司法权由法定的机关统一行使,其它机关不能分享。其次,司法适用的法律和裁判尺度必须统一。在具体法律的适用上,司法人员必须考虑各种法律文件之间的相互联系,按照统一性的原则理解法律条文的涵义,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同一法院的各个审判组织之间以及不同的法院之间作出的判决要保持一致性。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裁决应依法纠正。对于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者,应严格追究责任。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准确的判断,依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及法律原则,防止主观随意性。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体制以及司法行政的管理也应当坚持统一规范的原则,以有效的发挥司法机关的整体功能。

  构成之七:司法的及时。司法的及时是现代司法特征之一,体现了国家、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和结果时间上的期望与要求,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度。司法的及时可分为法定及时和操作及时。法定及时是立法者为诉讼活动规定的时序和时限。时序是诉讼行的先后顺序,它不仅体现了公平、合理,而且体现了诉讼行为的有条不紊,从而保证诉讼行为的快速和有效。时限是对诉讼活动时间的限制和规范,这种限制和规范不但及于诉讼当事人,而且及于所有诉讼参与人,包括司法审判人员。操作及时包括法院操作及时和法官操作及时。法院操作及时与整体管理有关,法官操作及时与个体素质有关。

  “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构成的各个环节,从不同角度体现着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要求,都是“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价值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实现和追求上述价值构成的过程中必须特别注意避免孤立适用和片面强调某一环节的做法,而应当以“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总体价值尺度,协调好各个价值构成之间的关系。

  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实现

  “司法公正与效率”既是司法实践对司法价值的高度概括和总结,也是人民法院长期追求的价值目标。我们注意到,从二十一世纪司法工作的发展趋势来看,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的司法工作者都把司法公正与效率作为历史性的课题进行深刻的反思和广泛的探讨,两大法系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在围绕公正和效率权衡各自司法制度的利弊得失,相互借鉴对方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成功经验。它反映出不同社会制度下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强烈渴求。这进一步坚定了我们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全面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大化的信心和决心。

  “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实现,必须把“有效率的司法公正”这一价值追求贯穿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司法公正与效率”整体价值为标准,从审判职能划分、审判体制设计、审判组织管理、审判原则、审判程序设计、审判资源配备、审判监督管理和审判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满足“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的要求,从而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

  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大化,必须继续走改革创新之路。当前,需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法院改革的经验,进一步找出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相关因素,抓住主要矛盾,改革现有制度中妨碍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实现的做法和习惯,积极稳妥地推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由于法院自身改革在许多方面离不开国家和社会整体改革的支持,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把司法改革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成立由权威机关牵头,由有关司法机关和法学专家共同参与的国家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有组织、有计划地研究和设计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从整体上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各项目标的实现,避免改革中的各自为政和分散摸索所带来的各种矛盾,防止给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全局造成不良的影响,也有利于有效地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保障法院改革的健康发展。

  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大化,必须强化法院管理,实现管理创新,向管理要公正和效率。强化管理主要是摸索建立一套符合审判工作内在规律和特点,有利于调动广大法官的工作热情,能够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科学的管理机制。

  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大化,关键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要以《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基本内容,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更多的品格高尚、堪为社会道德楷模的优秀法官。要采取多种渠道和途径加强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培养出一大批既熟悉国内法律,又熟悉wTO规则,既懂法律,又懂经济、懂外语的高素质的复合型和专家型的人才。要引导广大法官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使他们以开放的眼界和宽广的胸怀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在坚持“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共同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的基础上,全面实现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官自身的价值。

  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大化,必须加强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司法环境。在经济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仍应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地保障司法工作所必须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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