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缺位及思考
发布日期:2010-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工业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物质文明越来越发达,可人们的隐私权却越来越受到侵犯,这一问题说明,人‘门法律意识的忽视,以及法律的不健全,本文据此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与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 公共权力 宪法
一、隐私权的产生
在网织的社会关系中人们相互穿梭其中彼此影响、制约,每个人都不能脱离其中,要成为其中的一员,被社会所接纳,都必须向社会提供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以此作为社会所接受的基础,否则就不能融入其中,无法建立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无法正常交往,同样国家管理决策的制定也必须了解人民的生活愿望、心理愿望。那么在社会生活中,个人还有没有一种不受任何千扰的权利?私人生活领域在公共利益、公共权力面前还能不能独立存在?可以说,隐私权在宪法上的确立说明了隐私权本身就具有很打的重要性,同时也表达了制定宪法的人希望通过确定隐私权来达到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目的。人类早期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和威胁主要来自平等主体,然而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建立,出于行政的需要,同时借助高科技,使得个人隐私及其权益难免饱受威胁,因此,规范政府行为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隐私权在我国缺位的原因
(一)历史文化原因
从我国社会现实,可以看出隐私权这一概念在我国刚刚起步。“在中国传统上并无隐私权观念,人们的观念受到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制约,而人们的观念是法治的本土资源,对于构建隐私权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所以应该对影响隐私权观念的传统文化因素进行分析。中国是一个有数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度,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意识形态造成了浓厚的乡土伦理色彩和淡薄的法律意识。
(二)政治体制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匾乏的私文化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在社会主义大家庭的观念下,把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等都纳入了计划之中,把中国的一切都纳入了政治化的轨道,私生活领域也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甚至思想也要向组织早请示晚汇报,国家权力对公民的私生活进行了全面的安排,无论是从就业还是到结婚生,从离婚到死亡等等一切生活方面都由国家来管理。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中,隐私权的权利主张在中国无立足之处,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发展。
三、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隐私权具有基本人权的特征,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保护人格尊严的思想指导下,隐私权所具有的基本人权价值被表现出来,仅仅通过民法对侵犯隐私后的保护根本不能满足人们以实现人的尊严为价值追求的隐私权保护的需要,于是从宪法角度对隐私权进行保护逐渐出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而且现代社会私人在面对政府公权力扩张和科技信息发展,隐私空间越来越小的情况下,从对抗公权力的角度,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越发呈现出重要性。如果对公权力的行使不设定一个边界,一个不能侵犯个人隐私权边界的话,公民的人格尊严、私生活自由都将无法受到保障,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害,因此必须把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宪法保护的范围内。
四、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思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从现代宪政的精神来看,宪法以约束公权力、保障人权为宗旨,因此也是隐私权权利得以得到保障的最有利依靠。在公权力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中,需要比公权力更高的权威—宪法,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所以,应该在宪法规范中确定隐私权保护的依据,确立保护隐私权的原则,这样才能发挥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作用,用以指导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从我国现行宪法的文本上来看,《宪法》第38条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内容,表明我国宪法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保障。但从规范意义看,人格尊严条款并未取得统领整个基本权利的价值基础的地位。因此,笔者建议修改宪法时,可将《宪法》第38条规定的人格尊严列为公民基本权利之首,提前到《宪法》第33条公民定义之后以及平等权、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义务之前,第37条,第39条,第40条,上述条款虽然直接或间接包含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但隐私本身并未获得独立的权利保护形态,而是包含在其他权利或利益之中给予保护的。因此,隐私权要真正成为宪法规范中的权利必须修宪,即在《宪法》第37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条款后增加有关私生活受尊重的权利。上述增加条款和原有的住宅保护、通讯自由保护、人身自由保护条款结合,就可以形成一个相对集中和完全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五、结语
隐私意识源于人的天性和本能,然而隐私被社会尊重、被法律认可则完全是现代的产物。在现代福利国家时代,国家权力担负着管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周全照顾责任,科学技术的发展又使得国家管理个人私人事务的能力空前提高,个人私生活的自由如果不能在国家的管制下解放出来,个人实际上就没有真正的隐私权。所以,隐私权必然是一国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