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为什么打不赢官司
“有理”为什么打不赢官司
人们常说:“有理走遍天下”。但是,现实中,“有理”却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刘某与何某是朋友。经刘某介绍,何某与许某做生意。不久,何某赊了许某一车货,许某就叫刘某在欠条下签个名,以证明其事。可刘某马虎,就在何某的名字下大笔一挥落上自己的名字,并没有注明“证明人”三个字。何某到期不付款,许某便将何某与刘某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刘某与何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你说刘某冤不?再如,你借给张三一笔钱,借期到了你催他还钱,天经地义吧?可是,如果借钱时没有任何人知道,对方也没有打借条,现在他要耍赖,说从来就没有借过你的钱,打官司你能赢吗?
刘某作为证明人不应当支付许某货款和你要求张三还你借款,这都是“有理”的,可为什么就打不赢官司呢?这就关系到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问题。
大凡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打官司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支持,你再有理也不一定能打赢官司。这里所谓的“有理”,就是客观事实;“证据”就是法律事实。
刘某作为证明人而不是欠款人是客观事实,你借钱给张三也是客观事实。但是,打官司时这些事实都已经成了“历史”,不可能“真实再现”。怎么办?于是法律就规定以证据来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有合法证据支持的,法律就认定这个“事实”,我们就把这个“事实”叫做“法律事实”。法官断案就认这个,只要你的证据是合法的、真实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法官就采信。否则,没有证据能够证实的“客观事实”,哪怕你再有理,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了。这也是有些当事人为什么“有理”也打不赢官司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