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律师诚信体系的完善
发布日期:2010-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诚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样诚信对于律师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诚信不仅是一种职业道德,更是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主体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本文从诚信的内涵、律师诚信的内容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律师全法诚信的原因,并就律师诚信体系的完善提出了一定的构想。
关键词:律师 诚信原因 完善
随着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律师服务的社会供给状况得到明显的改善,但在少数律师身上仍出现了一些不诚信的现象,从表面上看是个体的行为失范,从更深层次上看是道德失范,如果任其蔓延下去,整个行业都视诚实信用为草芥,那就将导致整个律师职业失去社会的信任。因此,加快完善律师诚信体系的步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诚信的内涵
所谓诚信是诚实信用的简称,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护市场道德秩序。[1]从法律角度看,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普遍为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2]对于律师而言,诚信的含义更为深刻、更为重要。从广义的社会层面来说,律师诚信应该理解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所制定的执业标准和在具体的案件代理中与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协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从狭义的从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上来说,诚信是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它要求律师在建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对当事人以诚相待,而不能欺骗、蒙蔽当事人。
二、律师诚信的内容
美国有一个著名的说法:没有总统,社会生活可以照常进行,如果没有律师社会生活就无法进行。当事人按照与律师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所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的是对律师的信任。律师职业服务对象的确定性,导致了律师职业内在责任的产生,即律师执业行为在利益取向上的确定性,律师执业必须对当事人保证自身的诚信。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该条便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应恪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的规定。简单说即是律师应该诚实守信的应然性的职业规定。总的来说,律师的诚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忠于法律,维护正义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律师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二)为委托人或当事人勤勉尽责
律师要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律师在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最高的效率、最谨慎最认真的态度为当事人的利益工作,使每一项法津事务都能得到完美的处理,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维护。同时,师执业应严格保守职务秘密,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来源如何,均对此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否则,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就不复存在。[4]
(三)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律师不仅对当事人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律师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诽谤同行,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它律师的威望和名誉,不得对其他律师的依法执业进行干涉和轻视。尊重同行还要与公平竞争有机结合起来,律师在开展业务中要遵守诚信原则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三、当前律师执业不诚信的原因
(一)自身的原因
1、个别律师自身存在人品缺陷。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有着重要的表率作用。但不可否认,当前确实存在着某些人品低下,道德素质欠缺的律师。这些律师受到利益的驱动,以追求金钱利润的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因而在执业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的不正当的代理费用或其他非法利益,违背律师诚信的基本要求,甚至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个别律师自身业务能力有限。
从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我国律师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律师队伍的水平参差不齐。在现在的律师队伍中有些律师由于法律专业知识不系统不扎实,再加上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律师间的"帮、扶、带"的传统,在律师收入分配格局的冲击下,名存实亡,因此一些律师虽然已经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资格,但是,他们的实际执业能力并没有真正提高,在接案后无法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到位的法律服务,使得当事人的委托目的无法实现,从而失信于当事人。
3、有的迫于生活压力而采取缺乏诚信的行为。
律师行业服务范围的狭窄的、案源的不稳定已经成为制约律师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在广大的农村和中西部地区表现的更为明显。虽然我国律师从业人员相对全国人口来说比例极小,但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够发达,人民的法律意识也不够高,有些本来需要由律师介入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不知道甚至不愿意聘请律师参加。再加上我国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扩展到其他不具备律师资格的其他类型人员。因此,当前律师之间的竞争以及律师与非律师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与此同时,律师自由执业,政府和社会没有为其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增大了律师的生存、生活压力,迫于此,一些律师为争取案源、保障其代理费用的取得,提高其收入,不得不采取一些违背诚信的行为。
(二)外部原因
1、司法制度发展的滞后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体制的建设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在立案、审判等很多环节都还不尽如人意。律师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和法院等国家机关不可避免的有业务联系。法官们应该根据律师所搜集的证据,提供的材料,依据法律,找准事实,公平、公正的断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极个别法官在庭上不能很好的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真的审理案件。而是考虑一些人际关系的因素,偏袒熟人,接受当事人的一些好处。这样就使得律师产生了一些偏激的思想,认为只有搞好跟法官的关系,才能取得诉讼的成功。于是,律师们为了很好的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只好走一些歪门邪道。从此,他们便将精力全部放在这些事情上,而疏忽了加强职业培训等对于他们来说真正重要的事情。
2、律师的职业门槛比较低。
律师入门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只要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便可成为职业律师。我们国家曾经一度对律师职业入门的要求非常低,什么人都可以报考律师。[5]这样,人们就认为律师是一个只要靠着一张嘴,一张关系网闯天下的职业。还有很多人认为律师是个赚大钱的行业,于是他们把选择律师职业作为一种谋生甚至发财的职业,而忽视了本来加在律师身上的社会责任。这样,形形色色的人挤进律师行业,使得整个律师队伍鱼龙混杂,加上体制不健全,管理跟不上,就出现了一些律师不诚信的现象。
3、上级主管部门对律师道德方面的要求不够。
律师业的主管部门,往往比较重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律师业务素质的培养,忽视了对于律师的道德品质的要求。评选先进的时候,往往比较重视事务所规模、环境,执业律师人数等硬件标准,没有把律师是否违反职业道德的要求等软指标列如其中。同时,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的惩处力度不够,对于那些违法乱纪的人只给予了轻微的处罚或者根本没有处罚,使得他们可以逍遥法外,继续在律师业立足。这样律师队伍中难免出现很多严重的问题,使整个律师队伍形象遭到严重损害。
四、完善我国律师诚信体系的策略
(一)从律师自身下手
1、加强专业素养。律师应该加强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涉猎多方面知识,不断加强自身的综合素质。随着市场的国际化和国际经济的一体化更需要我国律师服务的国际化,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学专业知识,积累法律服务的经验,更要掌握其他相关知识。
2、加强诚信道德素养。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律师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律师服务的特殊性表现为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决定了它必须以诚信为本,诚信应该是对律师服务的基本内在要求,应贯穿于律师工作的全过程。[6]真正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办案;二是要忠于职守、维护正义;三是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四是要敬业勤业,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五是珍视声誉,品行高洁;六是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二)就主管部门来说
1、严把律师入门关。
对已有资格申请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对其人品、思想、道德、是否有前科等问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在量的提升的同时,也要重视质的提高。对一些刚考取律师资格的律师们,通过媒体、网络等一些途径对他们进行宣传,公开他们的资料,让全社会对他们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于那些有着不良记录的律师不予发给执照,不允许其执业。再者,必须经过实习并在实习中继续考察他的品行,符合条件的才能正式执业,要严格把守行业入口关,确保把思想素质过得硬的人员,纳入到律师队伍。
2、建立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每年年检注册后,将通过年检注册和给予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二是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情况、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收费的方法和标准以及对律师进行投诉的具体方式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当事人对律师是否诚信进行监督。这样不但使律师工作更加透明,也使当事人更好地监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地在社会公众的面前树立律师的诚信形象。
3、建立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和反馈制度。
为了方便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了解,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当在律师服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案件跟踪和反馈制度,以确保律师能够以诚信的态度来履行自己的职责。由律师事务所发给每个委托人一张服务质量监督卡,实行一案一卡。在此卡上应注明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律师的责任,收费标准等等。委托人在案件结束时应该如实填写,对律师的服务态度以及委托事项处理情况是否满意。在案件结束后,此卡应该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回,并进行存档。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了解律师的服务质量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执业律师进行有效的鞭策;另一方面,对当事人来说,也会体会到律师这个行业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极大的提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度。
4、建立律师诚信档案。
各级律师管理机关应建立律师诚信记录档案,并建立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对违法违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网址和查询电话,把这种信用数据无偿向社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聘请律师时可以查询,使有不良记录者得不到实惠。另外,可以考虑由权威机构对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进行诚信级别评定。所有律师事务所不论大小、所有律师不分年资高低,均以执业规范、执业道德规范为标准进行诚信级别的评价,凡在实际工作中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就可以获得高级别的诚信等级;反之,如出现了不诚信行为的律师则将获得较低的诚信等级,并将律师的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以使案件的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作慎重的考虑。采用这样的评价制度就使得所有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均有同等机会获取高的诚信级别,促使律师自觉维护自己在社会公众面前的诚信形象,从而提高全行业律师的诚信程度。
参考文献:
[1]郑强《.诚实信用的概念起源》[J]《.律师文摘》,2002年第4期:第181页.
[2]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帝王条款的法理阐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49页.
[3]张富强《.诚实守信义务》[J]《.律师文摘》,2002年第4期:第198页.
[4]陈卫东《.中国律师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二版.
[5]吕建新、夏士勇.《浅谈如何建立律师诚信制度》[J]《.大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6]王亲生.《律师诚信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J]《.第2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