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律师协会的不足及完善
发布日期:2010-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律师行业都有相应的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自治性团体对律师进行自治管理。本文介绍了我国律师协会的产生、发展、性质、宗旨,指出其发展过程中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途径。
关键词:律师协会自治监督机制
律师协会是律师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律师行业都有相应的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治性团体进行自治管理。尽管不同国家的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体制中的地位、权力有所不同,但一般看来,律师协会都负有维护律师行业的利益和自治性管理两项职能,如通过培训,扩大交流,改革律师执业环境等活动增进律师的福利与利益,通过制定行业规范,监督律师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进行纪律性制裁等活动进行自治性管理,通过上述两项职能的行使促使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与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善。
一、我国律师协会的产生与发展
1986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标志着自治性律师协会在中国的诞生。1996年5月通过的《律师法》专章对律师协会的性质、职责等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律师协会的地位、职责。1995年7月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此次会议的重要意义在于修改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而且所有律师协会的领导机构人员全部由执业律师组成,这标志着律师协会开始向独立的自治性行业协会发展。1996年5月通过的《律师法》设专章对律师协会的性质、职责等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律师协会的地位、职责等重要内容。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职责进一步做了修订。
二、我国律师协会的性质和宗旨
《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也就是说,律师协会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同时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对律师协会的宗旨给予明确的表述: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行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概括起来我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自我管理以实现律师维护正义,追求法治的角色;二是谋求律师业自身的福利与利益,实现律师业健康,良性发展。
三、我国律师协会发展过程中的不足
我国律师协会成立时间较短,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很多地方都不完善。我国的律师协会是在行政干预下,从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其行政化色彩很浓。长期以来律师协会的负责人与主要组成人员的产生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影响较大,律师协会的民主选举程序也不理想,律师协会在体现广大律师根本利益方面也有一些不足。而且律师协会特别是地方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经验欠缺,许多地方的律师协会甚至至今还处于司法行政机关的隶属之下,个别地区的律师协会经济来源没有保障,日常运营难以为继。
四、我国律师协会的完善途径
(一)律师协会内部管理机制要一些体现决、办分开的基本原则
在行业管理职能日益显见的情况下,律师协会内部管理实现决办分开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当前律师行业发展需要的。在现行的律师协会内部管理机制中,应是一个含有议、决、行、监各个不同的环节,而每一个环节都是极为有效的运行机制。议,决: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各级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在民主机制下推选出来的,代表广大律师的意见和需要,代表所有行业成员来讨论,决策有关行业内的问题。但是,在充分民主的条件下,存在着效率低的问题。特别是在全国和省、自治区律师协会,由各地的律师代表组成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具体研究,操作决策机构的决议,是存在实际问题的。因此,落实、实现决策机构的决议就需要有一个高效的执行机构来执行。行:执行机构实行首长——秘书负责制,负责落实决策机构的决议,保证执行质量。监:监事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执行机构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决策机构程序上是否按照章程进行决策的监督,最后达到决策的公平、执行的效率、监督的有效,实现律师协会内部机制的有效运转。
(二)完善律师协会内部的监督机制
目前,全国只有北京市、上海市律师协会在律师协会机构中设立监事会。律师协会监事会的设立是借鉴了股份公司的管理结构,在律师协会内部初步形成了议、决、行、监的一套完整的民主管理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监事会的监督只是事事监督、随时监督还是对决策机构程序、结果的监督值得探讨。根据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决策机构,代表着广大律师的权利,因此,监事会不能对决策机构的具体议题,决策进行干涉。监事会的职能:一是程序上的监督,包括对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决过程的监督,保证决策机构决议的产生更符合程序;二是对执行结果的监督,如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对理事、常务理事操守的监督,监事会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只能向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决议机构提出包括实体内容上的异议,改进意见,由决策机构决策发布,而不能由监事会直接否定或改变。由此,完善律师协会内部管理的监督机制是律师行业自律需求不断提高的体现,是行业管理的发展需要。各地律师协会要在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工作中应注重监督环节的建立与完善,是否设立监事会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决定。
(三)发挥律师协会党委(组)在行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加强党的领导,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理念。各地律师协会党委(组)的建立,基本由司法行政,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党员领导人组成。各地律师协会要明确坚持党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核心作用,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律师行业的自律,自管。对于党委(组)做出的决议,作为党委(组)中的一名共产党员要积极执行,并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周围其他人,将党的决议落实为律师协会决策机构的决议、决策。目前党委(组)和常务理事会相互关系处理比较好的模式有:(1)党委(组)对律师协会工作导向管理,党委(组)应了解和掌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件,如工作安排等;党委(组)对这些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贯彻于常务理事会,以体现党在行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2)党委(组)对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建设,发展进行具体管理。(3)党委(组)负责律师协会秘书处的重要人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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