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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事实信息理论与证据法学理论的变革
发布日期:2010-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在我国,由于法律传统的影响,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证据法是极其薄弱的。我国传统证据法学长期没有一个统一的基础理论,导致了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当中造成许多无法解释的困惑和操作上的自我矛盾,证据法学长期以来的这种困境已经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强烈关注。本文从事实信息理论的角度出发,针对目前证据法自身存在的问题试图重构证据法学。

关健词:证据法学 事实信息理论 理论体系

  一、证据法学的混乱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在近几十年的发展进程中,我国的证据法学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同时,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完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等原因,在发展的同时也留下了许多症结。笔者将从总的理论上的混乱和具体研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两方面进行阐述,以达到了解证据法学研究现状的目的。
  (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混乱。
  证据法原理,也就是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在证据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证据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很多的新的理论观点,在这一背景下,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也随之产生了诸多争议,综合可知该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认识论和价值论之争;二是“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三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能否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争。
  (二)证据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缺乏一个明确、成熟的基本理论和在以往的证据法学研究中存在新旧学说并存,各派观点林立的现象,致使诸多证据法学问题仍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这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的概念。
  证据的概念是证据法学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在法学理论与诉讼实践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此,我国学者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和探讨,一直也存在若干的分歧。对于何谓“证据”,学者认识不一,总结各家观点主要包括“事实说”、“原因说”、“方法说”、“材料说”、“根据说”、“信息说”等学说。
  2 证据的客观性属性。
  在以往的证据属性理论研究中,证据的客观性一直被强调为刑事证据的第一属性。卞建林教授在《证据法学》一书中写到:“一个证据能够发挥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作用,原因在于它所具有的对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也就是说,正是由于证据具有客观性,才具有证明能力,如果没有客观性,则证据本身的存在尚且悬疑,当然无法发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作用。”但是,现目前的理论研究中,不少学者对诉讼证据客观性提出了质疑。有的学者采取否认证据客观性的观点,张晋红、易萍两位教授在《证据的客观性特征质疑》中论述到,“从法律上要求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客观真实实在是无法完全做到的;从理论上固守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就难免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形产生某种不协调,诉讼证据的客观性特征应予舍弃。”有的学者认为证据是主客观的统一,例如汤维健博士认为:证据当然具有客观性,不过对此要作辩证的、唯物的理解。不能认为证据就是纯粹客观的产物,是与主观性毫无关联的。对于证据的客观性既应当同证据的主观性相对立的背景下理解,又要同证据的主观性相统一的意义上理解。惟其如此,人们才能真正揭示出证据的本性和证据的功能。
  3 证明对象。
  在刑事诉讼的证明中,证明对象也是学界争议激烈的问题之一。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程序法事实能否成为证明对象?对于这一问题,学理上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三种。笔者认为,学理上之所以会出现以上争议,究其原因在于没有对证据事实的概念得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此基础上,促成了将证据事实与证据、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等相关概念混为一谈的局面,以至于使得整个证明理论因缺乏一个清晰明确的理论基础作为基点而变得不堪一击。
  除此之外,证据法学中还存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将不一一列举分析。综合上诉可知,证据法学在现目前的研究中的混乱局面,究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一个统一的、明确的、体现其最本质内容的理论基础。只有深入挖掘、探讨,找出其根基所在,才能开拓出二、事实信息理论及其理论意义。
  (一)简述事实信息理论。
  按照一般的证据法学研究体系,刑事案件事实信息理论,可以分为证据理论和证明理论两部分。首先,证据理论就是:案件事实发生,必然会留下这一案件事实曾经发生和存在的信息,这也就是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任何案件的事实,都会作为这一事实存在的信源,将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传输给一定的物或者人,为物所存储或人所记忆。只要有事实发生,就必然会有事实信息留存下来。即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简单地说就是案件留下信息的载体,并通过人或者物的形式传递出来;其次,证明理论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是人们发现和收集案件的事实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整理、分析、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在此基础上,可推断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原理(证据→事实信息→证据事实→待证事实),即在案件事实的证明中,第一步是收集证据,并且从证据中识别和提取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第二步就是通过对证据中案件事实信息的正确感知和认识,得到事实判断这一证据事实。最后,通过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一个又一个证据事实,就可以正确地推断出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
  (二)事实信息理论的理论价值。
  事实信息理论为证据法学找到了一条科学的出路,将证据法学所有的分支凝结到了一条主干上——事实信息。明确任何事物都是会留下信息的,因此我们能说明证据其实就是信息的载体;留下的信息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会因人的主观意识而随意改变的,人收集、审查证据中的信息,只是人的主动活动,是对证据的一种判断、认识,并未改变证据客观性的本质;证据作为信息的载体,又通过人或者物的形式所表达,以此为标准可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接下来,可以说明证明其实是对证据的认定和运用的过程,也就是由一个已经知觉和发现的证据所表征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信息去发现和判明待证案件事实的过程;待证事实即为证明对象以此类推下去。在事实信息理论的基础上,我们还能说明证据法学中的证明标准、证明力、证明规则等问题。事实信息理论以事实信息为起点将整个证据法学串联起来,以点到面,涵盖全部,有利于形成统一的、科学的、严谨的证据法学体系。
  三、事实信息理论下的证据法学体系(一)完善我国证据法学体系的必要性,借鉴外国的经验重构我国的证据法学体系。
  1、我们深切的认识到,由于现行证据立法的缺失和粗疏,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既不能满足检察业务和审判实践的需要,也没有完全顺应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尤其是随着我国检察业务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现行刑事证据制度的滞后性进一步暴露出来。司法实践中,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对证据运用的混乱程度已经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地步,因此,重视和加强对刑事证据与证明的研究,是证据法学逐步走向成熟的表现,也是现行检察制度和审判制度改革的必然,更是实现诉讼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
  2、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呼吁要修订和完善我国的证据立法,尽管大家在证据制度的立法模式上还有不少分歧,但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制定统一的证据法;第二种观点主张分别制定与诉讼性质相适应的证据法典;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就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专门问题分别制定单行证据法;第四种观点主张把证据规则纳入实体法作为刑法典的组成部分。但对于我国证据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的认识却基本一致。目前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在理论界的推动下开始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开始了创制证据规则的尝试,但是还不够深入。所以目前的司法现状都迫切需要并渴望一个新的证据法学体系的呈现。
(二)构建事实信息理论指导下的科学合理的证据法学体系。
  事实信息理论是构建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上的科学理论,尽管目前学术界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否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仍有争论。但是多数学者都认可认识论为我国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的理由有:第一、尽管解决纠纷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以查明事实真相为必要条件,但是毫无疑问,查明事实真相却更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第二、尽管认识论不能解释所有的证据活动,但是离开了认识论却无法解释相当一部分证据活动。第三、从规范证据资格问题的证据规则来看,尽管许多证据规则体现了价值权衡与外部政策的利益,但不能否认,诸多证据规则仍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查明事实真相的认识论目的。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无论是设立比较完整的证据规则还是制定单一或统一的证据法典都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要立足于本国的实情,反映现实需要,而且要顺应历史潮流的近期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它不仅要继承原有法的合理和可行之处,还有吸收国外有益的经验,特别要将人类文明发展共性的成果体现其中。即不仅要反映本土化,又要符合法治现代化的要求;既要考虑本部门法的特性,又要考虑该部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与其它相关部门法的协调;既要考虑到理论上的自圆其说,又要考虑到确立的制度、规则和观念性文化的冲突以及其它相关因素的制约。因此,制定一部部门法,它必须是现实性与前瞻性的结合,是本土化向现代化的迈进,是部门法的自我完善及其与其它部门法的有机共融。既然在第一节中明确了事实信息理论和证据法学的紧密联系,那么在事实信息理论调整下的证据法学应当呈现怎样的新面貌呢?新证据法学巨大的变革性和突破性就将在事实信息理论的指导下让我们翘首以待。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证据制度的革新:
  1、事实信息理论下的证据制度的性质设计。
  对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定位,应当是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首要问题。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和出发点。明确了事实信息这个指导思想,否则立法就会走弯路。证据法的模式必须与诉讼结构的模式相匹配。才能够保证诉讼的效率性和正义性。
  2、事实信息理论下的证据制度的形式设计。
  以制定单行证据法典为突破口,选择刑事、民事、行政证据法合一的道路,将司法活动与执法活动中的证据问题统一起来考虑,实现诉讼证据制度与非诉讼证据制度一体化。合理安排证据条文的规定,延续证据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的传统。注意证据制度逻辑上的连续性,协调不同层次证据法律规范的冲突,确保宪法、基本法律、司法解释与国际条约的统一。确保建立一个完整具有易操作性的证据制度。
  3、事实信息理论下的证据制度的特点设计。
  建立起证据运行各个环节一体化的刑事证据制度,同对抗式诉讼格局相配套的刑事证据制度,强化物证地位的科学化刑事证据制度。特别注意证人这一证据形式的运用,要注重通过证人收集案件的事实信息和其它证据收集的区别。
  结论:在重构证据法学的过程中我们应始终坚持科学的事实信息理论的指导,这将是个漫长而充满艰辛的征程,最初必定会充满来自社会各界的质疑声,但是我们一定会坚定信心不断的充实和完善事实信息理论,以无懈可击的完美理论来说服法学界人士的觉醒和共同努力,早日建立起世界一流的证据法体系,为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资料:
  (1)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2)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张晋红、易萍:《证据的客观性特征质疑》。法律科学,2001.(04)。20/(4)宋世杰:《诉讼证据法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5)裴苍龄:《证据法学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 年版。
  (6)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7)宋英辉、汤维建主:《证据法学研究述评》,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8)汪海燕、胡常龙:《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9)何家弘、南英主:《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10)熊志海:《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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