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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和方式
发布日期:2010-09-29    作者:110网律师
国有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和方式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康建龙律师
 
随着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一些有国有股权参股的企业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我所经手的案件看主要表现在国有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和方式方面。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因此,国有产权的交易一般需要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对公司的其他股东会来说,怎样行使优先购买权?什么时间形式优先购买权?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只对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对外转让股权作了期限上的规定,但对同意对外转让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和行使方式未作出规定,由此在实务中容易产生股东恶意拖延时间,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阻挠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
在实践中,国有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和行使方式为:
行使方式,在事务中一般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挂牌的有效期限内参与进行竞价,在拍卖过程中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行当在一锤定音后再以买受人的最高竞价行使优先购买权。
行使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行使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事务中一般应采用书面的方式为之,避免因通知方式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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