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改革和完善,目的是确保严格执法,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本文拟从几个角度讨论审判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措施及可能性。
关键词:审判制度 审判原则 完善措施
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就是确保严格执法,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当前国内讨论最多的就是如何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将法庭的整个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及群众的监督之下,放权给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最终的目标是实现法官独立,即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来自法院外部的干涉和法院系统内部的干涉。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目前改革的关键是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
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以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进一步落实独立审判原则,改革法院体制和人、财管理模式
要在我国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机制,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精简法官,对现有法官进行分流。采取考核的办法,择优录取部分业务能力强,素质较高的法官继续担任法官,建立名符其实的法官队伍。
2.建立科学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司法考试已经切断了书记员直通法官的通道,但多数法院对书记员的管理仍是维持现状,法官多书记员少的现状并没有改变。书记员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而是分配到各审判庭,只负责所在审判庭的书记员工作。由于书记员少,有的审判庭根本没有书记员,法官仍然要担任书记员的工作。因此,应建立科学的书记员管理体制。设立一个管理书记员的机构,将书记员相对集中管理,但并不集中办公,而是将书记员相对固定为某一审判庭服务,如遇其他审判庭书记员人手不够,则由书记员管理机构根据各审判庭的工作需求统一调配。
3.简化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在每个法院都设有相似的行政机构,且数量较多,在高级法院甚至比审判机构多,级别与审判机构同级,有的甚至高半级,在很大程度上冲淡了审判机构和法官的中心地位。因此,应围绕着服务于审判工作为标准改组现有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在法院内部建立统一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统管法院的所有行政事务,并给每位法官配备专职助手。
4.建立单独的执行员管理体制。现在的执行员和审判员的地位和待遇是同等的,管理也是与审判员混合在一起,所有的执行员都被任命为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执行,这就排除了法官搞执行的权力和义务。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执行员不是法官,而现在的执行员都是双重身份,这是不合法的。因此,确有必要建立执行员管理体制,将执行员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使执行员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
5.使法院的经费与地方财政分离,各级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或者由中央规定标准在地方财政中实行单列。目前体制最大弊端是采用地方经费包干的作法,导致法院在经费上过多地依赖于地方。要做到司法公正,应地方法院经费独立于地方政府,必然使法院真正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斩断地方保护主义滋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6.改革审判委员会,取消审判委员会对个案的决定权。审判委员会不参加开庭,而是由合议庭向其汇报,由其讨论并决定案件如何判决,是合法的“暗箱操作”。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这种组织形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疑是对我国审判事业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具有行政色彩的组织形式已经不合时宜了。审判委员会对个案有决定权,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一方面阻碍了法官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又成了法官逃避责任的避风港。由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案件,造成有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开庭审理活动中,而是放在找关系上,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官独立,加剧了司法腐败的形成。因此,取消审判委员会的个案决定权已势在必行。应将审判委员会的职责主要转移到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上去。
通过上述改革,使以法官和审判工作为中心的体制得以实现。其他工作应围绕着法官和审判工作服务。只有明确分工,这样才能提高司法效率。
二、真正做到公开审判,确保司法公正
笔者就公开审判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1.实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办案人员在审判公开中的违法行为要确立违法制裁制度。制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制裁,即对于在审判公开中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对于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者对于不应公开的事项予以非法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其处以相应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处罚。二是程序性制裁,即对于违反公开审判的有关规定而认定的证据或者其他诉讼结果,应当重新认定。
2.建议公开审理的案卷向社会公开。三大诉讼法都规定,除依法不能公开的以外,都应当公开审理。也就是说案件在公开审理的过程中,所有的证据和事实应当向公众公开, 因此案卷已没有保密的必要。允许民众查阅,有利于加强对司法的民主监督。
3.裁判书必须公开。通过裁判书的公开,使社会公众能够对文书的质量做出评论,更有利于保证各个地区的不同法院对事实大体相同的案件做出大体相同的裁判,从而保证法律可预见性的实现和统一遵守。
三、弱化庭前和庭后活动,强化庭审功能
笔者认为,强化庭审功能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强化庭审功能要求在案件正式审理开始之前,法官应尽可能避免与案件材料接触,更不能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触,以免对纠纷的是非曲直产生偏见。法官只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真伪进行审查和取舍,法官不能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的辩论,否则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请示制度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办案过程中,下级法院就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向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成为一种十分流行的作法。但是这种制度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使一、二审的意见合一,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同时这种制度延长了诉讼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应修正请示制度,强化庭审功能,由审理案件的法院直接做出裁判。
综上所述,如果能够逐步改革和完善当今的审判制度,必将使我国的审判制度迈上一个新台阶,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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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晓敏.谈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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