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成立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0-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被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条件可适当放宽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
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法》第5条
(1)孤儿的监护人优先抚养权的规定
(2)社会福利机构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由于本身有残疾或重病在身,没有劳动能力的
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法》第6-9、14条规定
(1)无子女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符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例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