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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成立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0-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被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条件可适当放宽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
  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法》第5条
  (1)孤儿的监护人优先抚养权的规定
  (2)社会福利机构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由于本身有残疾或重病在身,没有劳动能力的
  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法》第6-9、14条规定
  (1)无子女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符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例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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