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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条件和材料
发布日期:2010-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收养社会弃婴的条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二人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指定医院)
  7、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时间两个月;(统一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条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二、证件材料
  1、收养方应当具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50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该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2、 送养方应出具的材料
  (1)监护人为送养方的;
  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
   (2)生父母为送养人的;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2)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4)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5)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6)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签字“收养协议书”;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单身、合影证件照各一张;8)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9)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C: 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的条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7、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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