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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起诉
发布日期:2010-09-23    作者:史雪珍律师
杨女士诉唐先生离婚纠纷案
案件简介
原告杨女士与被告唐先生20081月结婚,200910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并约定将共同拥有的住房一套出售,五十七万出售,出拿出二十八万用于还清银行贷款,其余房款数额各一半,被告另给原告六万元作为补偿。房屋出售后,被告独吞房款,且不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
 
案件分析
本案原告以《离婚协议书》,作为本案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和索要钱款的依据,我方被告代理律师对此份《离婚协议书》仔细阅读后,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就该案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一、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条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因此这份离婚协议,只有持此份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才能生效
二、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我国婚姻法以列举式和概括式进行了规定,双方均没有法律列举的感情破裂情节,据当事人的陈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自2004年同居,平时生活中的耍性子,是很正常的,仅凭一张离婚协议不能认定为离婚的依据。
 
判决结论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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