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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发布日期:2009-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我国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立法主要体现在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而起诉后撤诉或裁定原告驳回起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遗憾的是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也未对该空白进行完善,故对其有必要探明。 

  由于对起诉后又撤诉或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如何计算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格被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不构成提起诉讼,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因原告起诉后又自行撤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或因起诉不合格被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均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不能中断。不中断诉讼时效就会发生自行为开始就不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不妥之处,应根据撤诉或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原因区别对待。

  起诉后撤回或被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若起诉状已送达于相对人,仍有催告效力,义务人已知悉权利人行使权利,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此时,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已非起诉,而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只是这一主张行为是通过起诉来完成的。对于该情况在此没有讨论的必要。而起诉至撤诉或被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期间,若法院未将起诉状送达于相对人,且非法律程序上的原因原告撤诉或被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诉讼时效不能中断。因当事人个体的原因,推延主张权利的时间,或无故不到庭,均是消极行为,不是积极主张权利的行为,不符合诉讼时效的目的和宗旨,在此情况下撤诉不应法外开恩,应导致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从而激励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以维护已形成良久的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

  若因法律程序上的原因(所谓法律程序上的原因是指原告起诉时未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条件),原告撤诉或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往往会再起诉,并非放弃实体权利。而且一旦提起诉讼,因送达起诉书副本、发送传票等经过的期间,权利人无法控制,时效不中断就可能出现在第一次起诉时时效尚未届满,但在诉讼中期间届满,如此时主体不适格,权利人撤诉或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时时效已届满。权利人再起诉时将失去胜诉权。这与诉讼时效的目的和宗旨明显相违背,既然权利人已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仅形式上出现瑕疵时,应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给权利人再行主张的机会,为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可以对他的权利范围加以限制。对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可借鉴《瑞士债法典》在《民法通则》第139条“诉讼时效的延长”中规定,“起诉或反诉因法院无管辖权,或者因可以修正的形式上的瑕疵,或者因起诉而被驳回,此时诉讼时效届满的,则适用新六十天的诉讼时效。” 这种规定既符合设立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在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同时,又能有效防止权利出现休眠。邬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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