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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人民法院报》8月24日正义周刊栏目刊登了刘晓军撰写的《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一文(以下简称《刘文》),文章认为,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对此笔者以为不可一概而论。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一是当事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当事人一方(债权人)向对方(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三是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向对方当事人(债权人)承诺同意履行义务。    

    《刘文》讨论的是上述第一种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我们知道,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在起诉后法院尚未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的情况下撤诉,此时不应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因为原告起诉后又撤诉应视为未起诉,按照诉讼法上的“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二是原告在起诉后法院已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送达给了被告甚至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撤诉,此种情况下的撤诉不能产生时效中断的观点就很值得商榷。因为法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即发生了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即提出要求的法律事实,只不过这种要求不是原告直接向被告提出,而是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如果已经经过开庭审理,则是原告在法庭上当面向被告提出要求,这两种提出要求的方式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第二种中断时效的事由,应当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此种情形如因原告撤诉而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对原告显然是不公平的。    

    《刘文》在案情介绍部分并未涉及原告在四次起诉后撤诉前法院是否已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事实。因此,笔者以为如果原告在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前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原告在法院已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后撤诉的,应当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从法院送达起诉状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如果案件已经经过开庭审理,诉讼时效则应从开庭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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