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简介部分)
(一)新西兰司法部简介
新西兰司法部的主要职能是为政府各部和议会各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代表政府参与诉讼,负责起草审议有关法律、法规及法令;主管司法行政并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司法部主要管理司法行政、监狱、法律改革、缓刑等工作。
在新西兰,司法部长是内阁成员,所负责的司法部工作对总理负责。因司法部长又身兼国会议员,内阁及议会事务繁忙,故司法部的实际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有若干名副秘书长作为秘书长的助手(没有副部长这个名称)。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部长是不太稳定的政治官员,通常随内阁的变动而改变,秘书长是实际主管司法部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新西兰司法部的机构设置基本上是分两级即中央一级和州一级。司法部内设法院司(负责法院行政工作)、监狱司、缓刑司(负责对判处缓刑人员的行为考察监督)、法律改革司、商业事务司、行政管理司、土地契约司及专利司等。值得一提的是,新西兰司法部设有法律改革司,负责对宪法、行政法、合同法、商法、刑法、婚姻法、财产法和侵权法等一百六十多项法律提供改革意见,即有向立法机关提供法律草案的权力。另外,新西兰司法部还主管一部分有关商业、贸易、专利等经济方面的法律活动。
(二)新西兰律师制度
在新西兰,律师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颇高。新西兰全国人口350万,拥有律师6751人。在这六千多名律师中有五百名是大律师(是否成为大律师由律师自愿选择)。在新西兰,年满20岁,道德品质好,在大学法学院学习4-6年,并获法律学位的人均可向律师协会申领律师证书。取得律师资格不受国籍的限制。法院根据学习证书和律协的证书,承认某人为大律师或小律师,并发给律师执业执照。律师在开业前还要进行宣誓。
新西兰律师管理机构有政府、律师协会和法院。政府管理律师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开业法》等立法手段进行。当然,政府的立法只解决律师必须作的问题,至于具体怎么作则由律师协会去规定,如律师必须遵守的执业规则或道德准则等均由全国性的律协制定。律协通常会根据政府确定的大的改革方向调整自己的行业准则。在新西兰执业的外国律师亦归政府管理。法院对律师的管理主要是对律师资格的确认,颁发开业执照,对严重违纪的律师进行惩戒。律师日常的大量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进行。
新西兰有一个全国律师协会,14个地区律师协会。地区律师协会并不是全国律师协会的分支机构,全国律师协会不能干预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但地区律师协会应当自动地执行全国律协的决定,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和建议。全国律师协会有25名专职工作人员,下设四个部门:一是行政主任,管理日常行政事务;二是法律事务委员会,管理刑事、民事等法律事务;三是继续法律教育部门,这是律协最大的部门,负责律师有关专业的继续教育;四是杂志社,负责编辑杂志和公关事务。全国律协还有一个顾问团(30人),其成员来自14个地区律师协会。顾问团在首都每年开会2-3次,讨论修改律师职业规则,制定各种规则,这些规则是律师执业的最高规则。全国律协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地区律师协会负责具体的行政管理事务,根据全国律协制定的规则管理律师,负责签发律师证书,规定律师的收费,对违法的律师进行惩戒(地区律协设有一个专门的纪律法庭)。
新西兰的律师既是全国律协的会员,同时又是地区律协的会员。法律规定每个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一个律师同时交两次会费。
新西兰有一个专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称为国家法律办公室。国家法律办公室是政府的一个内设部门,由许多高级律师组成,其最高负责人首席司法官是政府的法律顾问,在法律事务上代表政府。首席司法官的主要职能是:(1)首席司法官任命国家律师并监督其代表国家对影响大的刑事案件进行公诉。国家律师来源于私人律师。在被首席司法官任命为国家律师后才办理公诉案件。当然,代表国家参加公诉只是国家律师的极小部分业务。(2)对某些刑事案件,首席司法官若认为下级法院判决不正确,有权亦有义务向上级法院上诉。(3)在民事方面以及公共事务中,首席司法官是政府的代表。当政府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而产生纠纷时,首席司法官代表政府出庭应诉。
国家法律办公室设若干小组,如商务组、就业及其他纠纷组等,分别代表国家处理不同的法律事务。当国家法律办公室的律师代表国家参加处理有关政府与私人间的民事商事纠纷时,法庭只将其看作一个私人或一个公司,并不被看成是国家。国家法律办公室垄断了代理国家出庭参加诉讼的业务,虽然政府可以请私人律师为其服务,但私人律师的服务只限于涉及一些专业的咨询,不能在法庭上代表政府。国家法律办公室的律师不能接受私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国家法律办公室的律师是公务员,享受政府的薪金,但与私人律师之间可以相互流动,亦即作一段时间的私人律师后可以被国家法律办公室聘请作政府律师,反之,政府律师也可转作私人律师。所有的政府律师都是律师协会的会员。
除国家法律办公室外,司法部里也有很多律师,其职责与国家法律办公室的律师有所不同。司法部律师的主要职能是:(1)负责就法律及立法改革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2)向司法部长提供咨询,因司法部长对国家法律制度负有特殊的使命,需要了解法律方面的改革动向;(3)司法部的律师必须是最高行政官的律师。简而言之,司法部的律师主要负责在宏观政策方面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并不代表政府参与具体的诉讼案件。
综上所述,虽然新西兰律师制度源于英国,但并不全盘照搬英国的制度,而是结合本国的国情,建立并发展具有本国特色的律师制度。
(三)新西兰法律援助制度
新西兰有五个法律资助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律援助方面的事情。该委员会是一个自愿性的组织,负责办理具体的法律援助事务,每周开会一次。这个委员会归法律服务委员会管理。法律服务委员会由律师和司法部的雇员组成。
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是刑事法和家庭法方面,对具体的援助对象有经济状况的限制,如救济金的获得者,单亲母亲年收入在8000元以下者。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得到法律援助。一般来说,刑事案的法律援助是由法庭指定一个律师(在新西兰是私人律师)进行的,而家庭法方面的援助案件则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任何一个律师。家庭法方面的案件要获得法律援助,首先得雇一个律师。被雇律师会考察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资助的条件,然后替其填写申请表,向本地区的法律资助委员会提出申请。法律服务委员会经过审议作出答复。答复一般有三种结果:一是同意资助;二是令提出申请的律师提供更多的资料;三是拒绝资助,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新西兰每年用于法律资助的资金有上千万(1994年为6千万)。资金来源主要是:律师的纳税、律师信托基金的收入以及其他途径筹措的款项。法律援助资金由司法部统一管理。
(四)新西兰审判制度
新西兰司法审判制度渊源于英国,其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法律渊源为议会立法和判例法。新西兰的法院体系为地区法院(低等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英国枢密院四级。地区法院通常有三百名左右法官,日常事务由地区法院裁定,地区法院主要审理涉及刑事、民事、家庭纠纷案件,通常审理监禁3个月以上的刑事犯罪案件和20万新元以下的财务纠纷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受理一些暴力案件和20万新元的财产纠纷案件。高等法院对地区法院的案件可以重新审理。上诉法院只有一个,属于全国的最高司法机构,受理高等法院的刑民事上诉案件,家庭法院及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有五名法官。新西兰的案件上诉程序大致是:对地区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直至上诉到枢密院。除了某些小额赔偿案(标的在1万新元以下)没有律师参加以外(小案件的公诉人通常是高级警官),所有的案件都由律师进行,亦即控辩双方都是律师,代表警方的律师为国家律师(警方负责向律师提供情况而由律师进行诉讼)。
除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外,法庭审理刑事案件实行陪审团审判制。刑事案件由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被告或被告的辩护律师若认为某个陪审员参加陪审可能对其不利,可有权要求回避。地方法院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不设陪审团,但被告有权向设有陪审团的法院上诉。若被告认罪或审理上诉的案件亦可不设陪审团。凡是有选举权的人(除有犯罪史和患有精神病的人以外),都有义务担任陪审团。陪审团根据起诉律师和辩护律师双方的辩论,有权认定犯罪事实,确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法官则负责对如何适用法律及如何量刑作出判决。新西兰的法院不设专业审判庭,刑事民事案件皆由法官直接审理。
法官在新西兰具有比较突出的地位,首席法官由总理推荐,高等法院法官由司法部长推荐,均由总督任命。一经任命为法官即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以示公正。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力,首席大法官有解释宪法的权力。法官进入法庭时,在场所有人员都必须起立,以表示对法官的尊敬。当总督因故不能行使职务时,首席大法官可代理总督之职,法官的工资比政府官员高,并有专门的休假制度。法官由政府从私人律师中任命,7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律师才可能被任命为地区法官,法官一旦被任命就是终身制。总之,新西兰法官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及社会地位颇高。
在新西兰,审判活动都主要表现在法庭上。开庭前,法官除阅读起诉书外,不进行任何的庭前工作,只是待开庭之时才与被告见面。若被告在法庭上认罪,则法官依律师的提证和辩论定罪判愉。若被告不认罪,则在下次开庭时请陪审团参加。陪审团负责对犯罪事实和有罪无罪作出裁决,法官向陪审员解释法律,并依陪审团的裁决作出判决。在开庭时,询问证人、提供证据均由律师进行,法官在法庭上主要是听取双方当事人律师的提证和辩论。
在新西兰,轻刑和罚金刑是法院判处刑罚的主流。一般而言,判处三年以下的刑罚多采用缓刑;判处劳役的五天工作日可照常上班,只在两个休息日劳动。罚金刑通常占刑罚的80%左右。
(五)新西兰检察制度
新西兰没有检察机关,而是在司法部内设皇家律师组织,由国家律师负责对某些重大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一般刑事案件都由警察直接向地方法院起诉。国家法律办公室的首席司法官负责任命国家律师并监督其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的公诉行为。
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