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探讨
发布日期:2003-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有学者认为,应彻底抛弃拉普捷夫的经济法理论。拉普捷夫的经济法理论是前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的核心内容,形成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是前苏联经济法律制度的集中概括。这种理论的核心是维护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与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因而必须抛弃其:经济法是统一调整垂直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观点;企业是“机关”的观点;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笼统地视为领导关系的观念。有的学者主张,以“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代替“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的观念。后者是计划经济法制实践即计划工作实践的反映。计划经济是命令经济,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转,都依赖于表现为命令的行政手段;计划经济也是审批经济,行政权力和企业权利都集中于政府,企业经营活动须取得行政许可。因而形成了封闭、僵化、无活力的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龙头观”已失去了存在的根据。经济法的根本任务也从基本上“维护计划经济管理秩序”转到“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上来。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是建设统一市场,而建设统一市场就要有公平、正当竞争的统一规则,因而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居核心地位。有学者认为,应改变对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特征的认识,即由行政性转变为社会公共性。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经济管理的单一行政性被多样性所代替,使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和市场管理等多种形式并存。在直接管理领域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以权力从属为特征的行政关系。间接管理领域里发生的经济关系,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市场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是对企业竞争进行管理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管理和宏观的间接管理所表现出的社会公共性和对社会整体调节的需求,已使它们与直接管理相分离,并由经济法调整。如此加以区分,有利于使经济法学的发展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有的学者认为,现行的经济法律、经济法规是行政法、民法、经济法规范共生、共存的集合体,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种特殊的、带有过渡性质的立法形式。经济法规绝不是,也不能等同于经济法。依照经济法规建立的经济法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学,只是经济法学的胚胎或经济法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