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发布日期:2010-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时有发生,由于现有民事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公益诉讼理念与传统民事诉讼理念的冲突,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面临诸多困惑,有的因为原告并非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有的是因为侵害方与受害方地位、实力悬殊,受害方不敢行使诉讼权利等等。造成公民个人不能、不愿、不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笔者通过论证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提出了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出路,以弥补传统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缺陷。
一、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一)法理依据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承认和确立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利,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应该畅通公民个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起诉的渠道,只要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管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损害的可能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起诉。

同时,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加速发展早已提醒我们,公民个人的权利、利益范围在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也自然产生了扩大化的趋势。一般情况下,公共利益受损都会或多或少、或早或迟地波及私益,所以只要公民个人能够在诉讼中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利益带有社会公共性,并且正在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现实可能性,那么他就应是该诉讼中的适格原告。

(二)现实依据

公民逐渐增强的法律意识,为公益诉讼创造了良好的文化环境。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面对不公平,不合法的事情,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人,都应该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现实生活中,部分公民已经意识到个人权益以外的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性,意识到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有个体利益受到侵害,因为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近年来,像葛锐、王英不计较个人得失的公民,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越来越多,他们以一己之力,拿起法律武器,与损害公共利益、践踏法律的行为作不懈斗争,推动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出路

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除了解决一些观念和理论上的问题外,还牵涉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协调,以及一些技术操作上的问题。笔者提出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为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一点点参考。

出路一:赋予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公益诉讼既然是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程序制度,就应当体现其社会性、公共性,允许更广泛的更能代表不同层次利益的法律主体进行公益诉讼,不应有所限制。公民在诉讼意志上很少受到干扰,更敢于举起公益诉讼的大旗。赋予公民在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弥补民事公益诉讼提起方式的不足,形成强大的诉讼合力,充分保障违反公益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

出路二:改革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式。

(一)确立检察机关对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审查的前置程序

1、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首先向检察院申请,由检察院把关。检察院在正式收到申请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申请书后,应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以保证所控违法行为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排除没有事实根据的申请。以决定是否支持公民个人的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在15天内向被申请人发出司法建议书,被申请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内作出答复,如不予答复或答复不符合法律要求,检察机关就可以支持公民以原告的身份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司法救济。前置程序对公民来讲,虽然程序麻烦,手续较多,但前置程序优点不可忽视。实行前置程序的目的,一是给被申请方一个缓冲期间,由其主动去纠正违法行为,使问题迅速解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同时也是对公民公益诉讼进行控制,防止滥讼。

2、检察机关对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申请作出书面裁定后,如果决定不予支持起诉,而申请人还坚持申请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复议,上一级检察机关为终局裁决。超过法定期限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起诉权。如果出现新情况、新证据,申请人可以再行申请起诉,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批准。

3、公民个人获得检察机关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必须无条件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需派员出庭,以支持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4、进入诉讼程序后,公民对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非正常撤诉时,需获得检察机关的同意。这样做的目的,可以防止原被告之间达成某些协议,使原告放弃诉权,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二)确立检察机关在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扮演支持公民起诉的角色

由于检察机关在我国是司法机关,其在法定范围内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这样就可以避免法院因种种原因不受理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案件的现象,保证民事公益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解决案件受理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支持公民个人起诉,不仅可以起到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巨大作用,同时也对个别公民可能滥诉的行为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但必须强调的是,公民在民事公益诉讼活动中行使诉权,公民个人及被告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只是起到一个监督、支持起诉的作用,既不享有胜诉的利益,也不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出路三:完善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程序设计。

(一)诉讼费用。由于民事公益诉讼一般涉及的是重大公共利益,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相应较多,所许费用往往非公民一人能承受。如果仅以诉讼费用问题而将原告拒之门外,这无异于强迫公民放弃对公益的诉讼。因此,应当对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费用实行特别的规定,对诉讼费用的分担做有利于原告的规定。如可事先不交纳诉讼费用,败诉时只需交纳数额不高的诉讼费。总之,要尽可能减少诉讼费用对原告诉权的限制。另外,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如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在原告胜诉后由法院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二)奖励制度。民事公益诉讼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对秩序的呼唤,要求司法机关惩恶扬善。因此,要给予一定的援助和鼓励。如对于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申请法律援助,或者胜诉后给予公民个人一定的物资奖励。一方面作为一种弥补原告经济损失的方式,肯定原告的付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益。

(三)举证制度。对于公民个人来讲,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由于证据的分散性和专业性给原告举证带来了较大的难度;相反的,被告在证据的占有和取得上都有着绝对的优势,因此,为了实现主体地位的平衡和公益诉讼的目的,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公民个人,程序设计上应给予倾斜照顾,由被告承担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原告的公民个人只需承担证明被告有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即可,这样有利于平衡双方之间的力量对比。

(四)判决适用。应当建立公益侵权行为的判决适用制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履行完公益诉讼裁判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后,其仍然不因此而超脱于诉讼之外。当事人因同一公益侵权行为申请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申请人申请起诉符合该公益侵权行为诉讼的情形,则直接适用原判决,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程序性耗费,也降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丁吉生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