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的计算
发布日期:2010-09-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产假期间工资规定:按照正常工资发放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产假规定:正常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1个增加15天,晚育+30天;不满4个月流产的为15天至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为42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对此,劳动部又对此条款作出进一步解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若孕妇提前生育,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育,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生育津贴: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