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程序内容廓清与功能实现——民事审前程序构建问题研究(之三)
发布日期:2010-09-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前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受理后至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及当事人为准备开庭审理而实施诉讼活动所应当遵循的程式的总称。相对于开庭审理程序而言,审前程序是一个准备性质的程序,但也有其独立的程序地位,有时甚至能够发挥替代或者排斥正式庭审活动的机能。
一、审前程序的基本内涵
1、时间限定于案件受理后到开庭审理前;2、参与主体包括法院和当事人,当事人是为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法院则是对诉讼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促进和帮助当事人从事准备活动;3、以准备开庭审理为基本内容,其行为内容主要针对程序事项,为开庭审理搜罗证据、整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阐释疑虑等,具有为开庭审理作准备的性质;4、具有自身的程序独立性,审前程序的行为后果对此后的诉讼过程产生确定性的影响,而对于程序性后果的追求又不可避免的引起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得失,甚至还能够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处分实体权利,直接解决纠纷。
二、审前程序的主要外延
(一)为开庭作准备的程序事项。根据这些事项对庭审产生影响力的大小,又可区分为直接为庭审作准备的一般性程序事项和对庭审产生间接影响的特定程序事项。[1]前者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以为庭审作准备为目的并直接决定庭审是否如期开始、能否顺利推进的事项,包括当事人的起诉、答辩、反诉,法院的案件受理、文书送达、当事人追加、当事人住址的确认、管辖权的确定、开庭公告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情况的告知和诉讼与举证指导等。后者如繁简分流、开庭日期的排定、审前流程管理、诉讼费预交或缓、减、免手续的办理等,这些事项并非诉讼程序的内在要素,而更多的是法院通过行政手段对诉讼实施管理,对庭审产生间接影响。
(二)产生实体后果的事项。在审前程序中,围绕实体证据的准备,不但对案件事实在庭审中的确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甚至还可以基于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纠纷,使庭审不再有必要。这类事项包括由当事人实施的鉴定、勘验、证据的调查、收集与提交、举证时限的协商与确定、证据交换、证据的固定、争议焦点的整理、审前和解、参加审前调解等;法院所负责的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照法定职权鉴定、勘验、调查取证、确认或指定举证时限、整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认争议焦点、组织证据交换和调解、确认调解协议、终结诉讼程序等事项。
三、审前程序的功能实现
审前程序除具有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功能之外,也具有它的特有功能,根据审前程序的内容和所产生后果的不同,可以将审前程序的功能分为程序性功能和确定实体权利的功能。
(一)程序性保障功能
1、能够保障法院实施诉讼管理
民事诉讼需要有国家强制力的干预,来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审前程序就能够为这种干预提供程序保障。法院通过对诉讼活动的指导与控制、对期日的决定、诉讼参与人的追加、书状的传递等,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同时,法院通过在审前与当事人的有机接触,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准确把握,从而能够客观地把握案件的进程,有针对性地促成和解、分流案件,使不同的案件进入到相应的程序,由不同的组织进行处理,通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追求最大的司法效益。
2、能够确立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审前程序通过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设定于保护,去确立了当事人的当然主体地位,同时也为保证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设立了必要的限制条件。在审前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决定程序的进展。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审查,必须在确定的时限内明确地提出,否则其主张和证据将失去接受法院审查的机会,其权利也就将会被法院否定。
3、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审前程序能够防止他们滥用诉讼权利,利用诉讼技巧展开诉讼突袭,使他们在开庭审理之前通过“诉”“辩”以及证据材料的交换,获得均等的了解对方“作战实力”的机会和条件,并据此做出相应的攻防准备,从而保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论战。
4、能够保证庭审功能得到强化
强化庭审功能的基本理论依据就在于辩论主义,审前程序的构建就符合辩论主义的理论要求。在民事诉讼中,根据私权自治的原则,由当事人确定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事实及主张,是辩论主义的本质内容。审前程序丰富了当事人的诉讼手段,为当事人提供收集证据、整理争议焦点的机会,权利的主张与抗辩意见均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能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审前程序通过当事人证据的交换,明确当事人的争议事实,确定存有争议的证据,保证庭审有针对性地持续进行。
(二)确定实体权利的功能
1、固定证据、确定争议焦点
审前程序能够促使当事人在既定的时间内完成举证,并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开庭审查的对象,从而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实质性争议的焦点,使案件达到适于裁判的标准进入开庭阶段。审前程序一旦结束,当事人的争议内容也就确定,对于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没有主张的事实与证据,在以后的诉讼中,都不能被纳入法院审查的范围。对于当事人在准备过程中都已经认可的证据与事实,到庭审阶段可以不经过质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对于存在分歧的事实则督促当事人尽快有针对性的辩论。
2、解决纠纷,终结诉讼
审前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发挥着替代或排斥正式庭审活动的机能。随着证据的开示,双方当事人都获得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确定各自的实力,对于自己在诉讼中的胜败系数也更趋明了,并对选择调解或判决以及在调解中妥协让步的底码予以确定。对于调解人员也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可调性和调解的思路与方向,有的放矢的引导当事人达成积极的合意。
完善的诉讼程序是建设民主法治的应有之意,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构建科学的审前程序将进一步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加大对权利的保障力度,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司法制度的建立,为彻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顺利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发挥更有力的作用。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任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