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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成熟的审前程序制度为我们提供借鉴——民事审前程序构建问题研究(之二)
发布日期:2010-09-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全面分析、借鉴国外审前程序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构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民事审前程序已经势在必行。在审前程序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中,采取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逐步加强了法院的管理力度,而采取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则确立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扩充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英美法系审前程序的发展启示

英美法系的一审程序历来都是明显的分为开庭前的准备与开庭审理两个阶段,审前程序经历了一个完全由当事人主导到不断加大法院管理力度的发展过程。以美国为例,适应陪审团制度的需要,开庭审理需要集中进行,审前阶段完全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一般不介入,对诉讼缺乏必要的控制与监督,证据交换、争点确定等要占用很长时间,诉讼被过度拖延。在改革中,美国逐步加大法院对审前程序的管理与控制,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支出。而且通过法官的积极参与,能够随时作出说服当事人和解的努力,起到直接终结诉讼的作用。

英美法系审前程序制度的改革,有这样几方面的优势值得我们借鉴:1、能够突出体现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有利于减少法院负担;3、能够避免证据突袭,增强庭审的对抗性和针对性,使庭审集中不间断地进行,提高庭审效率;4、有利于促进双方在审前达成和解,解决纠纷,终结诉讼。但其不足也很明显:由于法官管理力度不足,诉讼往往被拖延。

二、大陆法系审前程序的发展启示

大陆法系的审前程序经历了一个从实践到立法,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大陆法系由法官负责组织和指挥审前的全过程,而当事人却没有主动获取证据的机会和权利,更无法操纵审前程序。在德国,为了防止诉讼的过分拖延,甚至采取了“一步到庭”的做法。直到七十年代通过立法确立了“集中审理”的原则,把法庭审理阶段分为审理前准备和主辩论期日,并为“审理前准备”设计了早期首次期日程序和书面准备程序两种,要求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必须在准备过程中通知对方,否则将不能作为开庭集中审理审查的对象,强调为庭审作全面和及时准备,加快了诉讼程序。

职权主义审前程序值得我们借鉴之处在于:一是法院的主导地位保证法院对诉讼程序的管理与控制,能够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二是由于法官在审前准备过程中的积极参与,使法官在主持庭审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使庭审更有针对性,提高庭审效率;三是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已经了解了对方的主张和证据,再加上证据失权的效力规定,避免了证据突袭,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平等辩论权;四是当事人都能够有准备地参与庭审,使辩论更充实,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然而其不足之处也很明显:一方面,由于法官在审前有过多的介入,难免造成先定后审,降低庭审的对抗性;另一方面由于法官管理权力过于膨胀,当事人对之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容易导致司法腐败,也容易引起对于法官行为的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同时,由于过分强调“庭审”形式的合法性,失去当事人审前和解的机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总之,两大法系的改革呈现出相向而行的态势:大陆法系国家在坚持科学架构法院职权的前提下,逐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并吸收了英美法系审前准备的作法,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当事人主义的色彩;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优势,增强了法院对诉讼的管理权力,越来越多地体现出职权主义审前准备模式的特点。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任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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