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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09-07-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涉外民事案件将大量增加。为保护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我国和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充分、正确地发挥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因此,对现行外国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与实践作系统、深入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而迫切的理论与实际意义。近年来,中国同芬兰的贸易往来得到了极大发展,中方企业或个人只有了解芬兰的相关法律,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依据《芬兰司法程序法典》、《执行法》和欧盟的有关法规及其参加的有关条约对芬兰的(国际、国内)民事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芬兰法院的管辖权?
  (一)管辖权的种类?
  在芬兰,根据宪法管辖权被授予独立、常设的法院。受理绝大多数民事争议的普通法院,分等级地按三级设立:在低层的地区低等法院、作为一般上诉法院的上诉法院和作为最终上诉救济的最高法院。?
  一个或几个城镇或社区形成一个法院的管辖区域。每一个区域都有着自己的当地地区法院。地区法院对其管辖区内的法庭事项有着独一无二的管辖权:所有的民事案件不管争议的重要与否,均首先在地区法院开始诉讼程序。?
  作为普通上诉法院,全国共有6个上诉法院。每一上诉法院对其辖内的地区法院的裁决有着管辖权。最高法院处于司法体系的最高地位。它对所有上诉法院的裁决都有着管辖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最高法院仅处理那些被认为是先例性的或实体上特别重要的案件。除了普通法院之外,也有着对特别事件享有管辖权的特别法院:(1)土地法院——受理与土地的有关的争议;(2)水权利法院——受理与水权利有关的争议;(3)保险法庭——社会保障问题;(4)劳动法院——受理来自集体劳动协议方面的争议;(5)市场法院——受理与消费者保护,不正当市场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相关的纠纷。?
  由于普通法院对所有没有明确由特别法院管辖的案件享有管辖权,所以在芬兰大多数争议是在地区法院开始诉讼程序。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同意由仲裁庭来处理他们间的争议,从而排除了普通法院对这些案件的管辖。?
  (二)对当事人的管辖权?
  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予以应诉,而未首先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对该诉讼当事人的管辖权可由任何一审法院确立。仅当争议交由对标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时,审判地点才是绝对的,并且争议需要由法院依职权予以审理。如果被告希望反对法院的管辖权,在管辖权被确立之前,法院必须根据特定的审判地规则对被告有管辖权。?
  如果原告在对被告无管辖权的法院里对被告提出诉讼,该案件必须被驳回。有关对当事人管辖权的规则对所期待的诉讼的胜利而言是基本的、必不可少的。对诉讼当事人的管辖权规则通常是可自由裁量的。这意味着法院不必依职权确保对它们的遵守。然而,如果被告不出庭,它们就变得无可争辩。?
  1.自然人。自然人必须向被告的习惯住所地的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芬兰司法程序法典规定了被告的一般管辖地。如果一个人在芬兰没有任何习惯住所,他可以在被告的当前居所地或被告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法人。法人的法定审判地是法人住所地的地区法院。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登记所在地。在位于不在同一地区法院的数个地方经营的法人可以在其中对争议发生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在与其个人责任相关的法律案件中有着其法定审判地,即要么在合伙人的住所地法院,要么在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以在公司住所地的地区法院提起对公司或对股东的个人责任的诉讼。?
  (三)对标的物的管辖权?
  当法院对标的物有管辖权时,审判地通常地成为无条件的。这意味着法院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考虑其管辖权的义务。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诉讼当事人可以成功地请求法院的管辖。如果法院对标的未能享有管辖权,案件必须被驳回。?
  在芬兰普通法院对标的物的管辖权最为普通的例子是,与财产诉求相关的诉讼以及基于继承的诉讼。海事争议也通常集中在某些地区法院。在前面提到的特别法院也同样地对那些已确定由其受理的案件有着唯一的管辖权。?
  1.财产诉求?
  根据司法程序法典,财产诉讼将交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处理。 并非所有与不动产相关的诉求都将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只有那些直接与不动产相连的诉 求归入这种管辖,这样的诉求例子有:(1)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诉求;(2)关于不动产和租赁以及占有的诉求;(3)关于法定分离权利的诉求;(4)关于赎回权的诉求;(5)关于不动产的损害赔偿诉求;?
  2.损害或侵权?
  在芬兰,事关损害的案件并不被视为基于标的物的管辖权,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定之诉可以在一般管辖的就被告的法院提起,正常的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样的诉讼也可以向损害发生地法院提起,这两种审判地点都不是绝对的。?
  3.卢迦诺公约第3条?
  芬兰已加入了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及判决的执行的卢迦诺公约。该公约包含了1968年9月27日布鲁塞尔公约的所有实体成分。根据卢加诺公约第3条,居住在一个国家的人仅由于被规定在该公约的第2至6条的规则才可以在另一国法院被提起诉讼。上述条款创立了其中包括合同、抚养、侵权民事损害诉求,各种与保险有关的诉求、消费合同以及不动产等方面的特别的管辖规则。卢迦诺公约的批准极大地扩大了芬兰法院对成员国公民的管辖权。?
  在该公约的第3条的第2款芬兰已承认成员国的公民对内国法的豁免,即司法程序法典第10章第2条的第2、3、4句。上面提到的条文的第2句确立了在当前居住国或财产所在地国内无习惯住所的当事人的管辖权;第3句确立了法院对已移居国外的芬兰公民的管辖权;第4句确立了现呆在芬兰的外国人的管辖权。
  (四)欧盟理事会的有关规则
  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2001/44/EC,2001年第44号法规,已于2002年3月1日生效),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破产程序的法规》(2000/1346/EC,2000年第1346号法规,已于2002年5月31日生效)和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婚姻案件和亲子关系监护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2000/1347/EC,2000年第1347号法规,已于2001年3月1日生效)都有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
  (五)审判地
  1.一般原则?
  根据芬兰审判地规则,自然和法人的一般管辖地是被告住所地的地区法院。这种法院对针对被告的任何法律案件都有管辖权,除非这种管辖权为审判地特殊规则所排除。如同选择性管辖一样,芬兰法律也承认排他性。一些审判地规则是强行性的而有一些是任意性的,把审判地划分为排外性的或补充性的,比把审判地划分为强制性的和任意性的要基于更多不同的方面。?
  在芬兰司法程序法典里审判地规则是十分复杂和特别陈旧的,在本章范围内对审判地规则作一个详细的解释是不可能的。参照上面的管辖权类型,在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是:(1)一般管辖地;(2)婚姻法案件管辖(通常是住所地法院或是该对夫妇他们最后的共同住所登记地法院);(3)遗嘱管辖(遗产所在地);(4)物权诉讼管辖地(诉争物所在地法院);(5)根据事实联系理由的管辖地(事实联系地法院)。?
  诉争物所在地法院以及遗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是强行性的。?
  2.管辖的移转?
  在芬兰所有的民事案件依原告的动议提交给法院。因此,法院没有当然的职权把案件管辖移转给另一法院。如果法院根据管辖权规则或管辖地规则认为其无权处理争议中的案件,该案件必须被驳回,法院没有任何手段把该案件的审判转移给另一对该案件有权受理的法院。?
  在芬兰民事诉讼法中,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管辖法院的协议得到了极大地承认。管辖协议,然而,仅在关于任意的审判地方面有效,即并非为绝对的审判地。这样,关于不动产的诉求和继承的诉求的审判地是不能被改动的,管辖权协议不能影响专门法院的排他性专属管辖。有效的管辖权协议应用书面形式作出。?
  二、第一审程序
  (一)诉讼开始?
  1.法院程序——诉状?
  按照1993年12月1日的法律,在地区法院的民事案件的过程被划分为两个阶段:前期准备和主要审理。前期准备由法院进行,其目的是确定当事人的诉求,争议中的问题,被呈递的证据,以便于案件在一个口头的、集中的和持续的审理中被考虑。某些并不复杂的案件可以在前期准备阶段的简易程序里被解决,这种安排的可能性也是由法院在前期预备阶段予以决定。?
  2.传票的申请?
  一个民事案件由一个递呈给地区法院的书面传票申请而发起。针对几个被告的诉讼仅只需要一份申请就可开始。传票的申请,像其他书面陈述和文书一样,可以用邮寄或专人递送的方式递交给地区法 院,按照1993年12月1日起生效的法律,一份文书可以用邮寄的方式递交给一个地区法院也可以用电子信息(即:传真信息、电子邮件以及由司法部批准的,发送到由法院使用的信息系统的交换数据)。如果用电子邮件或数据交换而且如果该文件不得不以原始状态呈现,法院必须保留一个弥补错失的机会,电子信息的发送人要承担转换的风险。
  在1993年12月1日前,案件仅在传票已送达被告后才成为待决的。在新规则下,传票一经到达地区法院办公室就成为待决的。然而,某些时效期限,诸如债务的一般的10年期间以及某些汇票和支票的特别期间,从传票送达之日起算而不是从传票申请的提交日起算。?
  准备程序自申请到达法院时开始,申请构成准备程序阶段的基础,因此修改后的司法程序法典含有详细的对申请内容的要求。下面的信息必须包含在申请里面:(1)法院的名称;(2)当事人的姓名、职业和居所以及当事人的或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律师的电话号码、通信 地址;(3)法院有管辖权的根据,除非其管辖权的根据能从该传票申请的根据中推定或附带在该文书中;4)原告明确的救济请求;(5)详细的事实材料清单;(6)受制于在简便和普通程序间的不同严格性要求,原告尽可能呈示的证据,以及原告所出示的每一个证据意图证明什么;(7)如果原告认为必要,法定损失的赔偿请求。?
  同样值得建议的是要最初表明诉求的特性(例如,支付金钱请求)。考虑到这一点以及上述的第4点,如果该诉求是请求支付金钱,如果不是指明的数目,申请应至少包含有明确的诉求计算的基础。主要的原则是,民事诉讼在诉讼进行中不可以被更改。允许的例外被列明在法典里,而且在有些案件里没有呈现附属的或新的诉讼请求的可能性,因此申请应含有第二手的或替代性的诉求。?
  由于法院有义务知道法律,并非严格地要求对法律的可适用部分进行陈述。然而,对于法律争点,原告应在申请中表明他对可适用的法律部分的看法。递呈新的事实材料仅在手中案件被认为未被更改时才是允许的。如果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或没有出庭,呈递新的事实被认为是对诉讼的改变,如果被告未接到同样的通知的话。此外在主要审理期间指出一个未在准备程序阶段指出的事实的可能性被更严格的限制。?
  至于将被援引的证据,证人和其他将出庭受审的人的姓名、电话号码以及通信地址均应包括在内。在准备程序阶段,原告可以不受限制的提出新事实,甚至包括在提交传票申请时他已知的证据。在主要审理中提出新证据的可能性是被限制的。合同、委托书或其他原告提出的证据必须随附申请一起,除非争议将以简易程序解决。如果诉求是基于一张可议付的本票、汇票或一张支票之上,当实际诉求的证明材料被提交到法院时就可支付印花税(1.5%),该文书必须按原始状态同申请附随一起。?
  某些案件在一个简易程序里无须持续准备程序就能得以解决,例如,作为被告承认的结果。因此明确的法定损失赔偿诉求常常是可取的并且常常是必要的,因为法定损失赔偿不是依职权裁决的并且诉讼甚至可以在原告没有要求时就可被缺席做出判决。就法定损失赔偿的总体陈述性主张是不充分的,必须明确其具体数目,如果诉讼继续,法定损失赔偿诉求可以在后面的阶段提出。当然,法定损失赔偿诉求可以在诉讼进行阶段被更改以反映超出原来主张的数目的额外费用。?
  申请必须由原告签名,如果他未书写该申请,则由书写该申请的人签名,其中他的职业和居所也应包括在内。律师的权限必须包括在内,然而如果该律师是芬兰律师协会的成员,或者是一名公共审判顾问,该律师的权限则仅在法院特别要求时才须指出。?
  如果被告是一家登记注册的公司或社团,则必须附有该注明公司或社团登记的摘要。原告必须附有传票申请的复印件以及所有需送达给被告的文书的复印件(一个被告一份复印件)。如果原告没有这样做,法院将由原告承担安排这些复印件的费用。?
  在提交了一份传票申请后,法院将证实该申请满足了要求。如果申请是不充分的,法院会提醒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弥补其不完备性,如果这是继续准备程序所必需的话。原告将被告知申请是怎样的不充分并被告知申请可能被驳回或拒绝,除非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注意到了该提醒。?
  原告未能纠正不完备性并不自动地导致驳回,法院仅只会驳回那种原告未能纠正不完备性而该申请又是如此的不完备以致于法院认为没有适合的进行诉讼的根据的诉讼。如果法院出于其它的理由不能审理这一案件,也会驳回这样的诉讼,例如,法院无权受理这一诉讼。
  3.传票或通知的送达?
  传票和通知的送达规则在司法程序法典第11章。根据1993年12月1日新生效的条款的规定,法院视情况依职权自由决定传票和通知的送达。法院可以任命一法庭书记员或法警完成该任务。在当事人的请求下,法院也可以由该当事人送达通知,如果其认为这样做有充分的理由的话。?
  送达给公司、合作社或协会或国际企业的通知将送达给有权代表单位收受通知的人。如果,将要被送达的决定或决议在法院办公室或在审理中已对受领人宣布则视为受领人那时已收到通知。如果通知的送达地址为一个待决案件中代理律师的地址,则通知可以送达给该律师。传票仅在被告特别授权律师接受传票的情况下才可以送达给律师。然而一个要求某人亲自出席的文件或要求某人承担某些得亲自完成的事物的文件必须送达给指定人。?
  (1)邮寄送达。当法院在执行送达通知的任务时,主要的规则是送达必须用附有回执的邮寄的方式送达。当送达该通知时,法院将通知邮政当局送达最迟不得不完成的日期。送达也可以用官方公函的方式将文书送达,如果可以预计该地址可以收到该公函并且可以在一个规定的期限内收回送达的回执证明的话。?
  (2)程序地址。当法院执行通知的送达时,不同于送达传票给当事人的最为普通的方法是受领人程序地址的运用。在一个传票的申请里,原告必须包括一个可以将通知送达给他的程序地址,传票告诫被告在答辩时应包括他的程序地址,通知的送达在通知被邮寄送达七天后即被视为已经送达。替代正在使用的邮政地址,通知也可以用电子信息(传真、电子邮件、数据交换)方式送达,如果这种方式已被该方当事人宣告的话。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地址也可以是他的律师或法定代表的地址。?
  (3)法警。如果用邮政的方式送达已经失败或认为可能不能用邮寄的方式送达或有其它专门的使之成立的理由的话,法警被用于亲自将通知送达给受领人。无论在何时,通知由一当事人执行时都必须用到法警。法院将告知法警送达的日期、最迟什么时候要送达以及回执最迟在什么时间应寄回法院。在送达传票的情形中,原告将被告知回执必须在一个指定的时间寄回,否则有被撤诉的危险。 ?
  如果法警已经找到了芬兰人的居所但未找到他或他的代表人并且情势表明受领人在回避该通知的送达,法警已可用邮寄文件的方式执行送达:(1)邮给一个已满15岁的家庭成员;或(2)如受领人从事业务,邮给其一个该业务下的雇人;(3)或如上面的一个也未找到的话,邮给一个当地的警察当局。在这些情形中,法警将他的送达行为用一封邮到受领人家庭住址的信件告知受领人。而且该通知在该告知被寄出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这一方法也可用于没有人授权签收文书的已进行商业登记的公司。?
  (4)有关公约和欧盟理事会有关规则规定的方法。如果一个通知的受领人居住在国外并且他的地址是已知的,法院将把文件送给对正在争议中的问题已分别地作出规定或已与外国取得一致同意的该外国当局。根据在北欧国家间适用的(芬兰、丹麦、冰岛、挪威和瑞典)哥本哈根公约,送达请求直接交给对正在争议中的问题负有送达责任的外国政府当局。?
  芬兰也已承认了关于外国民商事案件司法和非司法文书送达的海牙公约,如果受领人居住在已承认海牙公约的国家(非北欧国家),送达请求将直接送给外国司法部,否则将送给外交部,除非公约未作规定或未被同意。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之间诉讼文书或诉讼外文书的送达依2000年欧盟理事会《成员国间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的规则》(2000/1348/EC,于2001年5月31日生效)进行。
  (5)公告。如果不能找到受领人或被他授权接收送达的人地址,法院将用公告的方式执行送达。公告的完成需要法院将该文书及其附件保存在法院办公室备用。并将其内容的梗概和保存地点发布在芬兰的官方报纸上,公告还必须贴在法院的通知栏上。如果一个通知已按公告的方式送达给受领人,同一案件中的同一受领人的通知的送达需在该官方报纸上公布但必须在法院办公室里留存备用。?
  如果涉及到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文书必须分别地送达给每个当事人。然而,如果该文书分别地送达给这么多当事人十分困难,法院可以决定送达给其中一个当事人并且在官方报纸上对此发布一个公告。?
  (6)通知送达的失败。如果送达是由法院执行的并且一方当事人在答辩或陈述中诉称送达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被错误地执行,则对该案件的进一步考虑将会被中止或将重新规定一个新的上呈答辩或陈述的期限,除非法院认为送达中的这一小小错误无关宏旨则无需如此。相应地,如果该当事人未能如期递交所要求的书面答辩或未予出庭并且通知的送达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送达被错误地执行,该送达必须被重新执行,除非法院认为错误无关宏旨,重新送达没有必要。?
  如果传票已被留置于原告处而且原告又没有在一个确定的期限里递交该送达没有被正确执行的证明,案件将被撤销,除非被告没有提出申请而是予以答辩或法院对原规定的期限授予了放宽延期,决定了一个新的期限或决定亲自负责送达。如果一个当事人没有递呈一个除传票之外的文书的送达的证明,法院将考虑送达。
  4.简易程序?
  未被抗辩的案件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理。在这些案件中,传票的申请在内容上可以更简单一些。如果原告表示按其所知该标的不在争议之下,并且该案涉及到:(1)一笔明确金额的债务;(2)财产的归还或一个被分割的事实,或(3)没收;则仅有诉求所基于的事实需要被包括在申请当中。这意味着既不要求一个详细的事实材料表也不要求关于证据的信息。同样,也不须附带原告提出的合同,委托信或其它的书面证据。但这些文书应在传票申请中被精确地指明。由于无需附带书面文书,印花税未成为可支付的。?
  这些案件可以在一个简易程序的准备阶段被处理。然而如果被告否认这一诉讼而且诉讼可能不被缺席地被支持,准备程序被继续,而且原告不得不提交诉求所基于的文书以及他所指出的同被延续的准备程序相关连的所有其它文书并列明证据。?
  5.传票和答辩?
  除非诉讼被驳回或被拒绝,法院将签发传票告知被告用书面形式对诉讼作出答辩。如果 原告的诉求明显地没有根据,法院将会立即禁止签发传票并用裁决驳回。?
  对每一个被告都应签发一个独立的传票。如果表明口头答辩将会推进案件的审理或被告将不用书面形式用出答辩,他可以告知被告在预备审理中用口头答辩。在被告的请求下并出于特别的理由,法院可以同意已被告知用书面形式答辩的被告,用口头形式答辩。然而,如果诉求是基于一张可议付的本票,汇票或支票并且原告没有要求被告被告知在审理中用口头形式答辩,被告将常被告知用书面形式答辩。这样的做法的目的是为了强调原告的不须口头审理的、快速解决本案的需要。?
  附随传票申请的文书应送达被告。如果案件将以简易程序处理,则附带于传票申请的文书无需送达被告而且在传票中告知这些文书在地区法院办公室里备用,被告需要的话可以邮寄给他。传票应告知被告书面答辩应在法院规定的自送达之日起的期间内呈送到法院办公室。这一期间主要依案件的特性和范围而定。出于一个特定的原因,法院规定的期间可以延长,如果这一请求在原期间结束之前呈递到法院的话。?
  传票也应包含一个未递交书面答辩后果的告知,或一旦口头审理的话,未出庭的后果的 告知。假若服从庭外和解,这意味着本案可以在被告缺席时被解决。在一个不服从庭外和解的民事案件里不可由于未提交书面答辩而面临危险。准备程序简单地继续。当被告被要求亲自出庭时,如果不这样他将常常处于被课以罚金的危险之中。?
  主要的原则是被告的答辩应同传票申请一般详细,因此,在传票中被告知:(1)表明他是承认本诉讼还是否决本诉讼;(2)如果他否决本诉讼,提交与考虑本案的解决相关的否决的根据;(3)尽可能列出他想援引的证据,每一个证据他意图证明什么并列明证人和其它将出庭人员的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4)如果他认为必要的话,提出支付法定损失的恳求;(5)同答辩一起附带作为否决根据的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在答辩中所提到的书面证据;(6)提出不服本法院管辖的请求。?
  如果被告仅提出与他的否决不相关的理由,或如果是一张可议付的本票而没有足够的否决理由,准备程序可以不继续而本诉讼将会被缺席地支持。被告也被告诫答辩状应包括一个邀请和通知可以被送到的程序地址。传票必须包含这样一种告知,即对被告文书的送达可以通过将文书送至答辩状中的地址的方式执行或如被告宣布的话用电子信息的方式执行。答辩必须由被告签名或如他没有书写答辩状则由书写答辩状的人签名。答辩状的书写人应在答辩状中写明他的职业、居所。?
  6.诉讼的更改?
  主要的规则是民事案件不可以在诉讼进行中被更改,被允许的例外在司法程序法典第14章提到。提出支持本诉讼的新的事实不被视为诉讼的更改,除非它更改了手头的本诉讼。 原告有权进行下列更改:(1)主张一个未在本诉讼中提出的履行,如果该主张是基于在诉讼进行中一个条件的改变或原告才意识到的一个事实;(2)主张确认在诉讼中处于争议之中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这种关系的阐明构成解决本案其它部分的前提的时候;以及(3)实质地基于该同样的理由,主张权益或提出另一个辅助的诉求或甚至一个新的诉求。?
  低等法院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在一个连续的审理里集中主要审理。因此,在一个新的规定下,该当事人可能由于被动,失去其提出新诉求或指出新事实或证据或呈递新证据的权利。因此,涉及到第2或第3项的诉求,如果他们不是在主要审理时提出并且如他们的审理将整体延误对本案的审理的话,将被驳回。?
  假若不服庭外和解,提出新诉求或新事实或呈递新证据的可能性将被进一步限制。在准备程序里法院可能告诫当事人在一个规定的期间里提出他的诉求以及其所凭借的根据,列出所有他想出示的证据,并且也出示他所有的、在规定的期限一过便不可以提出的新的诉求或事实或出示新证据的威胁之下的书面证据,除非他确立了一个他可以不这样做的有效理由的可能性。 相应地在主要审理中该当事人不可以提出他在准备程序里没有提出的事实或证据,除非他确定了一个有关不这样做的有效理由的可能性。?
  7.民事案件的合并?
  合并的总的前提即是在同一诉讼里几个案件被带入同一法院,本法院又有权审理该被合并的诉讼,同时该诉讼可以按同一程序审理。?
  在下列情形里,如果前提满足的话,合并是必须的。(1)原告针对被告同时提出几个诉讼,如果这些诉讼实质上是基于同样的理由(诉求合并);(2)诉讼由一个原告针对几个被告或几个原告针对一个或几个被告在同一时间提起,如果这些诉讼实质上是基于同样的理由(当事人的合并);(3)诉讼由一被告基于同样的或有关联的标的或基于一个可以相互抵销的债务对原告提出(反诉);(4)非诉讼当事人就争议中的标的对一个或几个当事人提出诉求并要求合并;(5)一个当事人,如果他在当前的案件中败诉,提出一个追索权的诉求或赔偿请求或一个针对第三人的类似的诉求;(6)一个人在当前案件的最终结果的基础之上针对一个或几个当事人提出一个根据上面第(5)项中提到的诉求的诉讼。?
  被特别规定的是,针对不同的被告提出的诉讼即第(2) 项中提及的诉讼可以全部在其中一个被告有义务答辩的法院审理,如果这些诉讼是在同一时间被提出并且是实质地基于同样的理由的话。这种情形的一个例外是,当事人不受这样的协议约束,没有义务在被提及的法院里应诉。同样被特别规定的是,第(3)项规定的反诉同在第(4)、(5)和(6)项里面被提及的诉讼类型一样将在原诉讼待决的法院审理。然而,如果在第(3)、(4)、(5)和(6)项里被提及的诉讼仅是在准备程序已完结之后才提出的,法院可以单独地审理这些案件,如果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他们进行审理有不当的不便的话。当一个当事人在法院在准备程序中规定的提出诉求的期间已过的情况下提出第(3)和(5)项里涉及到的诉讼,法院也可按此办理。?
  相同的和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案件,如果法院认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将有助于案件的进一步澄清,也可一并审理。在这样的情形里法院以后可以将一同审理的案件视为独立的案件。?
  尽管合并,案件的独立部分仍可以独立地准备,可以安排主要审理来对可以被独立处理的标的进行审理,法院可以作出部分判决。?
  8.反请求?
  如果案件与债务有关,被告可以不针对原告提出反诉就主张抵销。抵销的总的前提是被告的诉求是正当的并且是直接地针对原告的,然而,这并非为一定要是无可争辩的。抵销的诉求应尽可能早的提出来,被告不可以在法院于准备程序阶段规定的提出诉求的期间已过之后或者在准备程序已告一段落之后提出一个新的反请求,除非他确立一个他有着不这样做的有效理由的可能性。?
  如果原诉讼被非由于反请求的原因驳回或拒绝,则对本反请求将不会有判决。同样对反请求超出原诉求的部分也不会有判决,如果被告希望他的总诉求得到一个判决,他将不得不针对该原告提出一个反诉。?
  9.反诉?
  反诉将由原诉讼所在法院审理。如果反诉是在法院于准备程序里规定的提出诉求的期间已届 之后提出的或者是在准备程序已完结之后提出的,该法院可以将本诉讼分别独立地加以审理 ,如果他们的审理在同一诉讼里加以审理没有不当的不便是不可能的话。?
  10.民事案件中的参与诉讼?
  如果一个人想作为一个参与人支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而加入诉讼但不提出自己的诉讼,他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个申请。参与的前提是参与人提出一个合理的理由表明本案事关他的权利,申请可以是书面的,或者是口头的。如果是在口头审理中呈递的话,当事人将被保留一个对该申请进行听证的机会。?
  如果参与未被拒绝,参与人有权作为一方当事人加入诉讼,例如,提出证据,但是他不可以更改、承认或取消本诉讼或采取与一方当事人采取的诉讼行为相反的其它措施。参与人无权对不服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除非是与一方当事人一起提出上诉。然而,如果该判决对该人是可强制执行性的,好象他就是本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则该参与人在本诉讼中有着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有权上诉。?
  (二)审判前获取信息?
  在民事案件中,法律并没有规定在诉讼提起诉讼前通过发现获取信息的可能性。对诉讼而言,审判前发现的可能性有关以证据的保存为目的的措施以及随后的呈递。如果一个人的权利有赖于证据的采纳而且本证据有着灭失或事后难以提交的危险,地区法院可以准予对一个尚未成为待决的案件提前提交证据。如果另一个人的权利依赖于本证据的提交,他可以以申请人为代价而被邀请。?
  针对即将到来的证据提交而保全证据也可能诉诸一般预防措施。 也应指出的是,尽管一个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在反方当事人的请求下有义务表明他是否拥有为该反对方当事人所提及的证据,但没有规定对忽略这一义务的制裁。?
  (三)待审财产的临时保护?
  1.预防措施?
  作为低等法院改革的一部分,1993年12月1日起,申请人预防措施的申请转由普通法院审理规定预防措施的审理的新条款被包含在司法程序法典的第七章,而有关预防措施裁定的执行的规则却被置于执行法的第七章,当事人可用的预防措施被规定在司法程序法典第七章的第1-3条。?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裁定扣押:(1)为保证债务的支付而对对方的动产或不动产,或(2)由对方占有申请人主张拥有更充分权利的一个明确的客体,或其它指定的财产。司法程序法典规定了可资利用的为保证权利的预防措施, 这些权利非为债务的支付或针对一个明确的客体或其它对指定的财产有更充分的权利。根据这一节法院可以:(1)禁止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这两者都有着被罚款的威胁;(2)授权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叫别人为一定行为;(3)裁定对方的财产应处在信托人的管理和照料之下;(4)为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命令采取的其它必需措施。?
  没有为对方当事人留一个接受听证的机会的预防措施的申请将不会被准许。然而,如果预防措施的目的将因此可能遭到损害,在申请人的请求下法院可以不保留上面提到的机会而在预防措施方面给出一个临时性裁定。预防措施的效率性要求它们应在一个简易程序中被紧急地考虑,并且一个临时性的保留性的决定甚至在没有保留一个给对方当事人听证的机会时就可以签发。作为补偿,申请人有义务赔偿对方当事人因不必要的预防措施而造成的损害和费用,而且在预防措施被执行前,提存一个涵盖可能的损失和费用的保证金。?
  2.查封?
  不动产和动产扣押的一般前提是:(1)申请人能确立一个可能性,即他掌握着一笔可支付的债务,以及(2)存在着对方当事人隐藏、损坏或转移该标的或争议中财产或采取其它行为损害申请人权利的危险。财产也包括应收帐款,无形权利以及其它无形财产。?
  金钱诉求或对标的或其他将给予保证的财产的权力通过法院的裁定必定是可强制执行的,或根据执行法第3章第1条第1款通过一些其他的法院决议是可强制执行的:即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已获得法律效力的法院决议,由法院认可的和解,一个仲裁裁决或一个在芬兰可执行的外国的判决、仲裁判决。?
  3.一般预防措施?
  一般预防措施的裁定的前提是:(1)申请人能够确立一个可能性,即他有一些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非金钱诉求或对标的或其它可执行财产的权利;(2)存在着对方当事人通过立据出让,诉讼或忽略或用其它方式妨碍或削减申请人权利的实现的危险或实质地减轻其价值或重要性的危险。在决定一般预防措施的时候,法院有义务考虑对方当事人相对被保证的权利没有遭受不当的不便。?
  4.有管辖权的法院?
  预防措施问题由普通法院审议,一般地,是待决的主要诉讼的法院。如果主要争议的审理已告完结,但该裁决仍是可上诉的或规定的上诉答辩期间还没有过,则有管辖权法院是刚审理该主要诉讼的法院。如果主要诉讼管辖权的法院还未确定,有权审理一般预防措施的法院则根据司法程序法典第10章的一般管辖规则确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主要争议由仲裁裁决或由于其它原因,没有一个普通法院能审理该主要争议,一般预防措施的申请人有三种替代方式可供选择:(1)对方当事人居所所在地的地区法院;(2)争议中的财产所在地或相当一部分财产所在地的地区法院;(3)一般预防措施的目的可被实现的地区法院。?
  5.预防措施的诉讼?
  预防措施的申请必须用书面的方式递交,而且可以被包含在主要争议的传票的申请当中。如要主要争议已在一个普通法院待决,申请则也可提交给正在审理该主要争议的法院。预防措施的申请必须被紧迫的考虑,而且在前面提到的条件下,法院可以在没有保留给对方当事人一个听证的机会的情况下就授予临时裁定。?
  如果预防措施的申请是在主要争议的诉讼开始之前提出的,则申请人必须在预防措施的裁定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主要争议提起诉讼。如果预防措施已经指向不动产以保证未到期的债务的支付,而该不动产是一个担保,则一个月的期间从债务到期之日起开始起算。也可能在债务到期之前申请预防措施并获得这样一个裁定,然而,该债务在提起诉讼之时,必须到期,而且提起主要诉讼的期间是一个月。根据法律,企业重组程序的开始通常阻止了寻求预防措施的机会。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当地采取预防措施,他有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这些措施及其执行所产生的损害,以及因此产生的费用。预防措施裁定的执行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个抵押或一个保证,通常是一个银行担保,涵盖到因不当的预防措施的执行可能导致的损失。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这样的保证,并且法院认为申请人的权利显然是正当的,法院可以在申请人的请求下减轻他的保证义务。?
  支付由请求预防措施的执行所带来的费用的义务,在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连同主要争议的审理一起解决。预防措施的裁定受制于独立的上诉,然而,一个临时预防措施的决议并不受上诉的约束。?
  6.预防措施的执行?
  预防措施的裁定通常由扣押书记官执行,有些预防措施的执行需要有首席执行官的命令,扣押书记官可以要求申请人预先支付执行费用。?
  如果预防措施的裁定还是可上诉的,扣押书记官必须在执行前通知对方当事人,除非有理由相信该对方当事人正在逃避执行。然而一个临时性的预防措施的裁定的执行可以不事先通知。在发起主要争议的诉讼一个月期间已过后的两个星期内,申请人必须向扣押书记官证实该诉讼已被提起。否则,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取消预防措施的执行的话,扣押书记官就可以取消。用来替代对动产的扣押,扣押书记官可以使该动产处于禁止分散的禁令之下,如果申请人同意如此或该动产分散的风险甚少的话。?
  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将不会执行对动产或不动产的扣押。如果这种执行已经发生,它将被撤回。为保证申请人对特定的标的或财产的权利而执行的预防措施,只有在申请人同意该保证,或该保证妥当并充分地符合保护申请人的需要的情况下,才能被阻止或被撤回。
  7.预防措施的撤销?
  如果预防措施所凭借的理由不再存在的话,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都将会被法院取消。如果主要争议抛弃,法院则将依职权取消该预防措施。当法院在处理主要争议时,它将决定该预防措施的效力维持多长时间。如果该主要诉讼被拒绝或被驳回,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预防措施的效力维持到该主要决议成为最终性的为止。
  在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下,通过扣押书记官的裁定,预防措施将被撤回,如果:(1)主要诉讼没有在前面提到的一个月内的期间内提起;(2)主要诉讼被撤销、被驳回或被否决;或(3)对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来自申请人的书面陈述或其它清楚可靠的证据,表明债务已被偿还。?
  (四)简易判决?
  1.先发制人的驳回或否决?
  如果原告不能弥补传票申请的不足而且该不足是如些不足以致于法院认为没有进行诉讼的基础,法院可以不签发传票而驳回该诉讼。法院也可以因其他原因不能审理该案件,例如法院对本诉讼没有管辖权而驳回诉讼。这样的驳回没有已决判决的效力。如果原告的诉求明显地没有根据,法院也可以阻止签发传票,并立即用判决否决该诉讼。?
  2.驳回?
  如果存在诉讼的障碍则该案件必须被驳回。当被告对案件第一次答辩时,延期的抗辩必须被提出。如果延期的抗辩被事后提出,它将被驳回,除非它涉及一个程序上的请求,法院将因而依职权予以考虑。?
  3.诉讼的撤回?
  原告可以撤回将会被法院撤销并且可以后来再提起的诉讼。然而,如果原告在被告已经答辩后希望撤回一个服从庭外和解的诉讼,则如果被告提出请求的话,案件将因而由判决予以解决。?
  4.简易和缺席判决?
  (1)简易程序中的缺席决议?
  通常,准备程序附随一个口头审理,但是一些案件可以在准备程序中用一个简易判决予以解决。如果在一个服从庭处和解的案件里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要求的答复,或没有提供他的否决的理由或反而提出一些明显地与本案无关的理由,则本案将在没有继续准备程序的情况下被解决。如果原告的诉求是基于一张可支付的本票、汇票或一张支票,简易判决的可能性就更大。如果被告没有提供要求的答复或没有提供其否决的合理理由或没有提供一个最终判决、可接受的可用于抵销的可转让的本票、汇票或支票的话,这样的案件就会没有继续准备程序而被解决。?
  在上面提到的两种情形里,诉讼因缺席而受到支持,即使原告没有如此要求。然而,这样的诉讼将可能被用判决驳回,部分是因原告放弃了其诉讼,而部分也是因为该诉讼明显地没有根据。 ?
  (2)一方当事人的消极?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缺席,不管是预备审理还是主审理,案件将被撤销。?
  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消极,一个服从庭外和解的案件可以在准备程序里被缺席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出庭或没有提出被要求的表明其意愿的书面陈述,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让本案在缺席的情况下得到解决。如果他没有要求一个缺席的决议,本案将被撤销。?
  如果案件是针对被告缺席而加以解决的,本诉讼将被维持。然而案件将可能被判决驳回,部分因原告放弃诉讼或明显地没有根据。相应地,如果案件是在原告缺席情况下被解决的,则除了被告已经承认的部分或明显地正当而将被支持的部分,本诉讼将会被判决否决。?
  在被告已经对本诉讼作出答辩之后,有权让案件缺席解决的当事人,也有权让本案用判决解决并出示为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证据,这样可以避免申诉的可能性,但这项权利仅限在主要审理中使用。?
  (3)申诉?
  请求案件缺席裁决的当事人必须确保决议通知被送达对方当事人。这自然地适用于原告,如果案件在简易程序中因缺席而受到支持。被缺席判决的当事人有权针对决议向作出本决议的法院申诉,但无权针对本决议在上诉法院上诉。申诉必须在缺席决议被送达后三十天内提交到法院。?
  如果申诉方超过上面提到的期间提出申诉,则该申诉将被驳回。申诉必须包含一个修正该决议的理由。如果缺席决议是由于缺席方没有提出表明其就要求中的问题所持的意愿的书面陈述,则在申诉书中必须表明其意愿。如果申诉书在前面提到的根据方面是不充分的而且申诉当事人又没有补救其不足,则该申诉将被驳回。?
  (4)司法协助的和解?
  在准备程序中,和解的可能性将被决定。法典明确地规定,对服从于庭外和解的诉讼案件,法院将尽力劝说双方当事人和解案件。在这种角色中,法院可以尽力促进和解,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案件的特点以及其它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由法院确认的和解是可强制执行的。?
  (五)审判?
  案件自传票申请到达法院即成为待决的。本章中的“审判”是指如诉讼没在简易程序中被缺席判决并且准备程序被继续而采取的措施。?
  1.为审判作准备?
  一个民事案件的处理分两个阶段,准备程序和主要审理。除非案件已在一个简易程序里被裁决,准备程序都被继以一个口头审理。在这之前如果法院认为必要的话,法院将提醒当事人就将由法院裁决的争议递交一个书面陈述。被特别强调的是,当事人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免案件的审理不会因他的疏忽而被推迟。
  2.审判的范围?
  审判的范围很大程度上是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决定的。在诉讼进行中更改诉讼或提出新诉求或新事实或呈递新证据的可能性前面已予讨论。?
  3.准备程序的继续?
  准备程序是由口头及书面准备组成的。口头准备程序必须不迟延地完结并且如果可能的话在当事人被召至的法院里一次审理完结。如果法院认为必要的话也可以告诫当事人在法庭预审期间提交一个书面陈述。下面的问题将在准备程序里予以考虑:(1)当事人的诉求及其理由;(2)争议中的问题;(3)将被呈递的证据以及每一个证据所意图证明的内容,以及(4)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案件的独立部分或程序性问题可以由法院独自准备。?
  在预备审理中,案件被口头地审理并且当事人不得宣读、解释或交出他的诉讼要点或其它书面陈述,然而却自然地准许诉诸书面笔记来支持一个人的记忆。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大声宣读他的诉求、直接引用司法实践及教科书以及含有技术和数学数据的文献。在准备程序里,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其诉求及其所凭借的理由并且表达出他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意见的看法。在准备程序里,法院有义务确保双方当事人陈述了所有他们想提及的事实。?
  对一个有义务庭外和解的案件,法院可告诫当事人提出他的诉求及其所有他想提交的证据并提交所有在事后他不能提出新诉求或新事实或新证据的威胁之下的书面证据,除非他能确立一个他有可以不这样做的有效理由的可能性。?
  当在准备程序里被讨论的问题已被考虑或当继续准备程序不再便利时,法院就结束准备程序而将案件移送主要审理。一个独立的主要审理可用于裁决一个可能独立处理的标的,甚至在该案件的准备程序尚未完结时就这样做。?
  4.主要审理及准备程序?
  为避免复杂的主要审理的后果(迟延,额外的费用等),有可能主要审理被直接地连同预备审理一起进行。这要求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案件是清楚的。在最近被提交的每一件东西都将被审理,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在誓言或别的方式下,对证人或当事人的审理必须经常在主要审理里进行。?
  5.主要审理?
  主要审理的主要原则是它必须是直接的,集中的以及口头的。因此规定主持准备程序的法官在主要审理里将担任审判长或审判庭成员,并且仅有已经在主要审理里被提交的审判材料才会在判决里被考虑。所有的证据都将在主要审理里被收到,而在准备程序里由一方当事人给出的陈述将不会在主要审理里被宣读。?
  准备程序的目的是使案件在一个持续的主要审理里被审理。当主要审理开始时,法院将考虑决定案件是否可以得到一个最后决议。法院可以决定整个案件或将一部分退回重新准备。这一部分将在主要审理中被停止审理或被取消,甚至在法院的主要审理完结以后,如果法院认为必须的话,法院还可以补充主要审理的争议。如果争议中的问题是简单的或是不重要的,法院可以就该争议中的问题要求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否则该审理将由继续的主要审理所补充或被一个新的主要审理所补充。?
  通常主要审理含有一个公开的讨论。其中原告提出他的诉求及理由,被告陈述他是承认还是否认本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阐明他们的陈述并表示他们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在证据被呈递之后和讨论最后结束时,双方当事人提出他们的总结抗辩。这也是主要审理将进行的程序,除非法院出于一个特别的原因决定不这样做。?
  如果一个主要审理不能在一天之内进行,则其可以被中断,如果可能的话,在连续的几天里并且在每周至少三个工作日里进行主要审理。涉及面广、复杂的案件可以最多中止三个星期,以便准许当事人为提供最后总结抗辩作准备。?
  如果被要求亲自出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被要求亲自出庭的人没有出庭或存在有案件得出最后决议的其它障碍,则主要审理可能不会开始。在这样的情况下,将宣布一个新的主要审理日期。然而,尽管取消了主要审理,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口头证据仍可被接收。在这些情形中,如接收证据特别重要,仍可审理案件的其它部分。然而,如果有理由推测尽管有上面提到的障碍,本案的审理却不需要被停止,主要审理也可以开始而并不需要取消。例如该障碍可预期在主要审理期间会停止存在。甚至当本案的审理将由于本障碍而被中止,主要审理也可能开始,如果该中止不会导致不当的困难并且如果有理由推测停止的总时间不会超过下面提到的期限。?
  只有根据司法程序法典第6章第10条,主要审理才可能被停止。根据该条规定,主要审理仅在法院知晓了新的重要的证据并且该证据要以后才能采集到,或本诉讼由于一个不可预料的事实或其它重要的原因(例如被允许的诉讼更改)的时候才被中止。自然地,尽管有障碍,如果主要审理仍已开始,则其在以后也还可被中止。如果主要审理被中止了一次或几次,而中止的时间已持续超过了14天,则将进行一个新的主要审理。然而,只要中止还未持续超过45天,就不需要进行一个新的主要审理,如果出于一个特定的原因,按照本案的性质,被认为主要审理是不必要的,并且如果尽管有这样的停止和中断,主要审理的继续被认为不受影响的话。?
  如果进行一个新的主要审理,案件在总体上将被重新审理。并且如果没有采纳上的障碍,对本案有主要意义的证据将被重新采纳一次。至于口头诉讼的原则,适用于口头准备的相应条款同样适用于主要审理。如果主要审理在一方当事人未出庭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法院将诉诸于文书并解释未出庭方已作的陈述。
  在一个有义务庭外和解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不可以在主要审理中提出他没有在准备程序中提到的事实或证据,除非他确立一个可能性即他有不这样做的合理理由。?
  6.证据的提交?
  所有证据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都应在主要审理中被递交。准备程序的目的是在主要审理前让法庭和当事人熟悉每一个证据及其所证实的内容。因此在准备程序里,当事人应列出所有他想提交的证据以及他每一个证据所想证实的内容。所有的书面证据也应在准备程序里被提交。此外,在准备程序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下应表明他对书面证据的观点或对由对方当事人提出来的可能与案件相关的异议的观点。?
  为获取专家意见的可能的裁定、提出书面证据、安排检查以及其它准备措施,将在准备程序里完成,如果这些措施为确保这些证据在主要审理里同时处于掌握中是必需的话。这样的措施的请求必须由当事人在准备程序里提出。如果一方当事人想在主要审理里提出他没有在准备程序里列出的证据,他必须不迟延地将其提交法院并表明他想用本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并说明他没有在准备程序里提交该证据的有效理由。如果为了提出证据,一方当事人将亲自出庭,这将在其它就该问题的口头证据被审理之前进行。?
  当一个将出庭受审的人已经参加了主要审理的话,则可以采收口头证据。甚至在该主要审理被取消的情况下,如果有理由假定本证据不必或不可能在主要审理中又一次被提交或如该人再次出席主要审理将导致不当的费用或不当的困难的话,也是如此。?
  出于特定的原因,对在主要审理外接受文书或听审证人、专家或当事人或安排调查,法庭将决定邀请当事人参加该听审。在主要审理里,在主要审理外接受的证据必须再一次被接受,除非接受有障碍。这也同样适用于当事人没有提交而证据已接受的情形。如果证据是在主要审理外接受的,该证据也可由下一级法院接收。?
  7.证据的出示?
  主要的规则是双方当事人应获取案件的必要证据。然而,法院也可以决定获取其认为必要的证据。如果案件有义务庭外和解,则法院不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时决定证人的听审或文书的出示。法院可阻止相关的证据的出示。对证人、专家或当事人的听审将由法庭的审判官来执行。如果适宜的话,法庭也可将其交由当事人来进行。在下级法院改革和引入准备程序以后,这将会变得越来越普遍。审判长必须依职权制止显然不相关的、误导性及其它不适宜的问题,仅只特殊原因存在时才允许诱导式提问。?
  8.证据?
  (1)证据的性质和目的?
  对民事案件原告必须证明事实来支持他的诉求。如果被告提出一个事实来支持他自己,他也必须相应地证实它。证据的审理是基于证据的自由心证和自由提出的原则之上。有伤风化的证据无需呈递。如果适用外国法而法院对其又不熟悉,且如果法律没有特别的另外规定,法院将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内容。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被要求的证据将会适用芬兰法。如果在有义务庭外和解的案件中当事人承认某一事实,则该事实成为无争辩的而不再需提交证据。如果该当事人事后撤回他的承认,法院会在呈递的撤回理由以及其它事实的基础上,考虑该承认作为证据的重要性。?
  (2)证据的类型?
  由司法程序法典认可的证据形式有:书面证据,证人,专家鉴定,勘验笔录,以及对当事人的听审。 ?
  (a)文书。作为证据的文书必须用原件呈递,除非法院认为用复印件呈递是充分的。如果该文书含有特别信息或不能被揭露的信息,则该文书可以以摘录形式提交,其中上面提到的信息被删除了。在地区法院某人为已经开始或将开始的审判写的私人性质的报告将不会被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基于本票否决本诉讼,或法院出于特定原因授予许可。占有十分重要的作为证据的文书的人有义务将其递交到法院,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交,否则他将有被课以罚金的危险,或命令扣押书记官将其递交到法院。?
  (b)特权。一方当事人的亲属没有义务违背其意愿作为证人,相应地当事人或他的亲属没有义务提交含有他们间交流或其它亲属间交流信息的文书。?
  政府官员或执行公共责任的人可以不去证实由于其职位必须保守秘密的事情。一个律师可以不证实他的当事人对他做出限制的事,除非他的当事人同意如此。特定的保秘责任条款同样适用于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教士以及国家安全事务中的任何人。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在宣誓之下被听证的当事人。有保秘义务的人可以不提交文书。如果该文书被推定为含有其不能作证的信息的话,有此特权的当事人也没有义务提交这样的文书。?
  证人或在宣誓下被听证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回答将连累他的问题,也可拒绝揭露这样的事实,这也同样适用于文书的提交或待勘验的物件。如果将披露一商业秘密或职业秘密,一个人也可拒绝作证、提交文书或提交一待勘验物品,除非一重大案件有如此要求。这也适用在宣誓下被听证的当事人和专家。?
  芬兰法律中也有为保护出版界及其它媒体的特别规定。?
  (c)一方当事人的听证。为获取证据,一方当事可以听证。当事人也可在特别地与案件决议相关的事实的誓言下听证,这也同样适用于他的法定代表人。?
  (d)专家。专家是由法院根据它自己的提议或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提议任命的,对需要专门知识的案件中的问题给出一个意见。如果当事人信赖未经法院任命的人作为专家,则该人将被视为一个证人。在专家被任命之前,法院将为双方当事人保留一个表达他的意见的机会,若双方当事人同意某人为专家,除非存在障碍,则该人将被任命为专家。法院也可任命一名额外的专家。没有人可以被违背意愿任命为专家,除非由于他的职位或法律的特别规定他有义务充当专家。?
  (e)勘验检查。相应的,适用于提交文书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提交待勘验检查的物件的义务。?
  (3)域外取证
  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间的域外取证依2001年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案件域外取证协助规则》(2001/1206/EC,自2001年7月1日起生效,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有部分条款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进行。 1970年海牙《民商事案件域外调取证据公约》 (自1976年6月6日起对芬兰生效)缔约国之间的域外取证依公约进行。
  三、判决
  (一)判决和救济的种类?
  在有义务庭外和解的案件里,缺席的后果前面已予讨论。如果一个案件不宜采用庭外和解,而原告未出庭,案件将被撤销。如果在这样的案件中被告未出庭参与主要审理,或如该被告按要求应进入主要审理而未能进入,而原告要求裁决并且法院发现尽管被告不出庭仍有充分根据的话,案件仍可被裁决。如果原告没有要求裁决,本案将被撤销。?
  1.部分判决和中间判决?
  案件已被承认或已被放弃的部分可在准备程序里用判决予以解决。相应地法院可以用一个部分判决处理提出了几个诉求的案件中的一个独立性争议。如果被告通过反请求或反诉的方式提出了一个抵销请求,由于原诉讼和抵销请求被同时处理,部分判决成为不可能的事情,除非原告的诉求已在简易程序里缺席被解决。?
  如果一个诉讼的裁决依赖于诉讼程序里另一诉讼的审理,法院可能用中间判决独立地解决后面的诉讼。如果在另一审判中的问题对本案的审理极为重要或其他诉讼应首先审结,法院可以决定本案的审理仅在这一障碍不再存在之后再继续。?
  在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法院也可用中间判决解决一个与诉求相关的问题,如果其它问题的处理依赖于该问题的解决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仅为一个特殊的原因,中间判决可以违背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而被通过,而且该中间判决可以在争议中的本案之外有已决判决的效力,只要本案的审理由于该中间判决而不再必要的话,即本诉讼被否决。?
  2.最终判决?
  民事案件的主要决议是判决。判决必须通过表明事实以及决议所凭借的司法理由以及争议的问题是基于什么根据而被证实的或虽尚未被证实但却被证明是正当的。?
  如果案件是在准备程序里被裁决的,被提交的每一件东西都应给予考虑。否则只有已在主要审理里被提交的审判材料或可能的在主要审中的补充材料才会被给予考虑。如果主要审理已连同准备程序一起进行,发生在准备程序里最后的事情也将被给予考虑,除非法院决定其将不会在主要审理里被考虑。?
  法院不会超出当事人的诉求作裁决。此外,在一个有义务庭外和解的案件里,判决不可基于一方当事人未曾提出来支持他的主张或否认的事实。审议直接在主要审理之后进行而且 判决必须在本案的审议已经结束之后立即被通过。当案件在没有进行主要审理或准备程序被 解决时,判决在法院办公室应不迟延地被签发。如果案件涉及面广或关系复杂,判决可以在主要审理完结之后14天内被签发或出于特定原因甚至更长。?
  3.提出判决?
  判决应包含:(1)法院名称,双方当事人姓名以及本判决的签发日期;(2)诉求的报告及当事人的答辩以及他们所基于的根据,以及(3)司法命令、判决的正当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及原则。判决也应含有参与人员的姓名,以及有否发生过投票的告知,其中不同意见也应被登录。?
  至于当事人的陈述,仅其诉求或否认以及它们所直接凭借的事实才被录入该法院的报告。原则性的规定是证人或其它人为获取证据的听审,必须被录音且只在判决中予以评价。如果该判决被上诉的话,这对诉讼记录十分重要。该报告也可部分或全部地被一个提交到该法院的密封的复印件所替代,判决应由审判长签名。更改权利的判决本身有创设性的效力,因此不要求一个单独的执行。?
  4.特定履行?
  在一个授予了肯定救济的判决里,被告被要求履行某些确定的事情。而且,如果被告不再愿遵守判决的话,判决可能被强制执行。第二性的和替代性的诉求应被包含在传票的申请中。如果在诉讼进行期间主张的原始履行由于条件的变化而成为不可能时,原告有权变更诉讼并请求其它替代性的履行。?
  5.有关法律关系的宣告?
  宣告性的判决可以是肯定性的,也可以是否定性的。它不能被执行并且对变化了的法律关系没有效力。如果原告希望某一处于争议之中的双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能被具有已决判决效力的宣告性中间判决所确认和裁决,他有权对此单独提出诉求。如果被告也同样有此愿望,他也可以提出一个寻求否定性宣告判决的反诉。?
  (二)审判后的动议?
  对判决上诉的通常方法是向下一审级的法院上诉,然而也有其它修改判决效力的特别的方式。?
  1.判决的修正?
  如果判决存在着印刷或计算性或其它类似的明显错误,已经签发该判决的法院将会更正这样的错误而并不需要上诉。如果需要的话,双方当事人可以被给予听证的机会。一方当事人在接到修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对本修正可提出复议申请。?
  2.判决的补充?
  如果案件中判决不含有对诉求的解决方案,该判决也可被法院依职权补充。补充仅在该判决被宣布后的一个短期内才是可能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希望判决被补充,他必须在该判决被宣布或被签发之日起14天日内提出补充。如果在判决被宣告或被签发之日起14日内当事人受邀出席了有关补充的听证,或一个书面的补充的陈述已向他提出,则本判决也可被法院依职权补充。?
  3.上诉的特别权利?
  上诉的特别权利被包含在司法程序法典第37章之中。一个不可上诉的判决可能基于重大程序错误的理由被推翻。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不可上诉的判决很可能被推翻。另一特别上诉是为恢复已过期间的上诉。?
  4.程序错误?
  一个不可上诉的判决可能在一个特别上诉的基础上而被推翻,如果:(1)法院无权管辖,或该法院已依职权驳回了本案;(2)判决已向一个没有被传唤的缺席的人宣布或一个没有听审的人被本判决所妨碍;(3)判决是如此含糊和不完整以致于其不能让人明白它的内容;或(4)发生了其它程序错误而且可以推定本错误将本质地影响判决。?
  提出第(1)项和第(4)项中的特别上诉的期限是在该判决获得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2)项中的特别上诉的期限是六个月,自上诉人知道该判决时起。受理特别上诉的法院同审理一个普通上诉的法院一致。如果必要的话,审理特别上诉的法院将获取进一步的阐释。如果确定已发生重大程序错误,整个判决或判决的必要部分将被推翻,而且如果本案将被重新审理的话,本案应安排重新审判。?
  5.不可上诉判决的废止?
  在下列情形下,最高法院有权根据请求,废止一个不可上诉的判决:(1)法庭成员或官员或律师或其它代表人或当事人的助手在与本诉讼相关的活动中已有刑事程序的犯罪而且可以推测这将影响到本判决;(2)被用作证据的文书是错误的或提交该文书的人已意识到本文书是不真实的或在宣誓下受审的当事人或证人或专家有意地作出了荒谬的证词,而且可以推定本文书或证词已影响了该判决;(3)提出事实或证据的当事人没有更早的提交而且同样的提交将可能导致一个不同的结论,然而该上诉人必须确立一个可能性,即那他为什么没能在原诉讼进行期间提交该事实或证据,或他有不这样做的有效理由。?
  基于上面提到的理由请求废除的期间是自该上诉人意识到本上诉所基于的事实之日起一年内,或如果本上诉是基于一个人的刑事诉讼,则自那个人的犯罪被法律确认之日起一年内。?
  如果判决明显地基于法律的不当适用,则也可能被废止。这种情形下,上诉必须在本判决获得法律效力之日起1年内提出。在判决获得法律效力5年后,没有重要的原由,其废止是不可能的。如果最高法院认为一个再审判是必要的,它将决定本案得怎样在哪一法院被再审判。然而,最高法院如果认为本案是清楚的话,将直接予以改判。如果该上诉人因忽视未开始再审或保持缺席,则该废止成为无效的。?
  6.已过期间的恢复?
  在诉讼进行期间,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法定的理由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或对他的申请提出特别重要的原由,最高法院可以恢复已过的期限。这样的申请必须在该理由终止后的三十天内并且最迟在期限届满后一年内提出。
  (三)判决的履行和执行?
  执行机关是作为地区行政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和地方当局的扣押书记官。首席执行官是县行政委员会,扣押书记官是在古老城市的法警以及在其它市的乡村主要法警。实践中,实际措施是由扣押书记官的助手执行的。?
  1.救济?
  (1)令状的执行?
  判决的履行和执行请求通常直接向扣押官提出,而且这样的请求可以口头地或书面地提出,例如,通过邮寄提出。在特殊案件里,这样的请求将向首席执行官提出。?
  执行的主要规则是向债务人住所地的执行机关寻求执行。如果执行的标的是某一特定财产,则有权的执行机关是财产所在地的机关。如果这样的请求被错误地向一扣押官提出,则该扣押官必须依职权主动地将本案移送给有权的扣押官。如果债务分处不同地方或如果判决针对债务人将在不同地方执行,则本扣押官必须请求各当地扣押官的协助,即申请人在这些案件中将其请求仅向一个扣押官提出。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关于债务人的准确信息以及债务人的财产及资金或其它执行标的,例如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以便执行可能的退税,来提高执行的效率。?
  对判决或其它执行依据,必须将其原件同申请附在一起,如果可行的话,权利证书(例如支票、汇票或本票)也必须将其原件同申请附在一起。对地区法院的判决也可用由地区法院证明的判决的复印件作为依据执行。?
  在民事案件中对法院决议的主要原则是:执行要求该判决已获得法律效力。然而,甚至在 判决已被上诉的情况下也可提出执行请求。下面的规定适用于判决已被上诉并且未获得法律效力情况下的执行:(1)一个带有支付义务的判决可由扣押官强制执行,除非债务人提供了抵押或保证。在判决获得法律效力以前被扣押的财产可以不被转化为金钱,然而一个基于支票或汇票的判决将被视为已经获得法律效力而被执行。(2)扣押官可以执行一个要求败诉方放弃一动产标的的判决。如果胜诉方没有提供保证,该标的将因而基于他的申请被扣押。(3)如果胜诉方对可能的损失提供了保证应执行没收;以及(4)在其它案件中,如果胜诉方对可能的损失提供了保证,并且执行不会使上诉没有用途的话,首席执行官可以命令执行。?
  在要求或不要求败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高一审级的法院可以中止一个已被上诉的判决的执行。如果扣押已经执行,法院可以命令取消扣押。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申诉不妨碍执行的效力。
  如果判决被更改,执行将被取消,申请人应赔偿由执行而导致的损失。在不动产可能被取消回赎权之前,执行必须为对动产的扣押。出于社会原因某些标的物可不会被扣押,而且扣押只能直接针对一个人的部分工资,通常是工资的三分之一。?
  扣押官可草拟一份执行报告来获取执行的必要信息。在执行报告里债务人必须给出有 关他的资金、债务、收入和职业的信息。为查明是否存在追索的可能性,他也须告知由他从事的交易的信息。由债务人从事的交易的追索与适用于破产财产的追索处于同样的情形之下。这样的诉讼必须在债权人被通知不成功的执行企图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
  扣押的财产通常由强制拍卖而转换为金钱。如果不动产被取消回赎权或被扣押的标的物是其它被抵押的财产,债权人会议必须在拍卖之前举行。在这一会议上,抵押权人以及有权使用财产的人可以提出他们的诉求并表述他们对其他债权人的要求的意见。最后将准备一份债权人名单,在其中将确定有优先权的请求。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以及拍卖公告将被公布在芬兰的官方报刊上,并将被送至已知的抵押权人。?
  (2)预防措施?
  在获得一个最终的有强制力的判决之前,可采用的预防措施前面已加讨论。在许多案件里,不服判决的上诉并不妨碍判决的执行。因此,如果当事人胜诉的话,则其可以不诉诸预防措施,甚至在对方当事人已对判决提出上诉,且判决因此没获得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已是如 此。根据执行法第7章第11条(a)款,如果申请人提出请求,且该当事人已有有法律效力的可强制执行的判决,但其执行请求不能立即被批准的话,扣押官可以对临时预防措施作出裁定。其实质性要件与由法院决定的预防措施的要件相同。?
  (3)破产或清算?
  原则上破产诉讼的管辖权归债务人所在地的地区法院。然而,对于公司或合伙企业则有权管辖法院为公司或合伙企业的主要管理地所在的地区法院,即不必须是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正式的住所地(登记地)。如果以上述规定没有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则有权管辖的法院也是债务人主要活动进行地的地区法院,或是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或是正在审议该事实的对本案审理比较适宜的法院。?
  集团成员公司的破产法院适用特殊的规定。破产要求有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书面申请。如果申请是由债务人提交的则不需要任何理由。由债权人提交的申请应含有对他的诉求的阐述及开始破产诉讼的根据。?
  由债权人提交的申请中应含有的开始破产程序的根据,被列在破产法的第5条和第6条之中,而且要求债权人的诉求是清楚的并且是没有争议的。最为普通的理由是身为商人的债务人在接到可证实的债务偿还通知之日起8天内没有偿还不存在争议的未付债务。其它理由是:(1)债权人有清楚的未未付的债权而债务人却隐藏不知;(2)债务人在执行中有过度负债的风险;(3)债务人藏匿或丧失他的财产;(4)债务人在执行中被发现无力偿债;(5)在债权人根据企业抵押法的授权提出立即收集债务的要求之日起八日内,债务人没有偿还;或(6)债务人非临时的无力清偿其债务;?
  债务人可以通过对债权人提供保证避免破产。如果破产申请是由债权人提出,法院将会在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任命临时财产管理员之前为债务人保留一个听证的机会。如果债务人反对申请,法院会在审议案件后作出裁决。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的主要的职责和权力是:(1)作出调整破产的决议;(2)任命临时财产管理人并在债权人听证后任命受托人:(3)为已提出的诉求及已提出的相互对抗的诉求决定债权人听证的日期,以及(4)作出破产判决,判决表明哪些诉求将从被批准的破产财产的资金里得到偿还以及被批准的优先权请求的相互关系。?
  当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时,法院将任命一个或更多的临时管理人来管理破产财产。直到债权人听证会召开为止。临时管理人的主要义务是从事破产财产的经营和管理并草拟一份财产目录。在债权人听证会上债务人应宣誓确认这份目录。如果本程序被继续(由于偿还以及资金足够支付诉讼费用,破产诉讼并不被取消),法院将会任命一个或更多的受托人替代这些临时财产管理人。通常受托人是根据债权人的建议而被任命的。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经营和管理破产财产并照料破产财产的变卖以及将资金分配给债权人。目前,法院通常命令诉求材料应递交到受托人而且他或他们应拟好已提交的诉求的名细。受托人应对已提出的诉求进行调查并抗辩没有根据的诉求。?
  债权人运用他们的权利在债权人会议上作出表决,例如财产的变卖,法律诉讼等。而且原则上债权人会议有权审议破产财产的每一个问题。然而,在实践中该权力部分地被债权人会议决定由受托人代表他们行使。?
  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被宣布破产之日他尚拥有的财产,债务人在宣告判决之前获得或挣得的财产以及能被追索成为破产财产的财产。?
  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规范能被追索成为破产财产的财产的可能性。追索财产到破产财产的期限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到达法院之日起开始起算。由于自然人或单位实体同债务人有紧密的关系,撤销行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主要的规则是:一行为可以成为追索标的,如果当行为被履行时债务人破产,或行为促成了债务人的破产以及:(1)债权人不当地从该行为中获益;或(2)资金已被转移到不能控制的地方;(3)债务已被扩展到债权人的损失。此外,要求其它当事人是恶意的。如果他同该债务人有一个紧密的关系,他将不得不证明他在善意而为。如果该行为在破产程序成为待决时被履行已超过五年(临界日),则该行为仅在某人或某实体同该债务有紧密的关系的条件下才被撤销。该追索适用专门的条款。?
  在临界日之前的三个月的支付也可能成为追索的标的,如果:(1)该支付使用了特别的支付方式;或(2)该支付与一个尚未到期的偿务相关;或(3)支付的数目相对于该财产的资金来说特别地宏大,并且根据有关情况该支付是不通常的。如果这样的支付是向同该债务人有亲密关系的人或实体支付,则期限是两年。这样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抵销的取消。如果该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没有被授权抵销的话。?
  作出的担保同样可被取消,如果该担保是在临界日前三个月内作出的,而且当该债务形成时没有担保协议,或在该债务形成后为完成已作出的保证的必要行为,在没有不必要的迟延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的话。对同该债务人有亲密关系的人或实体,该期限是两年,如果其不能证明该债务人并没有因为该担保而无力偿债的话。?
  希望从破产财产的资金中获得支付的债权人将不得不根据破产法提出他的请求。法院决定提交诉求的日期,并且告诫债权人要在规定的他们提出诉求的日期的至少一个月前,在芬兰的政府公报上发送他们诉求的书面通知。受托人也将送达传票通知给该债权人,通常是用邮寄或传真方式。然而受托人没有义务向明显地将不会从破产财产资金中获得分配的债权人送达通知。
  债权人必须在信中陈述诉求的数目及理由,如果要求利息的话还应表明利息数目或利率及利息的计算期限。如果债权人对其诉求主张优先权,他们应表明优先权的根据。诉求所凭借作为依据的文书的复印件应密封。如果该诉求通知不是在芬兰或瑞典,受托人将会将信的必要部分译成芬兰语或瑞典语。翻译费用将从债权人的受偿中扣除。?
  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可以为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所抗辩。受托人有义务抗辩没有根据的诉求。?
  关于支付令的新法律于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且在此之前的特权,例如工资(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国家给工人的酬劳)及税收被排除,并存在一些过渡期条款。如果破产程序是在1993年1月1日前开始,旧的优惠条款将被运用。今天的主要规则是:债权人在破产中平等受偿。然而,除了企业抵押之外,抵押请求权应满足到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儿童的抚养诉求保持着其特别的优惠。如果破产程序是在1995年1月1日前开始的,当年的工资及此前的工资作为儿童的抚养费享有同样的优惠。也存在某些其他的过渡期条款,例如基于自愿补助金之上的养老金信托的诉求。在通常的诉求之后以及之前,企业抵押将对至多可达抵押财产及利息的价值的50%的部分(如果破产程序在1995年1月1日前待决为60%)享有三年的优惠。从属贷款以及某些政府部门的在本质上类似于惩罚的罚款诉求要比其他诉求享受更次一级的优先权。
  在旧条款(在1993年12月1日前未决的诉讼)的规定下,如果债务人(私人)事后挣到了收入,债权人可以用破产判决作为执行根据。在新规定下,如果事后寻求执行则应获得一个新的判决。如果该债务人是一个法人实体,在所有的债权人于破产程序中已被充分受偿后债务人的帐户中没有剩余,则该法人实体在受托人提供最后帐目后将停止存在。?
  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法含有将公司置于清算当中的义务的规定,以及如果该公司的资金不足偿还债务的话,将公司列入破产程序的义务的规定。如果有限公司没有一个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债权人可以凭借法院的决定将该公司以置于清算之中。?
  (4)企业重组?
  规范公司和企业重组程序的特别法于1993年2月开始生效。这部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为模型。这部法的目的是为了给处于资金困难之中,但又有生存潜力的企业提供一个企业重组的机会。企业重组程序被集中在某些地区法院。开始企业重组程序的申请可由债务人提出也可由可能的债权人提出。法院将为主要债权人保留,如果申请是由债权人提出,也为债务人保留一个就该申请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如果法院认为由法律规定的企业重组程序的前提条件存在,法院将任命一个或更多的管理人,通常是一个债权人委员会。例如,如果债务人和代表已知债务的五分之一的至少两名债权人请求开始企业重组程序,并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开始重组程序的事由,重组程序就可以开始。除了三个月的工资外,重组程序的开始意味着支付的冻结,以及针对该债务人的征收和执行的禁止。?
  管理人的主要义务是准备债务人财务状况的报告,跟踪和监督债务人的行为。审计债务人在程序开始前采取的行为,要求追索债务人的财产,同债务人和债权人委员会合作,提出重组方案。债权人委员会作为一个咨询机构协助管理人并监督管理人的活动。?
  当决定开始重组程序时,法院将规定准备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日期以及重组方案的建议的日期。同样法院也规定债权人提交那些偏离债务人的陈述的诉求的日期。债权人也有表达他们对方案意见的机会,而且他们将对方案的接受或拒绝进行投票表决。由法院批准的方案要求主要债权人在法律上支持该方案。?
  如果开始了重组程序,追索的可能性同破产中的债务人一样。所有在重组程序开始前产生的债务是重组程序的标的物,程序开始后产生的债务并不受制于重组程序,应正常地受偿。
  在程序中,债务的支付条件被重新安排。这通常意味着没有担保的债务的数目的减少,债权人有担保的债务的支付适用专门的规定。在重组程序期间,债务人原则上保留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他行为的权利没有管理人的批准是有限的。根据管理人或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进一步签发债务人不得从事特定行为的禁令。?
  如果该债务人在重组期间不能履行其义务,重组程序可能被打断而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如果开始重组程序的申请与开始破产程序的申请同时成为待决的案件,后者的审理将被停止,直到决定是否开始重组程序时为止。如果开始了重组程序,破产程序的申请被驳回。另一方面,开始重组程序的申请在该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后才提出的也将被驳回。?
  (5)私人债务的重组?
  一个不能偿债的私人可以在1993年2月生效的特别法的基础上,寻求他或她的债务的重组。其目的是通过批准,根据债务人的偿还能力而定的偿还方案给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提供一个弥补的机会。所有的收入及资金除去必要的生活费用及抚养费用后都将用来偿债。?
  第一阶段里债务人住所所在地的地区法院决定重组的开始。所有重组开始前产生的债务都是重组的标的,重组的开始意味着支付的冻结以及针对该债务人征收和执行的禁止。?
  第二阶段法院将批准一个针对支付方案的规定期限,通常是五年。在该支付方案里债务人的支付条将被重新安排,这通常意味着未被担保的债务的数目的减少。对债权人有担保的债务,适用专门的规定。?
  法院可以指定一名管理人来负责重组程序的实现。重组可能只被授予一次,而且如果该债务人故意为损害他或她的债权人的行为则可能被否决。如果该债务人未能履行由法院批准的支付方案,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可以宣告重组失效。如果债务人履行经批准的支付方案,在受制于支付方案的前提下,他或她将从剩余的债务中解脱出来。?
  2.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依据欧盟理事会有关规则的执行
  对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丹麦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之间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依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进行)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2001年第44号法规)和2000年《关于破产程序的法规》(2000年第1346号法规)以及2000年《关于婚姻案件和亲子关系监护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2000年第1347号法规)执行。
  (2)依据国际公约的执行
  (a)依据《卢迦诺公约》的执行。芬兰已于1993年7月1日加入卢迦诺公约,该公约的规定同1968年9月27日的布鲁赛尔公约一致。至1997年《卢迦诺公约》已在荷兰、法国、瑞典、英国、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葡萄牙、瑞士、奥地利、丹麦、德国、爱尔兰、冰岛、西班牙和芬兰之间生效。《卢迦诺公约》缔约国之间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依公约的规定进行。在卢迦诺公约以前,芬兰以及其它北欧国家(丹麦、冰岛、挪威、瑞典)在1977年签署了民事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协议(替代1932年的协议)。此外1986年芬兰同澳大利亚就这一问题也签了一双边协议,这些协议将被卢诺迦公约所取代。根据卢诺迦公约的承认与执行缔约国作出的判决的申请,应向被请求执行当事人住所地的地区法院提出。该申请也可被递交到司法部,由其将申请转送适宜的法院。
  (b)依据其他公约的执行。芬兰是1958年海牙《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1970年海牙《承认离婚和别居公约》、1973年海牙《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和1980年海牙《国际性非法诱拐儿童民事事项公约》及1980年海牙《国际司法救助公约》 的成员国,对于上述公约成员国的法院作出的有关判决的执行适用上述公约的规定。?
  (四)判决的确定性
  1.既判案件
  司法程序法典包含少数有关判决效力的规则。既判案件的消极范围意味着:由不可再上诉的判决决定的案件不能再一次提交法院考虑。如果在诉讼中决定的事项已获得法律效力,而该事项是后来一诉讼的先决问题,它将被接受为判决后来诉讼的根据(既判案件的积极范围)。
  既判案件的客观范围扩展到由该诉讼决定的法律关系,但局限于提交法院由其考虑和决定的法律关系。主要的规则是既判案件的主观范围通常只扩展到该当事人。然而,它扩展到在判决生效后,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继承人参与由该诉讼决定的法律关系的人。如果一私人的普遍继承在诉讼进行期间发生,则继承人自动受判决约束,事实上该继承人以后已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
  被从既判案件中分离出来的判决的证据上的效力,被认为很有说服力,这主要是因为证据的自由评价原则。
  2.判例法
  根据芬兰法律,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无条件的约束下级法院,尽管司法程序法典明确地规定,最高法院授予上诉许可的理由之一是判决的根据。 然而,由于最高法院判决的权威地位,它们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并且最高法院判决中包括的法律规则在将来作出法律决议时被普遍遵循。
  四、第二审程序——上诉?
  一个地区法院的判决被上诉到上诉法院,而且如被准予再上诉,就上诉法院的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然而在地区法院被缺席解决的案件的缺席方无权向上诉法院上诉,但其可通过申诉的方式获得一次再审。?
  1.上诉至上诉法院?
  地区法院的判决,驳回案件的裁定以及其他有关的决议受制于上诉,除非上诉已被单独地禁止。对上诉,没有一般的限制,例如有关存在的利益大小的限制。地区法院在诉讼进行期间作出的裁定,只要被特别地规定时才可单独上诉。?
  (1)上诉通知?
  当宣告一个可上诉的决议时,地区法院会同时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及当事人为保留其诉讼权应提起的诉讼。为保留上诉权而上诉到上诉法院,当事人应在该决议被宣布或被签发后七日内以给出上诉通知的方式,登记其上诉意图。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且可能被局限于决议的某一特定部分。如果上诉的通知被批准,法院会给出详细的上诉指南。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通知,决议将获得法律效力。如果他的对方当事人上诉到上诉法院,他只能对对方当事人的上诉作出答辩而不能主张任何更改。?
  (2)上诉状及答辩状?
  上诉状应在决议被宣布或被签发后三十日内提交到地区法院,否则该上诉将被驳回。然而,如果上诉状是在被错误指定的期间内向上诉法院的办公室提交的,该上诉权则不会丧失。对方当事人通过在上诉期限届满后14日内向地区法院提交书面答辩对上诉进行答辩。经请求他将被提供一份上诉状以及上诉状所附带的文书的复印件。由于一方当事并不必然被通知上诉,当事人应自己探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已对决议提出上诉。?
  出于特别的原因,在原期间届满前,地区法院可以就上诉或答辩规定一个新的期限。在上诉状里应含有上诉人以及/或他的律师的信息,而且上诉状应由上诉人或上诉状的书写人签名,上诉状里提到的文书应被附上。相应的规定适用于答辩。?
  (3)受制于复审的问题?
  一般地上诉法院只会对案件已被下级法院审理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外,如果上诉通知局限于法院决议的某一特定部分,上诉的审理对象也被相应地限制。在上诉时,上诉人必须表明对地区法院决议的哪一部分提出上诉,主张的更改以及相应的理由。他也应表明在他自己看来,案件的哪一部分地区法院裁决的理由是错误的。相应地,被上诉人应表明他是承认还是反对上诉人的更改诉求,他主张的理由以及他提出的事实。如果上诉是不充分的,上诉法院将告诫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补正不足,而其若忽视告诫,则将有被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的危险。?
  在上诉里上诉法院不会超出被上诉的范围进行裁决。而且没有特别的理由上诉法院不会从理由和事实上审查地区法院决议的正确性,除非这些在上诉中或答辩中被提出来。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不仅仅提出已在地区法院已提交的东西。要注意很重要的一点,即并非每一件被当事人提交的东西都会登录在地区法院的案卷中,口头提出的证据通常不被登录在案。因此,当事人在其案情摘要中应直接地向上诉法院列出所有证据以及他提及的已在地区法院提交的证据。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地区法院对口头证据所作评价的决议,该被录音的表述应用书面写出,如果上诉法院认为这是必要或上诉法院将安排一次听证的话。?
  在上诉法院,一方当事人不可以提出他未在地区法院提出的事实或证据,除非他能确立一种这样的可能性,即他未能在地区法院提出该事实或证据或他有不这样做的有效理由。如果该当事人想提出新的证据来支持上诉,他应列出该证据并表明他意图借此证明什么以及该证据为什么在此前未被提出。仅在上诉法院提出的抵销主张可能被驳回,除非被认为不会有不当的不便。
  2.上诉至最高法院
  对作为二审法院的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的上诉,要有最高法院第一次授予的上诉许可。最高法院可仅对上诉法院决议的一部分授予上诉许可。根据司法程序法典的规定,上诉许可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可授予:(1)由于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或管辖权的一致性,把案件提交到最高法院非常重要;(2)存在特别的理由,因程序性的错误或其他错误将导致判决被撤销或宣告无效;(3)存在其他授予上诉许可的重要理由。
  包括许可请求和上诉的上诉申请,最迟在上诉法院的决议签发后的60天之内送到上诉法院的办公室。上诉申请必须陈述上述据以授予申请的理由及申请人认为存在这些理由的根据。上诉申请必须陈述对上诉法院决议的哪一部分提出上诉、修正判决的请求及其理由。
  最高法院如认为必要可要求对方当事人对上诉请求进行答辩。如果上诉许可被授予,除非对方当事人已被提出与考虑上诉请求有关的要求,通常要求对方当事人答辩。一方当事人不可以提出他未在地区法院或上诉法院提出的事实或证据,除非他能确立一种这样的可能性,即他未能在地区法院提出该事实或证据或他有不这样做的有效理由。最高法院也可安排听审。
  

【注释】
*匡青松:法学硕士,湖南商学院法律系讲师。
> [注释]]欧福永: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司法程序法典第10章第1条。 
  司法程序法典第10章第14条、第19条。
上述规则的有关内容可参见肖永平主编的《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和刘卫翔著的《欧洲联盟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的有关部分。 
  该规则的有关内容可参见肖永平主编:《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189页,刘卫翔:《欧洲联盟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283页。 
  关于由原告提出的针对被告的几个诉讼的累积的规定,参见下面论述。
参见下述的 “待审财产的临时保护”。 
  司法程序法典第7章第3条。 
  司法程序法典第17章。 
  该规则的有关内容可参见肖永平主编:《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0-200页。 
  公约的中文本及各成员国可参见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7-1112页及附录二。 
  上述规则的有关内容可参见肖永平主编的《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和刘卫翔著的《欧洲联盟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的有关部分。 
  上述几个公约的中文本及各成员国可参见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司法程序法典第31章第2条。
司法程序法典第30章第3条。

【参考文献】
1.Christion T. Campbell,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s, London 1995; 2.Dennis Campbell, Serving Process and Obtaining Evidence Abroad,London 1998; 3.Dennis Campbell, International Execution against Judgment Debtors,New York 1999; 4.W.A.Kennett,the Enforcements of Judgments in Europe,Oxford 2000. 5.李双元:《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肖永平主编:《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刘卫翔:《欧洲联盟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匡青松 欧福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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