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未达到安全停止状态发生滑坡肇事,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一、案情概要
A(诉讼外,被保险人)与X(原告,甲保险公司)签订了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相当于国内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同时,他又与Y(被告,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任意汽车保险合同,并附带加入了“担保驾驶其他车辆危险”的附加险。
2000年5月,A从友人处借得小轿车一辆,亲自驾驶前往公证处办事。由于停车场已无空车位,A就将车停放在公证处的路边上,而这条路恰好呈斜坡状。A把车停好之后,没有将手动刹车装置拉到标准停车的位置就下车去公证处办事了。
基于重力关系,这辆车慢慢下滑,逐渐加速,车尾撞到了停在后面的卡车头上。小轿车在与卡车发生碰撞的时候,又将路过车旁的行人C撞成重伤。
C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总共花了1100万日元的医疗费用。除了医疗费用之外,还有C在治疗期间的误工损失为418万日元,精神抚慰金230万日元。C的损失共计1748万日元。为此,C向X请求支付保险金,用于补偿自己的损失。
X基于其与A之间的自赔责保险合同的约定,对C的损失如数补偿之后,向Y提出请求支付X所负担的保险金的一半,874万日元返还给X,作为A同Y之间保险合同的补偿。
Y以A所借用的车辆不是在行驶状态中,不符合该保险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支付条件为由,予以拒绝。X遂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东京地方法院在审理之后,判Y向X支付874万日元。
二、争论的焦点
本案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被保险人所驾驶的车辆是否处在“行驶状态中”?
1A所借用的车辆停放在道路一侧之后,由于没有将手动刹车装置拉到标准停车的位置,在存在坡度的地段上发生了滑行。该车是否属于“行驶状态”?
2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基于外因而发生的车辆自动滑行,是否属于“行驶状态中”?
三、评释
1原告的主张
附加险“担保驾驶其他车辆危险”的宗旨是补偿被保险人驾驶其所有车辆以外的车辆时,在行驶状态中发生意外事故,由此而产生损害时,由保险公司补偿损失的保险。
由于该附加险的补偿责任的事故限定在“行驶状态中”。而本案中的A在停车时并没有将变速器挂到“停车”的位置上,也没有将手动刹车装置的位置调整到标准停车的位置上。正是由于A没有完成停车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可以推断,该事故属于车辆在“行驶状态中”发生的事故。X已经对C的损失进行了补偿,根据损害保险中重复保险的原理,已经补偿给C的一半应当由Y来承担。
2被告的主张
“担保驾驶其他车辆危险”附加险的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驾驶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车辆时,如果是在亲自驾驶中(非停车状态)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产生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亲自驾驶中发生的事故”是指车辆处在以下状态时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即,被保险人在驾驶席上亲自操纵车辆的各种装置,采取各种措施,如发动、行驶、停止车辆等,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各种情况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而引发的事故。而车辆处在停车状态中的事故,是被排除的,也就是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
在本案中,A的驾驶行为已经结束,车辆下滑与驾驶该车的被保险人的驾驶行为无关。因此,无法断定该车处在“行驶状态中”。
3法院的判断
“担保驾驶其他车辆危险”附加险中所规定的,“因驾驶中的行为而发生的事故,其本意确实是对驾驶人员在操纵各种设备中,如实施包括发动,起步,加速,行驶,停止等行为时,而引发的事故而言的。由于汽车的自动化程度日益提高,该自动化的机械物理方面的属性并不限于本人必须在驾驶席上实际操纵机器设备时,而发生的事故才是保险事故。当然,必须排除车辆处在停车状态中所发生的事故。
4对本案的评释
在汽车保险中,关于车辆是否处在“行驶”或“停止”状态的争论,是汽车保险中最常见的,本案遇到的问题也是如此。
通过对上述“行驶状态中”的表述展开分析可以发现,本案真正值得双方关注的问题集中在两点上:
第一,“行驶状态中”发生事故时,其车辆是否必须要求被保险人本人亲自驾驶?
第二,在没有将车辆上的设备完全置于停车状态时,是否不属于“停车状态中”,而仍然处于“行驶状态中”?
关于第一点,笔者比较赞同法院的判断。该事故的发生,并非一定需要被保险人亲自坐在驾驶席上,操纵车辆上的设备时,才会产生。由于汽车的物理性能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即便是驾驶人员暂时离席,或暂时不操纵设备,车辆仍然可能处于“行驶状态中”,继续滑行。
关于第二点,A没有操纵各种车辆上固有的装置,将车完全放置于停车状态之中。因此,可以判断该车辆尚未完全处在“停车状态中”,而是处于“行驶状态”的延续之中。而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车辆在“斜坡”这一特定的物理条件之下产生下滑,而物理的惯性作用使其下滑加速,最后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可以判断该车辆并没有真正处于“停车状态中”。
综上所述,东京地方法院判断本案车辆在滑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符合“担保驾驶其他车辆危险”附加险条款中的关于车辆必须处于“行驶状态中”的规定,Y理应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