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之司法部的机构设置
发布日期:2010-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司法部设12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办公厅。
拟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和信访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国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
(二)监狱管理局。
监督检查监狱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国监狱的设置、布局和规划工作;监督管理全国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生活卫生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重要罪犯的关押改造和省际之间的调犯工作;指导全国监狱的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管理燕城监狱。
(三)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设置、布局、规划工作;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习艺性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场所、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法制宣传司。
拟订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指导检查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国(境)外的法制宣传工作。
(五)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指导、监督律师、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承办特许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审批和管理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办事机构;承担律师事务所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承办任命公证员的具体工作;承办委托港澳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具体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司。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七)基层工作指导司。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安置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八)国家司法考试司。
监督检查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审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承担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授予工作,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九)司法鉴定管理局。
拟订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法制司。
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指导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司法协助与外事司。
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草拟、谈判工作;承办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缔结,承办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和被判刑人移管条约执行的有关事宜;承办国(境)外司法机关处理的重要涉华案件司法协助事项;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活动;组织参与有关司法领域的多边或双边交流与合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承担司法行政涉港澳台的具体事务;审核司法行政系统出国(境)项目。
(十二)计财装备司。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政治部(含人事警务局、组织培训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相关人事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负责机关和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司法部直属院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