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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机构(六)
发布日期:2010-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构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和地位

  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要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在本级国家机构中处于首要的地位。

  (二)组成和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为5年。

  (三)职权

  ①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②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法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等;

  ③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④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⑤保护各种权利,即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保护公民所有的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⑥除以上五个方面的职权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①会议的召集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预备会议上,选举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②议案的提出程序:在地方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③选举和罢免程序:地方人大按照选举程序选举产生本级地方一府两院的领导人,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在乡一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④质询和询问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席团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地方各级人大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五)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主要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经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提请,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1、性质、地位、组成、职权

  地方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它从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

  乡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委员的职务。

  常委会的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的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人大选举新的常委会为止。其职权主要有:

  ①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②主持选举和召集会议;③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④本级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免权(政府首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除外);⑤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等等。

  2、工作程序

  召开会议是主要工作方式。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

  常委会主任会议、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5人以上联名,也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3、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立常委会。

  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名额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均为5年。

  (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作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4、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

  5、依法任免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律。

  (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法定人数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

  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

  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一)代表的权利:

  ①出席会议,提出议案,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参加表决;②参加各项选举活动;③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④言论免责权;⑤人身特别保障权;⑥物质特别保障权。

  (二)代表的义务:

  ①有义务与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②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常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③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政府进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性质、地位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相同,除乡镇一级为3年外,其余都为5年。

  (二)领导体制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都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市长、乡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三)职权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和管理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获得实现;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每一级人民政府内部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都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派出机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的派出机关,如设“行政公署”,但在一些地方实行地市合并、市管县的体制后,法律上不再使用“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五、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或城市,由居民以居民区为纽带建立起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一)村民委员会

  1、村委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关系:乡级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村委会的任务: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县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管理本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3、村委会的设置、组织与村民会议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

  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

  (二)居民委员会

  1、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是:政府机关给与居委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2、居委会任务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协助人民政府和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居民委员会的设置、组织与居民会议

  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由居民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人大提几个知识点。

  第一,我国从省一级到乡镇一级哪几级设人民代表大会?注意乡镇一级即有人大,乡镇长亦由其产生,虽然步云乡搞了乡长直选,但其他都由同级人大产生。

  第二,从省级到乡镇一级哪级没有人大,有没有不设人大的地方?有,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或地区不设人大,我国虽实行地市合并,但尚未合并完成,还有大量地区存在,它们有一府两院但没有人大;二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均无人大。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可分为两类。

  第一,县以上人大,宪法规定了15项职权,重点掌握人事权,涉及选举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所以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长批准)。这里面有个问题,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但是总理对于地方首长没有任免权;总理对于副总理有提名权,而地方首长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一律由人大提名。还有选举罢免的程序,从省一级到县一级政府的正职应是差额选举,但若没有两个候选人也可以等额选,副职则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到3人。

  第二,乡镇人大的职权,选举罢免本级人大的主席、副主席,选举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注意,乡镇一级和县一级不一样,乡镇有人大正副主席而没有常委会,县级以上有常委会而没有正副主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几个知识点。

  第一,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是否一样?不一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种人大有秘书长参加人大常委会,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

  第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在人大闭会期间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应当说要大一些,因为它有权决定所有的政府副职的任免,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没有这个权力。

  第三,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同级人大产生,但是北京市有第一、第二两个中级法院,有第一、第二两个检察分院,实际上没有同它相对应的人大,那么它们的人员如何产生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和在直辖市内设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地方人民政府里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这个知识点。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类人民政府由正职、副职、秘书长、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组成,一般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没有厅长。

  第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这一级政府由正职、副职、局长、科长组成,注意没有秘书长,县一级政府的办公室主任也不是政府组成人员。

  第三,乡、民族乡、镇政府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没有秘书长,也没有职能部门。

  村委会和居委会提三个知识点。

  第一,我国的村委会和居委会是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四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们同基层政权如乡镇政权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

  第二,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没有秘书长,记住越到基层越精简机构。

  第三,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呢?有人认为是由村民产生,不完全或不准确,因为村民的面太广了,小孩刚满月上了户口就是村民了,但是他们没有选举权;应当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18周岁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或村民大会,再选举村委会,当然他们有权选举也有权罢免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居委会同村委会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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