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课堂笔记:权利与义务
发布日期:2010-0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课堂笔记: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1.权利的概念
(1)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
A. 自由说;
B. 范围说
C. 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
D. 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E. 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
(2)法律权利的特点:
A. 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B.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C.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2.义务的概念
(1)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
A. 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
B. 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C. 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义务的性质表现在:
A.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B.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
A. 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B. 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
(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 个人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四、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概念不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而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2.法律概念的分类
(1)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原本的)法律概念(如合同、政党防卫)和非基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如放火、杀害);
(2)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如期间)、空间概念(如居所、行为地)、涉人概念(如公民、合伙人、当事人)、涉事概念(如违约、侵权)、涉物概念(财产、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