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唯物史观认为:
(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2.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3.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
(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A.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A)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B)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B.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A)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B)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4.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1)三个领域:
A. 社会经济生活 B. 政治生活 C. 思想文化领域。
(2)两个方向:
A. 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
B. 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5.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