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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课堂笔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布日期:2010-0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宪法课堂笔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

  经济制度是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决定着一个国家所属的历史类型;一是决定着一个国家与其它同类型国家间相互区别的具体国家性质。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一)全民所有制经济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是指:国有企业,矿藏、水流,除法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城市的土地,除法定属于集体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二)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收益归己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具有三个特点:

  ①生产资料和产品归个体劳动者所有;

  ②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允许请少量的帮工和带学徒;

  ③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支配。

  私营经济是指以雇工经营为特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所有制形式。私营经济从其内部存在的雇佣劳动关系来看,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性质。目前私营企业可以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

  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二)“三资”企业

  “三资”企业是依据宪法的规定,在无损于我国主权和经济独立的前提下,经我国政府批准而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三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是中国的企业和法人。它们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法规,接受我国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我国法律和我国政府的保护。

  四、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国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是指,在各尽所能的前提下,由代表人民的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每个公民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给公民应得的劳动报酬。

  在我国目前现阶段,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在分配方式上也不可能是单一的。目前除了按劳分配这一主要分配方式外,其它分配方式还有:企业发放债券筹集资金,因此而出现凭债券取得的利息;随股份经济的产生,股份分红相应出现;企业经营者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的收入。

  五、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它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巩固、发展和建设四个现代化的物质基础,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的物质源泉,是国家繁荣昌盛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断得以满足的物质前提和根本保障。我国宪法第12条明确宣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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