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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交易制度浅析
发布日期:2010-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碳汇交易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一项较新的制度。拥有之前排污权交易的经验和国际经济领域提供便利条件,当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来临之时,碳汇交易制度作为解决气候问题的对策之一应运而生。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交易体系,但在我国碳汇交易仍处于起步阶段。作为生态补偿的手段之一,本文试图探讨碳汇交易制度的构成、碳汇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正、负面效应,从中探索该制度的前景。
【关键词】碳汇交易;生态补偿;碳信用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当今环境问题的全球性逐渐凸显,特别是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温室气体排放过量被大多数人认为是造成这一问题的罪魁祸首。于是,作为主要温室气体之一的二氧化碳的减排成为了国际上关注的焦点。随着环境政策的发展,减排手段突破了传统的行政强制减排而走向更具灵活性的碳汇交易制度。

  一、碳汇交易制度

  所谓碳汇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关于碳汇的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排放许可为交易对象的碳汇交易制度,另一种是以跨国投资为基础的碳汇项目。目前,碳汇交易制度是否完全包含以上两种制度似乎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碳汇交易制度从广义上包括排放许可交易和碳汇项目,而狭义的碳汇交易仅指前者。本文将主要分析狭义上的碳汇交易制度。

  碳汇交易制度的具体设计与较早开始实施的排污权交易有一些相似之处。制度中包括总量控制、配额的初始分配、信息交流平台、交易规则、交易之后的执行监督、违反制度的法律责任等。

  在碳汇交易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享有一定的原始配额,实际排放二氧化碳量少于配额的企业,可以选择在碳汇市场中出售多余的配额,而那些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的企业则需到碳汇市场上购买配额,以满足自身排放的需要,否则将受到处罚。这里的配额在《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中被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在欧盟的碳汇交易中被称为欧盟排放许可(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为了统一简便,本文将用“碳信用”一词来表达以上配额的含义。

  碳汇交易的前提是计算出某一地区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碳的总量,即所谓总量控制。不同的地区应根据该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勘测、计算。因为碳信用将来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势必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勘测、计算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气候、地形等自然因素,还应将经济因素甚至是社会因素考虑进去。为了达到最终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的目的,在总量确定之后将以一定时间周期为单位逐渐减少被允许的排放量。确定每一阶段的环境总量之后,按照标准划分出单位排放量,即碳信用,并对碳信用进行初始分配。交易过程中需要有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这对于信息的流通、降低交易成本都非常重要。在交易完成之后,由于碳汇交易制度的特殊性,还应有一项制度监督交易成果的执行,以真正落实减排效果。

  碳汇交易与其他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区别在于,碳汇交易往往是跨国交易,因此需要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支持以及国际公法的指引。2009年年末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华丽地起航却草草地收场,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前途似乎有些渺茫。哥本哈根闭会后,欧洲交易市场的碳汇价格应声下落——从14.6欧元下降到12.7欧元[1]。国际政策以及国际法应尽快为碳汇交易确定方向、提供法律保障,以保证该项制度的公信力。

  二、碳汇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的进程,几乎必然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导致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生态补偿制度即成为了环境保护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生态补偿从补偿资金来源的角度暂可分为政府财政支出、受益者支出;从补偿领域的角度暂可分为对水域受污染的补偿、对流域受污染的补偿、对土地沙化的补偿、对大气影响的补偿等。笔者认为,碳汇交易制度是为了补偿对大气的影响而由受益者支出补偿资金的一种形式。因此,碳汇交易制度应属于生态补偿的一部分。

  碳汇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具有学科的交叉性,其包含了经济学、法学、生态学上的理论。

  1、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碳汇交易之所以成为当今环境保护的热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项制度将经济学理论纳入了法律的范畴。根据经济学理论,市场可以有效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传统理论认为当市场机制遇到外部不经济问题时,市场机制也将无能为力,即所谓市场失灵。外部性是市场失灵主要原因之一,“当一个人的消费或者企业的生产活动对另一个人的效用或另一家企业的生产函数产生一种原非本意的影响时,就会出现一种外部性”。[2]与外部性相关的问题是公共产品,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从而容易导致“搭便车”现象,市场机制在配置公共产品时失去了效率。在治理环境污染时这一问题尤为明显,比如企业往往单纯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因生产行为造成的环境问题,从而将解决环境问题的成本转嫁给了社会。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继续,依照传统理论,一般是侧重政府干预,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距,这一理论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早提出的,又称为“庇古税”。之后,产生了一种新的理论——科斯定理,该理论主要内涵在于:当交易费用为零以及对产权充分界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会受到市场的驱使而进行互惠互利的谈判,将外部因素内部化。科斯定理为人们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碳汇交易制度就是以科斯定理为经济框架建立起来的。

  2、法学的理论基础

  碳汇交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的公平价值,使得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得到统一。在无生态补偿或生态补偿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排污者享有生态环境带来的利益而未承担其相应的义务;环境保护者履行了环保义务,甚至牺牲了自己可能的发展机会却未得到应有的补偿。在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情况下,导致环境恶化的可能性增大。通过碳汇交易制度,双方对交易价格协商一致,补偿的额度较有可能得到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才能推进环境保护的良性发展。同时,碳汇交易制度也是环境法中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应用。

  从法律规制交易的具体制度上看,碳汇交易制度将与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些制度相衔接。国际法需为越出国境的碳汇交易提供统一的数据计算标准、信息交流制度、支付制度、国际监督制度等等。

  3、生态学的理论基础

  生态系统具有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只要排放的数量在其自净能力所及之内,良好的环境是可以持久的。问题在于工业发展之后,过快增加的排放量已大大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于是污染不可避免地降临。人类已经进行了减排、造林、滤污等各种努力,试图使生态逐渐恢复到之前其自得的状态。具体到碳汇交易制度,就是依据自然规律、通过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来实现环保的目的。

  4、理论上的模糊之处

  首先,关于法律允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属性仍存在争议。有学者提出了环境使用权的概念,并强调环境容量的物权属性,认为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环境利用人可以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3]但也有人对这个“权”字的使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取得了“排放权”是否就意味着有权排放、污染合法?[4]有学者认为环境是公共资源,所有权人的界定十分困难,“环境使用权人或者说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必然存在问题,即谁有权给予污染者排污的权利” [5]探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科斯理论是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之上的,若“排放许可”的权属性质无法得到确定、产权无法界定,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只有建立了产权,才能避免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而造成的外部不经济现象。如果这项交易制度的交易对象的法律地位无法明确,那么对于这项制度的保护也将遇到困难。目前看来,尽管将法律允许企业排放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视为一种用益物权仍然有值得商榷之处,但为了便于操作,“用益物权说”无疑是较优的选择。

  第二,科斯定理的关键部分与碳汇交易的实践并不完全吻合。科斯定理中的模式是建立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的,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非现实的状态。事实上,在当今经济交往过程中几乎不可能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因此,碳汇交易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仍是个疑问。

  三、碳汇交易制度的正负面效应

  通过理论探究和实践探索,碳汇交易制度已初具雏形。现在重新审视这一制度,其正面与负面效应渐渐清晰。分析这些效应可能能使我们未来的决策更具有效性。

  1、碳汇交易的优势

  碳汇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资源的配置,可能降低了减排总体上的成本。通过碳汇交易,企业的减排虽然受所得到的碳信用量的一定约束,但又有购买、出售“排放许可”的弹性空间,较之之前以行政强制减排,此举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从而更有利于调动企业减排的积极性。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减排策略。碳汇交易制度在其运转健康的状态下,能够促使企业改进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或者改进排污的相关设施。这种健康的状态应该是指改进技术的成本要低于其购买相应碳信用的成本或者其通过改进技术以减少碳排放、出售多余的碳信用能使其获得更多收益。

  碳汇交易是一项相对开放的制度,参与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但又不限于企业。一些环境保护组织,甚至个人都可以参与到这项交易中。之前,对于过度排放的问题,环境保护组织往往只能大力呼吁而无法采取实质行动。在碳汇交易市场开放之后,环保组织可以根据经济能力参与交易。虽然现在在世界范围内主要的碳汇交易还是在企业之间,尤其是大型的能源、钢铁企业之间进行的,但个人的碳信用也已悄然兴起。2010年1月,兴业银行和北京环境交易所合作,推出了中国低碳信用卡。该信用卡可以根据持卡者的碳排放情况,消除自己的碳足迹,也可通过个人购碳平台购买北京环境交易所提供的如经过认证的减排量,以支持减排项目的实施。虽然环保组织或个人的碳汇交易行为必然是形式大于内容,但公众的积极参与无疑有助于环保的发展。

  碳汇交易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打造绿色企业形象的工具。在欧盟,减排的义务主要加之于发电、纸浆和纸、炼油、建材和有色金属行业,而一些没有减排义务的企业也开始主动减排并参与到碳汇交易之中。虽然这也许更大程度上是对碳汇交易制度的利用,其主要目的在与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的盈利,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举措间接地也在为减排而努力。在欧洲,一些碳汇交易中介机构生意兴荣,许多没有减排义务企业专门聘请碳汇交易代理人为他们消除碳足迹、绿化企业形象。[6]

  2、碳汇交易的缺陷

  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碳汇交易的运作已相对成熟,主要的碳汇市场有:欧盟碳市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碳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英国碳市场等。同时,碳汇交易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

  首先,碳汇交易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企业囤积碳信用,导致碳信用的流通不畅。造成这一现象可能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一些企业认为碳信用仍有升值的空间,于是视其为投资的工具。企业有这样的期待并非无根据,例如“二氧化碳价格在2008年中曾飙升到峰值,接近30万欧元” [7],在中国的排污权交易中也出现了类似情况,2002年200元每吨的排污权三年后竟升至600元左右[8]。第二,由于碳信用实行初始分配制度,大型的资历较深的企业往往获得的配额较多,因此他们很可能利用囤积碳信用造成垄断局面,阻碍市场竞争。[9]第三,由于担心之后对环境总量的控制越来越严格,获得碳信用越来越困难,一些企业考虑到自身未来的发展,可能放弃出售多余的碳信用进行盈利而选择储存碳信用。

  第二,初始碳信用应如何分配。1990年美国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其中提出了三种分配方案: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和免费分配,最后美国采取了免费分配的方式。欧盟也同样采取了同样的方式。[10]但免费分配方式似乎对于排放量本来就少的企业或新设立的企业并不公平,因为排放量大的企业凭借其“高污染”反而获得了较多的配额。免费分配也使得企业的一部分排放是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的,仍是将这部分的生产成本外化,仍未达到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不仅如此,分配的权利使得相关政府官员又增加了一个设租寻租的途径。当然,固定价格和公开拍卖也存在各自的缺陷,例如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容易造成信息的不对称等。因此,初始的份额如何分配才能既公平又具有效率仍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三,碳信用可能提高了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今后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的碳信用可能成为其能否进入该行业的一个指标。新企业无法得到初始分配,若其在交易市场上又无法购得法定指标,那么该企业很可能无法进入该行业。长远地看,这将不利于相应市场竞争和发展。

  四、结语

  碳汇交易被许多人寄予厚望,希望这一新兴制度能为环境保护带来活力与动力。碳汇交易的范围大有扩张之势,2009年6月北京环境交易所与纽约-泛欧证券交易集团BlueNext交易所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中国的碳汇交易时代很可能即将到来。在看到希望的同时,我们也应理智地再次分析这一制度,应及时总结现存交易市场的经验,毕竟这一制度的基础与实践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在全球气候变暖已刺痛大多数人神经的时候,碳汇交易的诞生不知是否有些仓促。碳汇交易能否交付我们一个理想的未来也许仍值得我们在探索中期待。
 
【作者简介】
周晴,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
 
【参考文献】
[1]《Carbon markets after Copenhagen》,《The Economist》February,4th,2010
[2] 秦天宝,汪园:《排污权交易中的政府干预初探》[M],《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
[3] 吕忠梅,《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M],《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4] Jeffrey M. Hirsch, Emissions Allowance Trading Under The Clear Air Act:A Model For Future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7,N.Y.U.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352,383(1999)
[5] 钱水苗,周婵嫣:《试论排污权交易的谨慎实施》[M],《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
[6] 《Europe’s Carbon Trading Market Sees Brisk Business》, //www.npr.org/templates/story/story.php?storyId=10716772,Jule,5th,2007
[7] 《欧盟排放大户受惠于碳交易计划》,人民网环保频道,//env.people.com.cn/GB/11122329.html,2010年3月11日
[8] 钱水苗,周婵嫣:《试论排污权交易的谨慎实施》[M],《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
[9] Jeffrey M. Hirsch, Emissions Allowance Trading Under The Clear Air Act:A Model For Future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7,N.Y.U.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352,378(1999)
[10] Denny Ellerman, the EU’s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A Prototype Global System?, MIT Joint Program on the Science and Plolicy ogf Global Change Report NO.170, February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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