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民诉法讲义:当事人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司考民诉命题考点: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注意:
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关系。
2、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
3、非实体当事人的情形: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当事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
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
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依据
二、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
2、责任人作为当事人(意见49条)
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以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以终止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三、法人与分支机构问题
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由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由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四、雇主与雇工问题
取决于雇工的行为是否为雇佣合同中的行为,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特殊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