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民诉讲义:诉讼代表人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司考民诉命题考点: 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亲自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意见第60条)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意见第61条)
二、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