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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务员法:录用中考察和体检
发布日期:2010-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严格考察是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录用的程序之一。考生通过笔试、面试合格后,还要进行考察。确定考察名额,只能以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为标准,该成绩以面试成绩为主,参考笔试成绩。

  笔试、面试中招考机关获得的材料和信息,都是由考生自己提供的。考察是招考机关实地进行调查,内容主要有: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报考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进行的第二次资格审查,本法规定在对被确定为考察人选的报考人员进行考察和体检之前再进行一次资格审查,是考虑到他们很有可能最终被录用为公务员,必须十分谨慎,否则在他们成为公务员后,才发现他们不符合报考资格,再取消录用,将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也会影响公务员考试的严肃性。对报考人员的考察,是指到考生所在的单位或学校实地考察该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道德品德、工作能力等。体检,是对报考人员进行身体检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把它安排在考试录用的结尾阶段,主要是为了减轻考生的负担,使其安心复习考试。有的单位将体检提前,是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的。体检可以由组织录用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也可以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委托考生所在地的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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