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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的组织机关
发布日期:2010-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务员录用的组织机关是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及获得授权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涉及到三方主体:公务员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以及报考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是相互配合,适当分工的关系。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制定有关公务员录用的统一规定,这包括有关考务、面试、考察、体检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组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包括制定录用计划、审定试题、规定时间、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管理、试卷评判等活动。用人单位主要是配合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考试工作,包括提供用人名额、职位描述等信息;根据笔试成绩的高低,组织面试工作;根据面试成绩公布体检人员的名单;组织体检;确定拟录用名单等。

  公务员法规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而不是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公务员的录用工作,目的在于保证公务员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公务员考试是一项严格而复杂的工作,必须保证考试标准、方法、时间及各项具体要求相对统一,以保证考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只有由相对独立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的录用工作,才能把各部门的公务员录用工作统一起来,并提供相对统一的标准。但是,毕竟用人单位最清楚其所需求的人员要求,因此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维持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的良好秩序,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和确立的职位要求应给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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