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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0-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务员法规定,录用的范围仅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具体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

  除内部晋升外,对于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要是通过调任和选任的方式进行补充。对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领导职务,则主要通过调任方式进行补充。这是考虑到担任高级别职务,特别是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有敏锐的政治头脑、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领导才能,这些素质需要通过在有关部门的长期实践,积累经验后才能具备,而采取考试的方式从社会上录用的人员,有时难以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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